2月26日,深圳市住房建设局在和深圳市司法局同时发布《深圳市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办法》是即将于3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配套文件。明确了业主大会不得决定向业主分配共有资金的收益。业主共有资金归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作他用。
单笔高于10万元支出提前五天公示
《办法》首先明确了物业管理各方在业主共有资金管理使用方面的职责:市住建部门负责制订业主共有资金监督管理规则,建立本市公开业主共有资金信息的物业管理信息平台,指导区住建部门开展共有资金信息公开监督工作;区住建部门负责监督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信息公开,依据条例开展行政执法;街道办指导业主大会组织和实施本办法,并对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日常使用与管理进行指导;业主大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开户单位,负责共有资金账户管理,公开财务报表,委托开户银行共享账户余额流水以及大额资金转账监管;业主负责监督业主共有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数据共享银行负责将共有资金账户信息共享到物业管理平台,并对大额资金转账进行监管。尤其是对大额资金的监管,采取使用前监督的方式防止业主共有资金被滥用。
业主大会不得决定向业主分配共有资金的收益
在共有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方面,《办法》规定,业主大会不得决定向业主分配共有资金的收益。业主共有资金归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共有,禁止任何单位、个人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作他用。
开户单位可以在开设账户时与数据共享银行在账户信息公开协议中约定对业主共有资金监管的服务内容。业主共有资金单笔金额高于10万元的支出应当提前5天在物业管理区域和业主共有资金信息公开平台上公示资金支出需求,开户银行收到资金转账需求后,应核实相关公示编号,才能对符合监管协议约定的转账要求进行转账操作;如业主对大额共有资金的使用有异议时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银行应当停止转账,确保资金安全。
开户单位应当每月与数据共享银行核对共有资金账目,并按季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和业主共有资金信息公开平台上参照市住建部门发布的会计核算手册公示相关共有资金账目信息。
【记者】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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