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探索整合各类调解资源,提高矛盾纠纷联动调处能力,提升调解效能,加快构建大调解格局,实现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东莞市人大代表政法专业小组在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司法工委的指导和协助下,自今年4月以来,通过座谈、走访、问卷等方式,对东城、万江、寮步、厚街、虎门、常平、石排、石碣等8个镇(街)的人民调解工作,以及市医疗争议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中心、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为医调委、交调中心、金调委)等专业行业人民调解组织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初步梳理了我市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现状及存在问题,提出工作建议,形成了《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 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关于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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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矛盾纠纷发生领域、特点及化解渠道
从调研情况来看,我市目前矛盾纠纷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1. 劳资纠纷持续高发。东莞素有“世界工厂”之称,因工厂企业多、劳动力密集,劳动争议一直是纠纷的高发带。据统计,2018年市镇(街)劳动人事仲裁机构共收案16496宗,各村(社区)人力资源服务站共收案27791宗。多年来,在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下,劳动争议排查处置机制不断完善,部门沟通较为及时,村(社区)设立了劳动服务专业岗,镇(街)、村两级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大部分劳动争议能得到及时化解或依法解决,但劳资纠纷总量仍然很大。特别是近年受国际经贸环境错综复杂态势的影响,部分市场竞争力差、抗风险能力弱的企业出现经营问题,集体追讨劳动报酬案件明显增多。
2. 合同纠纷等经济纠纷多发。东莞经济活跃,合同纠纷也相伴而生。2018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办结合同纠纷案件68230件,占民商事案件总量70.54%。合同纠纷主要发生在合同效力、解释、变更或履行时引起的争议,具有涉及领域广、形式多样的特点。这类纠纷往往涉及到当事人的诚信、证据认定和后续执行等问题。针对无信任基础的纠纷,当事人为保证后续执行,在选择纠纷化解主持机构时,会对权威性、公信力、专业化程度有较高要求。现实中,此类纠纷当事人一般选择自行解决,在自行解决不畅时,多诉诸法院或申请仲裁解决,而以调解化解合同纠纷尚未成为主要方式。但随着诉调对接工作的深入,部分合同纠纷在特约调解员、人民调解组织的努力下能得以有效化解。
3. 损害赔偿纠纷为数不少。因口角、情感纠纷等引发的肢体冲突,涉事群众习惯拨打110报警,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多数进入了公安部门。2018年下半年,公安部门牵头、司法行政部门联合,采取政府购买调解服务方式,实施“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2019年上半年,全市驻所调解室受理损害赔偿纠纷2109宗。此外,损害赔偿还集中在交通事故纠纷,如2018年1至11月,全市共接交通事故警情31.8万次。为及时有效化解纠纷,市交警支队于2016年牵头成立交调中心,聘用专职调解员12名,受理当事人自行申请及交警大队委托调解的案件,并作为第三方特邀调解组织接入法院诉调对接网上平台,至2019年7月,累计受理调处案件979宗。
4. 部分专业领域纠纷较集中。随着群众需求的变化和日益丰富,涉及的相关领域如汽车消费纠纷、金融消费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等呈高发态势。例如,良平社区2019年上半年协调处理物业小区民事纠纷50宗,已超2018年全年纠纷46宗的总量。而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责任主体、责任构成比较复杂,比如物业管理纠纷往往涉及人数较多,调解难度大,这就要求纠纷化解专业化高,不仅需要法律知识还需要相关专业知识,所以设立相应的专业纠纷化解机构能较好地进行化解和预防,如我市医调委、交调中心的运作即是较为典型的经验做法。
