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出炉!广州“旧改”出新规,人均最高可获25平方米奖励回购

南方+ 记者

重磅!《广州市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核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印发。

旧村庄全面改造成本主要包括前期费用、建安费用、临迁费用、拆除费用、市政费用、农转用费用、不可预见费用等。

成本如何核算?本次出台的新规又有哪些亮点?

明确“栋”“户”“人”三种核定方式

《办法》提出,在不突破规划建筑总量的情况下,旧村庄改造范围内安置住宅复建总量按照“栋”“户”或者“人”三种方式进行核定,同一项目只可以采用其中一种方式核算安置住宅复建总量。

以“栋”的方式核定的,住宅复建总量按照每栋住宅280平方米乘以改造范围内合法住宅建筑的总栋数,并以不超过10%的比例上浮后核定;或以合法住宅建筑基底总面积的3.5倍,并以不超过10%的比例上浮后核定。

以“户”的方式核定的,住宅复建总量按照每户280平方米乘以改造范围内的总户数进行核定。“户”的核定标准按照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已完成村改居的旧村可按照公安机关登记的户予以核定。

以“人”的方式核定的,由征收主体或改造主体按照市场评估价收购村民既有合法房屋(含符合“三旧”改造补偿政策的房屋),本村村民(户籍人口)按照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的标准、建安成本回购住房。

值得注意的是,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签约的,可按本村村民(户籍人口)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25平方米给予奖励回购。

集体经济物业复建总量分两种核定方式

针对村集体经济物业,《实施办法》也明确了具体核定方式。《办法》指出,旧村庄改造范围内集体经济物业复建总量可按现有建筑面积或用地范围两种方式核定。

以现有建筑面积方式核定的,集体经济组织物业合法建筑面积按1:1核定复建量;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无合法证明的建筑,全部按照现有建筑面积2:1核定复建量,或全部按照保障改造后集体经济物业收入不降低的原则折算准予复建的总量,剩余面积可按房屋建安成本补偿,计入改造成本;

2009年12月31日后建成的无合法证明的建筑,不予核定。

本款所称“合法”是指有房屋产权证或合法报建手续。

以用地范围方式核定的,包括纳入旧村庄改造范围的村级工业园、堆场、货仓、露天停车场等用地,按现有用地面积和容积率1.8(毛)计算权益建筑面积,其建安费用由村集体自筹,不计入改造成本。纳入旧村庄全面改造范围的留用地可参照本条执行。

改造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村集体经济物业复建总量核算方式,原则上同一权属证明文件的地块只可采用其中一种方式核算村集体经济。

物业复建总量,特殊情况由各区结合实际情况报有审批权限的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纳入旧村庄改造的现状合法建设用地属于已批准未建或已建但尚未达到已批准建设规模的情况,可按批准建设规模补足复建集体经济物业权益建筑面积,其建安费用由村集体自筹,不计入改造成本。

整体改造、一次性搬迁

可按5年核算临迁费

临迁费用年限方面,《实施办法》也做了相应的调整。

临迁费标准参照房屋管理部门最新发布的《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结合旧村庄所在区域的市场租金水平评估确定。住宅临迁费单价可在每平方米每月20元至40元范围内浮动;集体经济物业临迁费单价可在每平方米每月30元至60元范围内浮动。

合法的房屋建筑与2009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准予复建的建筑,旧村规模较大、整体实施改造、一次性搬迁的,可按5年时间核算临迁费用(即“准予复建的住宅建筑面积×临迁单价×60个月+准予复建的集体物业建筑面积×临迁单价×60个月”);

旧村规模较大、分期实施改造、分步搬迁的,可按4年时间核算临迁费用(即“准予复建的住宅建筑面积×临迁单价×48个月+准予复建的集体物业建筑面积×临迁单价×48个月”)。

《实施办法》强调,核算的权益建筑面积不得计算临迁费。2009年12月31日之后建成的无合法证明的建筑,不得计算临迁费。

【记者】黄舒旻

编辑 崔格僖
校对 李冠洁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