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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修订党内关爱扶助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

在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茂名市委、市人民政府为解决部分党员的生产生活困难问题,最近重新修订了《茂名市党内关爱扶助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建立健全党内关爱扶助机制,对困难党员、老党员进行帮扶和救助。这是党组织关爱困难党员、老党员,提高党组织凝聚力、吸引力而设立的党内非盈利性资金。


【用途】

该资金用于扶助党组织关系在我市,为党和人民事业作出牺牲和奉献的优秀党员、生活困难党员以及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主要采取财政支持、党费划拨、党员捐款等办法进行筹集,逐年累积。

【条件】

资金帮扶和救助的方式分为有临时救济,固定补助,定期慰问,助学帮困等。

获得党内关爱扶助金临时救济,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来源导致生活困难的党员。

2、本人或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重大疾病等情况,导致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

3、担任过市级及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获得过市级及以上表彰的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中的生活困难党员。

4、因公或见义勇为致残的党员、干部,因公或见义勇为殉职、牺牲的党员、干部家庭。

5、被追认为共产党员或追授为市级以上优秀共产党员称号的党员家庭。

6、其他需要关爱扶助的党员,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标准。

获得党内关爱扶助金固定补助,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对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老党员。

2、对党龄50年以上的城乡低保户党员和农村五保户党员。

3、对正常离任村级干部中6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户党员和农村五保户党员。

【注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本资金:

不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

近三年民主评议党员中曾被评定为不合格党员的;

有违法违纪行为正在被立案调查或尚未查清的,或正在党纪政纪政务处分影响期内的;

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认定有其他不适合情形的。

【办法】

党内关爱扶助金临时救济事项根据需要随时支付,直接发放;固定补助和定期慰问事项实行集中审批,定期下拨,委托发放。临时救济的报批和发放的程序由申请人向所在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也可由党支部根据困难党员实际情况直接提出申请。

经支部委员会研究并公示后,申请人所在党支部报基层党委初核,并征求同级纪检机关等部门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党委会议研究后逐级上报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核。

经审核属实符合条件的,上报市委组织部。市委组织部根据下级党组织的申报情况,统筹考虑年度资金总额及全市拟关爱扶助对象情况,提出关爱扶助意见,提请部务会研究审批。

下拨关爱扶助资金,原则上由基层党组织派专人上门发放给关爱扶助对象,并由关爱扶助对象本人或其家属签收。

在申报、审核、发放资金过程中,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关爱扶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对违反廉政、财经纪律,弄虚作假、索拿卡要,贪污挪用、徇私舞弊的组织及个人,依规依纪严肃查处;对隐瞒情况、优亲厚友、虚报冒领的,要追回资金,并根据情况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来源:茂名日报、茂名组工


【编者按】

注重党内关怀帮扶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和优良传统。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加强党内激励关怀帮扶。中共中央办公厅于2019年2月2日印发《中国共产党党内关怀帮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5章22条。《办法》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总结提炼基层有效做法,把“政治上激励、工作上支持、待遇上保障、心理上关怀”的要求具体化,是新时代加强党内关怀帮扶的重要遵循。《办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建立健全党内关怀帮扶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广大党员荣誉感、归属感、使命感,调动全党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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