5. 传统纠纷处理难度较大。2018年,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受理涉及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传统纠纷1004宗,占比8.16%。与劳资、合同纠纷相比,虽然总量并不突显,但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加上经济社会深刻变革带来思想道德观念的变化,一些新思想、新风俗逐渐显现,男权社会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家庭成员和邻里之间的传统思想受到冲击,纠纷一旦产生就难以调和,容易出现“难解难缠”的局面,甚至产生“民转刑”的案件。该类纠纷如果发生在本地村居民之间,当事人多数会寻求当地干部出面协调解决,辖区村居人民调解委员便是该类纠纷化解的主体;如果发生在外来人员之间,那么多数会采取私权救济或报警处理。
6. 历史遗留问题引发纠纷难以化解。东莞在城市化进程中,早期征地拆迁工作存在手续不完备的问题,加上工作方式不够细致,有些工作未能做到依法有序,部分涉拆户利益诉求大,使征地拆迁纠纷成为积案最突出、最难化解的纠纷。此类纠纷当事人多以信访的方式反映诉求,而在诉求未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通常越级上访、重复上访甚至缠访闹访。政府除了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跟进承办外,还会让信访及维稳部门视情况组织专案组介入调处。
| 调解机构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
1. 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具有历史悠久、优势独特,组织覆盖面广、网络健全的特征。当前,我市已形成了镇(街)、村(社区)调委会全面铺开、企业和工业园区调委会遍布规模企业、专业性和行业性调委会不断发展、特色调解室有效运作的人民调解网络。截至2019年3月底,全市共组建人民调解委员会1277个,其中镇(街)32个,村(社区)586个,企业410个,工业园区25个,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224个,2018年全市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纠纷12308宗。
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一般由镇(街)分管领导担任主任,成员由司法、公安、综治、人社、信访等单位负责人组成,在司法分局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调处镇综治中心平台受理的复杂疑难民间纠纷、基层调委会调处不了而移交的纠纷,参与指导基层调委会工作。当前镇(街)调委会办公室普遍无专职人员、无独立业务用房,工作保障与其担负的职责严重不相匹配。
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历史最为悠久,可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主任一般由对接司法行政工作的村干部担任,分管治安、信访、妇联、村建、企业等村干部为成员,有条件的村(社区)设置调解联络员负责调委会日常工作。村(社区)调委会负责辖区内的各类民间纠纷排查和调处,是基层调解的主力,但其资源配备与纠纷化解工作要求不相适应。
企业和工业园区调委会。从2005年开始,各规模以上企业设立企业调委会,在相关工业园区设立园区调委会,主要依托企业和园区的员工开展工作。因为工作关注度不够、工作人员流动频繁、经费保障不足等原因,部分企业和园区调委会有空心化倾向。
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2012年开始,全市推进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组建,如市医调委、交调中心、金调委等。市一级行业性、专业性调委会普遍运作良好,且逐步探索出一些良好的经验,如市医调委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聘请专职调解员和社工,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咨询和调解服务,全市80%的医疗争议在医调委得到妥善解决,全市重大医疗纠纷案件逐年大幅减少。调研中也发现有为数不少的镇(街)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出现运作不畅、效用发挥不充分的情况。
特色人民调解室。2018年下半年,公安牵头、司法联合,采取以政府向律师事务所购买调解服务方式,为每个派出所选派不少于4名法律专业人员,实施“驻所人民调解”。全市现有驻所调解室122个,驻所调解员931人,从2018年11月开展工作以来至2019年8月共调解纠纷37228宗,成功调处36237宗,调处成功率97.34%,极大地化解了派出所接警纠纷调处问题。桥头、黄江、寮步、大朗等镇开拓思维,推动成立了律师、老干部的个人调解室,组成调解团队,对化解某类特殊纠纷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
祥叔个人调解工作室
2. 综治中心调解
根据全省的统一部署,全市各镇、街道在2008年依托综治办成立综治信访维稳中心(现称综治中心),成员单位有司法、公安、信访、人社、国土、农业农村等部门。综治中心作为镇(街)一级矛盾纠纷的集中受理平台,配有专职调解人员,有专人值班,对受理诉求依职能进行分流和督办,处理化解一般性诉求。涉群体性、涉重大维稳案件由综治中心牵头相关部门联合调处,普通的民间纠纷由司法分局(镇街调委会办公室)主调。在设置之初综治中心的工作职能定位中即有“联合调处矛盾纠纷”的内容,经多年运作,已具备了较强的纠纷化解协调统筹能力,是镇(街)重大矛盾纠纷化解的中心平台。
3. 行政调解
