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高州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代市人民政府草拟了《高州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在征求意见期间(2019年12月20日至2020年1月9日),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建议,并及时反馈我局。(联系电话:6888692;电子邮箱:ggg9314@126.com;邮寄地址:高州市城区文明路39号市水务局水保农水农电股)。
高州市水务局
2019年12月19日
高州市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我市农村供水的运行管理,保障农村饮水安全,改善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条件,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村供水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权责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保证农村供水工程良性运行和长期发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广东省农村供水工程建后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农村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工程,不包括由用水户自管自用的分散式供水工程。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向农村供水的镇级及以上供水企业和单村、联村供水的村级供水工程。
农村供水工程,包括水源工程、取水和输水设施、水处理设施、管道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城市供水工程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水管理、 监督和生产经营活动,适用城市供水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 【工程管理单位】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是指负责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的管理单位和管理组织,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用水协会或组织、管理人员。
第四条 【管理目标】
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以保障农村居民生活和单位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的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农村供水工程特点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实现管理专业化,供水商品化,服务社会化,促进工程良性运行,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规范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要职责。
市人民政府对全市农村供水工程负总责,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明确有关部门的农村供水管理职责,提高农村供水的行业管理能力, 制定优惠政策和措施,依法保护供水经营者、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供水工程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的行业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水质卫生监督监测和技术指导工作。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农村供水水源水质监督管理,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水源保护工作,负责水质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市发改部门负责供水水价的核定和监管工作。
市林业部门负责各工程水源涵养林保护监管工作。
市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并协助有关部门监管控制农业生产的面源污染。
市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农村供水工程的技术培训、运行管理和市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水质监测经费,并纳入市年度财政预算。
住建、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农村供水相关工作。
农村供水工程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负责各类农村供水工程的具体监管单位,镇水管所(街道农业办)负责日常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为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县级以上财政投资的农村饮水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提供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技术支撑及保障工作。
第二章 工程管理
第六条 【经营管理方式】
农村供水工程项目建成,经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明晰工程产权,明确工程管护主体和运行管理方式,完善管理制度,落实管护责任和经费,确保长期发挥效益。农村供水工程管理根据投资渠道、工程规模,按照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成立管理单位或明确管理责任人,实行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行专业化管理和农民用水协会相结合的管理体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供水管理单位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规范和监督。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督促供水管理单位加强农民用水协会建设,推行用水户参与的工作机制,让群众真正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农村供水在确保工程安全、公益属性和生态保护的前提下,可以采用如下经营管理方式:
(一)以国家投资或补助(包括省、市、县级财政投资)为主修建利用城市供水管网延伸进行农村供水的,由城市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管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建售管理。
(二)以国家投资或补助(包括省、市、县级财政投资)为主修建的城镇供水工程或跨村供水工程,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工程责任主体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成立事业性质、企业管理的供水管理单位或委托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负责管理。按照《村镇供水站定岗标准》合理配置岗位人员。
(三)以国家投资或补助(包括省、市、县级财政投资)为主修建的单村供水工程(包括一体化集中供水工程),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工程责任主体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具有独立法人的企业或工程所在村委会或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并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负责组建。经用水户协商同意,也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行使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职能。
(四)由国家补助、群众自筹和社会资金共同投资修建的股份制城镇供水工程或跨村供水工程,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由镇人民政府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工程责任主体为法人单位,镇水管所和受益村参与管理。
(五)由个体户独资和企业实体投资修建的供水工程,资产所有权归投资者所有,工程责任主体为投资者,受益村参与管理。
第七条【约束监督机制】
建立有效的约束监督机制。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业主、供水点不仅要接受发改、财政、水务、卫计、环保、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制度,还要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水质检测报告和运行报告,真实反映供水单位的运行状况。
第八条【建立制度职责】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县级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机构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指引,指导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或协会建章立制,建立工程管护的良性机制。供水管理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确保农村供水工程安全运行。
第九条【管理制度内容】
供水单位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建立包括水源卫生防护、水质检验、输配水管网、净水设施与设备、岗位责任、运行操作、交接班、维护保养、计量收费等运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加强日常运行管理。
第十条 【基本职责】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保护水源和供水工程、节约用水和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
(二)依法保护供水工程及其设施,维护工程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
(三)负责工程运行管理,包括工程各项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 确保水质合格安全,满足用水需求。
第十一条【运行管理档案】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人员)应建立工程运行管理档案制度,归档资料应真实完整,并由专人管理。归档材料包括:供水工程竣工报告、竣工图纸,工程招标合同、设计文件、图表、验收 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等;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质监测记录、水源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
第十二条 【新技术推广应用】
鼓励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推广应用农村供水用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为节约用水和安全供水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章水源、水质管理
第十三条 【水源保护职责】
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关系到农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环保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市林业部门、工程管理单位、行政村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农村饮水水源不受破坏的责任和义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环保部门、市农业农村部门、市林业部门及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要加强供水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水源保护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征得供水单位的同意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市环保部门的批准。
第十四条 【水源保护范围划定】
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由各工程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提出申请,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环保部门同意,由市环保部门划定保护范围,按照不同的水质标准和防护要求分级划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十五条 【水源保护范围禁止行为】
