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和税务总局、省委省政府、省税务局、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清远市税务局在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分类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落实各类税收政策措施“能免就免,能减就减,能扣除就扣除”,纾解企业特别是民营、小微企业困难,推出如下30条政策措施。
一、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税费负担
(一)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1.落实小微企业减税政策。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
2.对受疫情影响,导致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造成纳税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酌情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4.对免租金两个月以上的物业持有企业,按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困难减免。
5.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6.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7.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
8.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减免印花税、房产税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支持疫情防控
9.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10.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1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1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13.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4.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5.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调整税收征管措施,纾缓企业资金压力
(一)延长申报纳税期限
16.将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在延长2月份申报期限的基础上,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二)延期缴纳税款
17.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可依法申请延期缴纳税款。
(三)延缴社会保险费
18.对于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19.疫情期间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城乡居民未按时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申报缴款、待遇申领等业务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延长期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正常享受,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四)保障发票供应
20.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以及对此类物资提供运输服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发票“增版”“增量”的,可暂按需调整其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不需事前实地查验。
21.除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等情形外,不因疫情期间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而降低其增值税发票领用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
22.纳税人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清远税务微信公众号申领和代开发票的,可享受免费邮寄发票服务。
(五)加强权益保障
23.对受疫情影响的“定期定额”户,结合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定额,或简化停业手续。
24.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25.对行政复议申请人因受疫情影响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影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不能参加行政复议听证等情形,税务机关依法中止审理,待疫情影响消除后及时恢复。
三、着力优化便捷服务,确保办税安全高效
(一)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
26.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全力推行86项“全程网上办”和100项“一次不用跑”常办税(费)业务。纳税人、缴费人可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12366热线等渠道获取详细操作指引。
27.强化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服务,纳税人、缴费人可以通过语音、文字等形式进行实时互动交流。
(二)拓展预约办税缴费
28.对于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纳税人、缴费人应通过预约办税,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预约办税流程可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手机APP、12366热线等渠道获取。
29.对生产、销售和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纳税人、缴费人的预约办税,实行优先办理。
30.纳税人、缴费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涉税事宜,提供的相关资料不齐全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核的,经纳税人、缴费人作出书面补正承诺后,可暂缓提交纸质资料,按正常程序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2020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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