据统计,全市各行政机关共有51项行政调解职能,公安、人社、市场管理、国土等部门是主要的行政调解工作承担部门。2017年我市出台《东莞市行政调解职责清单》,对行政调解职能履行起到了一定的督促作用。如市人力资源局搭建劳动争议化解网络,于2010年成立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同时在各镇(街)成立了32个镇(街)一级劳动争议仲裁独立办案机构,在村(社区)一级建立了589个人力资源服务站,各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人力资源公共服务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现全市32个镇(街)共166家企业建立了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市、镇、村、企四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网络初步建成。至2018年12月31日,各级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机构全年累计受理案件42668宗。
4. 群团和社会组织调解
各群团、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探索成立相关纠纷化解机构。市总工会牵头在全市建立了166家“先锋号”职工服务中心;市妇联牵头建立了116个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室)、6个妇女维权服务站及612个妇女之家,在镇(街)成立了白玉兰人民调解委员会;市贸促会建立了商事调解中心开展商事调解;江西、浙江商会成立了商会调委会。各群团和社会组织调委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相关领域纠纷,但从其受案量来看,效能还没充分显现。
东莞市白玉兰家事人民调解委员会揭牌
| 纠纷化解机构工作合力不够
在调研中,我们了解到虽然各相关政法机关、行政机关、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建立了相应的调解机构,这些调解机构在矛盾纠纷化解中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各调解组织工作对接不够充分,存在各自为战的现象。矛盾纠纷合力调处机制虽然在某些纠纷领域已经建立,但还没有形成统一高效的矛盾纠纷多元纠纷化解机制。
主要原因有:一是部分行政机关、调解组织存在职能交叉重合。由于主管部门不一致,存在条块分割、资源整合难等问题。二是部分企事业单位对调解的专业性、中立性认识不足,认为内部已有行政管理机构和工会组织,且都具备调解职能,没必要再建立专门的人民调解组织。三是矛盾纠纷大综治大调解工作模式缺乏“移送调解”机制,对于一些综合性复杂性的矛盾纠纷,部门间承办转办联动不畅。四是调解工作信息化程度低,运行机制不完善,综治、司法、公安、交警、法院均建有纠纷化解信息平台,各平台间信息不能互联互通、条块信息录入重复率高、整体面信息录入不完全,影响纠纷化解对接。
| 调解网络构建不够完善
1. 类型纠纷领域调解组织建设滞后。为了及时化解纠纷,各部门、行业都在积极探索工作方法,组建调解机构,纠纷化解的调解网络已经形成,但是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群众生产生活方式的不断变化,新领域出现的纠纷不断增多,调解网络的构建还不足以满足新领域纠纷化解的需求。如汽车消费纠纷、物业服务纠纷近年呈快速增长趋势,但纠纷化解机构还不够健全、运作还不够理想。以某镇为例,早在2009年就成立了汽车城调解委员会,但因人手不足、缺乏法律专业人才等诸多因素导致运行不畅,没有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个别小区如寮步三正世纪豪门、万科高尔夫花园等设立了物业小区调委会,但仍属于少数,大部分物业纠纷无法及时处理。
2. 部分已成立调解组织运转不畅。在已经建立的调解组织中,部分调解组织虚位运行,主要集中在企业和部分专业行业调解组织。如大部分企业调解组织在成立初期工作运作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企业管理层及员工的大量流动,直接影响了调委会工作的开展。同时,企业调委会工作实行属地指导管理,但有相当比例的村、社区并没有与企业建立起畅通的沟通协调指导机制,工作存在缺位现象。部分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也存在同样的现象,主要原因:一是依托设立的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本身运作不是很完善,缺少专职人员、甚至缺少工作场地,相应地调解机构也同样难有成效;二是部分行业协会、专业机构有自身纠纷化解渠道,未整合进入调解平台。如寮步镇目前有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9家,正常运作的有5家,而另外4家调解机构并无纠纷调处登记。
| 人民调解保障状况影响人民调解实效发挥
1. 人民调解员队伍专职化程度低、稳定性不强、素质参差不齐
基层缺少专职调解员。目前除部分专业调解组织设立了专职调解员外,大部分人民调解组织没有专职调解员,调解员往往身兼多职,时间精力难以适应调解工作要求。如寮步镇村(社区)一级的调解员90%以上身兼三职甚至更多,难以保证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了解社情民意、排查社会矛盾纠纷、学习调解知识技能。在实际调解中也存在耐心不足、调解不及时的情况。在镇(街)一级,镇(街)人民调解员大多为部门领导,日常业务工作繁忙,纠纷发生时,领导亲自上阵调解实际上难以做到。
