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山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药刑事案件。商店老板周某在台山市某镇经营一家商店,因为常有顾客问及是否有阿胶、鹿茸等药品售卖,他萌发了售假之意。
2017年8月,周某从外地以每盒120元的价格购入了4盒东阿阿胶,以每盒12元的价格购入了10盒梅花牌鹿茸片等药品,并分别以每盒250元和15元的价格进行售卖。周某共售出东阿阿胶1盒,梅花牌鹿茸片5盒,合计共得款325元。
2018年10月30日,台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该商店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而经营药品,因而当场查扣该店内货架上摆卖的3盒东阿阿胶、5盒梅花牌鹿茸片等药品。经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鉴定,上述扣押的东阿阿胶、梅花牌鹿茸片均按假药论。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无视国家法律,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令周某采取有效措施追回已销售的假药并销毁,以消除危险;还需在江门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截止目前,被告人周某已在其商店门口张贴了召回公告,并在江门日报发布了致歉公告。
法官提醒,商家销售药品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各大商家应合法合规经营,切勿违法售假,制假售假者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同时,广大消费者应谨慎购买阿胶、鹿茸等药品,认准正规经营的药店,切勿到没有药品许可证的商店购买。购买到假药的消费者,请立即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或拨打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12315、政府热线12345举报投诉,切实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见习记者】李霭莹
【通讯员】邓颖琪 何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