在水源保护区(范围)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从事不利于水源保护的活动。
(一)以库塘取水的,严格控制在库塘汇水面积以内修建工矿企业,不得从事有严重污染的种植业和养殖业。
(二)以河流取水的,在取水点上游3000米、下游50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排放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其沿岸范围内不得堆放有污染水质的废渣、垃圾及其他有害物品。
(三)以山溪、山泉取水的,在取水口上游汇流区域范围内,不得从事污染水质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以打井、建池取水的,除应有工程措施外,单井保护半径不小于50米,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污染水质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在用水量保障上,应优先满足农村供水工程水源需求。库塘取水的,优先保证生活水源;河流、山溪、山泉取水的,上游不得随意截流;打井取水的,在其保护范围内不得再打其他生产经营性用水井。
第十六条 【农村供水工程保护范围】
农村供水工程构筑物应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根据《关于划定高州市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通告》(高府【2014】27号)划定工程保护范围,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范围内不得兴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建、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等。
第十七条【工程管理者对水源工程管理及应急处置】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要加强对水源工程设施定期观测、维修、养护并建档登记,确保水源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因突发性事故造成或存在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时,供水工程管理责任人应立即釆取措施消除污染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卫健、环保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农村供水工程应急预案,釆取措施及时处理,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十八条 【水质检测监测】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者要建立以水质为核心的质量管理体系,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建 立年度水质评价报告制度,发现异常现象,及时查找原因,采取补救措施,确保水质达到生活饮用水标准。
(一)市环保部门对全市农村供水水源进行监督,定期对水源水质进行监测。
(二)市卫生健康部门建立农村饮水监测点,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其中城镇供水工程(水厂供水工程)每季不少于一次,小型集中供水工程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监测结果报市人民政府、各镇政府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日供水规模在1000吨以上的供水工程,应设立水质检测实验室,配备水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开展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末梢水的日常监测。
日供水1000 吨以下及其他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供水工程的水质检测工作,由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服务机构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建设活动破坏农村供水工程的责任】
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农村供水工程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釆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和恢复水源。
第四章供水管理
第二十一条【供水管理单位职责】
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符合国家规定的供水水量、水质、水压和供水保证率要求;
(二)定期检测、维修、养护供水设施,并建档登记;
(三)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
(五)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计量设施】
供水管理单位应在取水口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计量设施,计量水表至取水口的供水设施,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统一管理和维护。计量水表及计量水表至用水户侧的供水设施,由用水户负责管理和维护。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村内农村供水设施的维护。
第二十三条 【用水户遵守的规定】
农村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应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所有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按计量收费。
用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足额交纳水费;
(二)不得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盗用或者擅自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转供用水;
(四)不得在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
(五)变更或者停止用水,应当到供水管理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六)用水户在接到交纳水费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付水费,逾期未交的,经催交仍不交纳水费的可停止供水。
第二十四条 【停止供水的处理】
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水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水户的,供水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水户,并报告工程所在村委、镇人民政府及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 【业务技术指导】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应按各自职责加强农村供水工程业务技术指导,对工程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鼓励管理单位(人员)技术革新,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第五章 水价核定、水费计收
第二十六条 【水价核定依据和范围】
按照《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规定,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水利工程由用户自建自用的,和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部分除外)以及市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价格(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价格除外)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合理核定。
(说明:加强农村供水工程业务技术指导,提高供水管理单位和管理水平和人员业务素质,有利于供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 【政府定价程序】
制定农村供水价格的政府定价,应当履行价格调查、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听取社会意见、集体审议、作出制定价格的决定公告等程序。供水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经核准的供水价格由于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报批。
第二十八条 【定价原则】
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日常运行及维修养护。农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
第二十九条 【收费制度】
农村供水工程严格执行按月抄表收费制度,用水户按计量交纳水费。农村供水工程水费的收取和使用实行“水价、水量、 水费”三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水费的使用接受水务、发改、 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条 【水表管理】
加强供水计量表的配置管理。供水管理单位要根据用户日用水量的大小及变化情况科学配置计量装置,对用户水表统一管理,建立水表台账,定期检查、修校,以提高计量的准确性。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维修基金】
农村供水工程产权所有人或供水管理单位应设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基金,用于区域内农村供水工程的日常维护、更新改造。
维修基金按下列方式提取:
(一)经市政府同意的财政补贴专项维修资金;
(二)农村供水工程水费中提取的维护维修费;
(三)农村供水工程历年水费收支结余资金中可用于维修的部分资金。
(四)社会捐助资金。
维修基金由供水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按照“专款专用、统筹使用”的原则,制定维修基金管理使用办法,报属地镇政府(街道办)审定后遵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水资源费、税费、生产电费等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分级监督管理】
农村供水监督实行市、镇、村分级监督管理,落实管理责任。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农村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养护维修和水源保护等工作进行监管:
(一)保障农村供水安全。拟订农村供水发展规划,对供水工程的运行进行监督和管理,规范和监管供水管理单位生产经营行为,维护农村供水市场正常秩序。
(二)建立完善行业管理机制,建立供水保障应急预案等工作。
(三)推进信息化管理。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工程管理信息数据动态传送,应用信息技术手段监管供水管理单位运行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应对本辖区内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养护维修和水源保护等工作进行监管。
强化村级管理。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可明确村委会、村民小组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对本辖区内农村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养护维修和水源保护等工作进行监管。特别是加强对分散式农村供水工程的监督管理,每宗工程要落实管护单位、组织或个人,确保宗宗工程有人管,保证水质安全和工程正常运行,维持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
供水管理单位必须接受发改、财政、水务、卫生、环保、市场、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责任】
对违反农村供水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执法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处。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生效时间】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有效期满后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重新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