调解员队伍不稳定。调解员薪酬待遇普遍不高,如驻派出所调解室专职调解员财政拨款平均每人7.6万至8.8万之间,扣除应扣税费后实际工资不高,专职调解员稳定性受到很大影响;而对于兼职调解员,工资结构中无专门的调解工作补助部分,且薪酬低,无法留住素质较高的人员,造成了经验积累的中断和调解培训的断层。如寮步镇实际承担较多调解工作的村(社区)调解联络员每月工资仅3000左右。在企业调解组织,因为企业人事变动较大,往往一两年就调整岗位或离岗,企业调解员又均为兼职,很难建立相对稳定的调解队伍,这也是部分企业调委会实际未运作的主要原因。
清溪首批驻所人民调解员入驻大利派出所
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调解工作本质上就是做人的工作,对调解员综合素质要求较高,需要其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沟通协调能力、心理分析能力、文字书作能力等。虽然我市全面实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后,各驻村(社区)律师成了兼职调解员,使得基层调解法律水平大大提升,但是因为调解工作费时费力,律师不可能全程跟案,大部分纠纷调解还是要依靠基层调解员,而基层调解员法律知识普遍不足,沟通能力、文字能力也参差不齐,在调解效果和调解文书质量上仍有待提高。
2. 人民调解组织工作保障不足
部分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承担的调解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但至今没有办公场地、无专职人员;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普遍没有办公经费、没有调解专项经费,调解员对调解组织的归属感难以建立。部分专业性、行业性、企业调解组织没有满足工作条件的场地设施,调解机构存在有名无实的情况。部分企业调解组织,企业实际负责人没有参与进来,调解工作得不到应有的支持和肯定,调解队伍松散、任务不明确。
| 行政调解作用发挥有待加强
行政调解由行政机关主持,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对民事纠纷或简易行政案件进行调解。由于我市行政机关工作量大,加上调解费时费力,且行政机关普遍没有设置专职调解员,行政调解一般未纳入工作考核,使得行政调解的工作有形式化的趋势。卫健、公安、交警等行政机关创新方式,牵头成立了相应的专业性调解组织,承担了部分行政调解工作职能,并取得了良好效果,但还有不少行政机关尚未突破行政调解工作瓶颈。
| 调解知晓率、公信力不够
通过对比驻所人民调解室、两级法院的受理案件量和调解组织的受理案件量发现,群众产生纠纷更多寻求私力解决(驻所调解实际上为当事人私力救济引发问题后的被动调解)或直接诉至法院,寻求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占比不是很大,说明调解知晓率、公信力还不够。
分析原因主要包括:一是调解组织本身工作力量不够,获得支持不够,担心加大宣传纠纷受理量巨增,调解组织无法承接。二是大部分调解组织无专职调解员,无办公经费,没有能力进行调解宣传,即使进行宣传也属粗放式宣传,形式不够新颖、内容不够生动,对群众吸引力不高。三是外来人口对本地调解机构不熟悉、不了解,误以为村(社区)调委会只为本地村(居)民服务,在纠纷激化后才进入派出所或法院处理。四是受“熟人社会”思想影响,很多人(尤其是外来人口)认为自己在调解机构没熟人、没关系,怀疑调解机构的中立性,发生纠纷一般不会主动找调解,就算最后找到调解也是抱有试试看的心态,对通过调解方式解决问题的信心不足。五是未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且人民调解属于群众自治性组织,没有强大的公权力做后盾,当事人对调解的信心不足。六是部分调解组织调解人员素质不高、缺乏耐心,群众工作做得不足,法律政策解释不透切,调解程序不规范,调解公信力大打折扣。
政法专业小组在寮步镇西溪村公共服务中心实地调研
55年前,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的干部群众创造了“在党的领导下,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经验,成为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范。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枫桥经验”在实践中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近年来,我市在学习借鉴“枫桥经验”基础上不断探索创新,形成了一系列新时代社会治理的新做法。面对新形势下的矛盾纠纷,如何进一步打造新时代莞版“枫桥经验”,实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等“善治”目标,推动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探索。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寻找突破口:
| 建立领导责任机制
