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之前为大家介绍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检察制度之社会调查,是否还记得?
这次,小明要继续给大家介绍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检察制度是——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
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过程中,是应当依法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场,确保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能够见证、监督整个讯问或者询问过程,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哦。
01
法定代理人
无法到场怎么办?
如果法定代理人有以下情形之一:
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构成共同犯罪的;已经死亡、宣告失踪或者无监护能力的;因身份、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明无法通知的;因路途遥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及时到场的;经通知明确拒绝到场的;阻扰讯问或者询问活动正常进行,经劝阻不改的;未成年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到场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真实陈述的等等不能或者不宜到场的。
那就要保证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到场。
02
谁都能
担任合适成年人吗?
当然不是谁都能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是必须重点考虑未成年人的意愿和实际需要,优先选择未成年人的近亲属。
近亲属之外的合适成年人一般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掌握一定未成年人心理、教育或者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并经过必要培训的社工、共青团干部、教师、居住地基层组织的代表、律师及其他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人员来担任。
如果是刑罚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案件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以及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是不得担任合适成年人的。
讯问、询问女性未成年人的,还应当选择女性合适成年人到场呢。
03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
合适成年人有什么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可不少。
他们可以向办案机关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讯问或者询问前,可以在办案人员陪同下会见未成年人,了解其健康状况、是否告知权利义务、合法权益是否被侵害等情况;
向未成年人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其行为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对未成年人进行法制宣传,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教育;发现办案机关存在诱供、逼供或其他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可以当场提出意见,也可以在笔录上载明自己的意见,并向办案机关主管部门反映情况;阅读讯问、询问笔录或者要求向其宣读讯问、询问笔录等等。
04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
合适成年人有什么义务?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合适成年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
接到参与刑事诉讼通知后持有效证件及时到场;向未成年人表明自己的身份和承担的职责;在场发挥监督作用和见证整个讯问、询问过程,维护未成年人基本权利;抚慰未成年人,帮助其消除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帮助未成年人正确理解讯问或者询问程序,但不得以诱导、暗示等方式妨碍其独立思考回答问题,不得非法干涉办案机关正当的诉讼活动;
保守案件秘密,不得泄露案情或者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发现本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或者其他不宜担任合适成年人的情况后,应当及时告知办案机关或者所在地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等等。
今天介绍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检察制度是否已get?教育、挽救、保护孩子,从了解未检工作开始。请继续期待小明的介绍吧~
文丨小未
编辑丨大寓
图丨网络
<第121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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