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年度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可免于汇算清缴,限今明两年度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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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都讯 “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12月14日,财政部官网发文明确新个税法实施后综合所得首次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

2019、2020年度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可免于汇算清缴

2019年度个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近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下简称《公告》)。

《公告》明确,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不适用于上述政策。

但要注意的是,该政策仅适用于2019年度和2020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公告》还提出,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扣预缴地规定不一致的,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错误信息拒不更正,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公告》强调,居民个人填报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存在明显错误,经税务机关通知,居民个人拒不更正或者不说明情况的,税务机关可暂停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居民个人按规定更正相关信息或者说明情况后,经税务机关确认,居民个人可继续享受专项附加扣除,以前月份未享受扣除的,可按规定追补扣除。

2020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正在确认中。

政策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如果纳税人不进行修改,已填报的扣除信息将自动视同有效并延长至2020年。

如果纳税人未能及时关注、修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可能会对明年继续享受政策带来一定影响。比如,如纳税人的任职受雇单位发生变化而未更新,新的任职受雇单位将无法获取相关信息并据以办理扣除;再如,如纳税人享受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而不进行修改、仍按原条件在明年继续享受,还可能影响纳税信用。

采写:南都记者卜羽勤 发自北京

编辑:易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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