建立全市调解领导协调机制,确立主管部门,建立领导小组。主管部门统筹整合全市调解资源,在街道、社区两级成立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建立由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综治牵头协调,司法指导参与,有关职能部门和成员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狠抓落实的工作机制。明确规定各级各部门、各社区调解工作的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积极主动地做好本系统、本部门、本社区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和案件的移送、交办工作。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增强各部门、各社区的全局意识,形成互相支持、互相配合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定期进行工作交流,畅通信息流通、工作协调渠道,努力形成信息资源共享、矛盾纠纷联合预防机制。联合开展矛盾纠纷的调研,不断增强对系统矛盾纠纷演变发展规律的预判和把握。
| 建立矛盾纠纷化解一体化平台
以服务公众为宗旨,以低成本、高效率化解矛盾纠纷为主导,以预防控制矛盾纠纷为目标,加强综治中心建设。以综治中心为枢纽,通过系统化设计,构建开放式、模块化、多元化、一体化的纠纷化解网络平台,运用信息化手段,整合社会化资源,增强综治中心的统筹协调能力、提升服务水平,实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源头治理。
1. 提供多功能在线便民服务。平台对接智网系统,运用“互联网+大数据”服务,实现让数据多跑路、当事方少跑腿。提供在线咨询,当事人矛盾纠纷描述录入后,系统智能推送解决渠道建议、典型案例,或通过转由进行人工咨询;提供在线评估,方便当事人对自己的案件有更全面的了解。提供在线调解,当事人根据评估报告可以选择自行与对方协商处理纠纷,也可以选择在线调解;提供在线司法确认,如果调解成功,可以在线上得到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在线仲裁或者在线诉讼。
政法专业小组在石碣镇开展调解工作调研
2. 整合各类纠纷化解资源。通过统一的在线平台,将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专业调解等各类纠纷化解资源进行整合。建立智能分案机制、人工智能机器人助手机制,为纠纷当事人提供在线法律咨询、在线预判评估、在线调解、在线仲裁、在线立案的“一站式”服务,促进矛盾纠纷及时有效多元化解。实现调解组织与人员信息统一归口管理机制和线上线下调解工作的考核评价机制。建立矛盾纠纷预警机制,通过对矛盾纠纷数据进行深度挖掘与分析,以线上留痕的方式,实现统计渠道的准确性,做到底数清晰、情况明了,且能针对不同纠纷对症下药,制定相应预防措施,不断完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
3. 完善调解资源对接机制。在初步形成“三调联动”对接机制的基础上,努力形成各级各类调解资源之间有效整合和无缝对接。对有维稳压力的纠纷及群体性事件的调处,联合人民调解与综治调解的力量,做到维稳与疏导的能动配合;各级调解组织排查出的纠纷属于专业行业领域,且有调处难度的,转由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对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无法达成一致的,引导当事人进入行政调解或司法调解。
| 完善调解网络建设
根据社会矛盾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完善调解组织网络的构建,适时成立纠纷多发频发领域、区域调解组织的搭建,加强完善已有调解组织的运作。
1. 大力加强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镇(街)调委会负责纠纷排查、调处直接受理的各类民间纠纷,主调或参与处理镇(街)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要大力加强镇调委会建设,切实解决无专职人员、无办公场所的问题,通过完善工作机制、人员配置及制度保障等措施,提高其工作实效。
2. 设立新型纠纷领域调解组织。根据“矛盾纠纷发生在哪里,调解就在哪里”的原则,推动设立新型纠纷相关专业或区域调解组织。如在近年来纠纷大量增长的消费、物业管理领域组建调解机构、配齐配强调解人员。
3. 梳理整合现有调解组织。对已成立的调解组织的运作情况进行梳理,通过评价运作成效,分析发展瓶颈,落实强化保障和机制建设等措施,强化该领域(地域)纠纷化解,并畅通非受理范围纠纷与其他调解组织的对接;对无实际工作开展的调委会进行深度分析,确无存续必要的,予以注销,并总结原因,为后续成立其他新型调解组织提供决策参考。
4. 完善企业调解组织建设。探索建立专职调解员定点指导联系企业调解工作机制,由辖区内镇(街)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定专职调解员包干负责,实现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对企业的全覆盖。
| 提升人民调解效能
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人民调解在各个层面都参与其中,且人民调解组织具有广泛性和贴近群众的特点,提升人民调解效对打造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具有重大意义。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提升人民调解效能:
1. 组建基层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按照每个镇(街)调委会3名,每六个行政村(社区)1名(由镇街调委会办公室集中管理,实现对辖区村居调委会、企业调委会工作的覆盖联系、指导和参与),专业行业性调解组织不少于1名的原则配备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专职调解员,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对专职调解员队伍进行统筹管理,提升基层调解组织实战能力。
2. 积极引导村(社区)律师顾问参与基层纠纷化解工作。发挥驻村居律师专业优势,积极参与纠纷化解,并通过对调解员进行实务培训,提高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近两年来,寮步镇通过多项举措引导推动驻村居律师深度参与基层矛盾纠纷化解与预防,基层就地及时化解矛盾的能力得到有效提升。数据显示,寮步镇综治中心平台受案情况在逐年下降:2016年43宗,2017年41宗,2018年25宗,2019年上半年11宗。与此同时,基层调解“以案定补”案件量、律师参与案件处理数量均逐年上升。2019年上半年村(社区)人民调解“以案定补”案件累计176宗,同比增长20%,律师参与纠纷化解和群体性敏感事件共121宗,增长30.1%。
政法专业小组在寮步镇张惠欢律师个人调解室实地调研
3. 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将基层村(社区)调委会经费开支纳入预算项目,支持其在办公设施、人员培训、宣传等工作开支,保障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强化人民调解员工作报酬的保障,建立调解员工作经费和工作补贴制度,提高其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完善奖励机制,全面落实人民调解“以案定补”。
4. 加强对调委会工作的指导和培训。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要往深里抓,培训要往实里走。要加强司法行政部门岗位配置,设专职调解干部岗位和专职调解工作人员,日常参与村(社区)疑难复杂纠纷的调解,传授调解知识和经验,及时把握社会纠纷热点问题。集合社会各方资源,系统性多方式对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全面提升调解队伍素质。
| 改革行政调解运行方式或牵头成立专业调解组织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通过评价监督等方式抓实行政部门“行政调解”职能。改进行政调解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具体行政行为的衔接方式,促进当事人之间、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和谐。改进行政机关在行政调解过程中的人员安排、工作方式,以及与其他纠纷化解方式的沟通衔接,提高行政调解工作效率。对于行政调解工作量大、专业性强的行政机关,可以参照交警的做法,牵头成立专业调解组织,让行政调解继续发挥其特有作用。
东莞市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调解室
| 建立具有综合功能的调解协会
在充实专职调解员、完善各类调解组织建设的基础上,推动成立调解协会。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群团组织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及调解员等均纳入调解协会,重点发挥调解协会三方面的作用:一是整合各类调解资源。通过建立行业协会,将我市有调解能力的组织统一到协会中来,分类建立调解专家库,开展调解员队伍能力培训。二是加强行业自治管理,建立调解行业监督管理机制。依托协会开展调解员等级评定和专职调解员行业认证制度,建立与专业等级相适应补贴标准的机制。受理有关调解投诉及违规行为处理,加强行业监督管理。三是对接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协助参与平台开发设计、使用、完善与运营维护工作。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法院委托、移送、特邀和司法确认等有关调解工作,化解重大矛盾纠纷,构建调解行业可持续发展生态圈。
| 持续做好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宣传
要大力宣传各种矛盾纠纷化解渠道,弘扬“和为贵”的优良传统,让群众特别是外来人员懂得寻求最便利快捷的解决渠道。大力宣传调解制度,宣传调解的性质、地位和优势,让“调解小成本大效益”等理念深入人心。深入宣传调解成功案例,树立调解的公信力,增强群众利用调解组织处理纠纷的积极性。宣传优秀调解员及其先进事迹,增强调解员的职业归属感和荣誉感,也增强群众对调解员和调解工作的认同。宣传与纠纷调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做到“调解一案教育一片”,促进形成良好社会风气。综合各类媒体资源,对调解工作进行全域性、系统性、常态化宣传,让“处理矛盾选调解”家喻户晓。
作者:市人大代表政法专业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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