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门中院向社会发布《2016——2018年全市法院行政审判白皮书》。白皮书显示,近三年来全市法院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行政机关败诉案件逐年增长。败诉既有程序性原因,如不向法院提交证据,亦有实体性原因,如执法事实不清楚、法律适用不准确等。
对此,江门中院公布了四个行政审判典型案例,向行政机关普及相关法律知识。
案例一
电讯员工下班时间家中死亡,算工伤吗?
容某坚在电讯公司工作。有天他去一个电讯店处理手机实名登记系统的问题。由于现场无法解决,其返回家中,想用自己的电脑处理。然而回家后不久便突发疾病死亡。容某坚家属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该局认为,容某坚回家时已超过公司下班时间,且其下班回家也无法处理电脑系统问题,所以其死亡不是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内,因而不予认定工伤。
法院审理认为,容某坚的工作属于弹性工作,其需要在不同的电讯店之间巡查并提供维修服务,且维修时间不固定,因此不能用固定的工作时间来评判其工作状态,故撤销了该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并责令重新依法处理。
点评:现代服务业的种类日益多元化,许多工作不再有固定的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因此人社局不能用传统的标准来判断弹性工作岗位的劳动者。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要尽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出嫁女多年无分红,该由乡镇政府处理吗?
冯某华出生后户口一直在村小组,但一直未享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股权分配权。她请求某街道办确认其享有该项权利,并向其补发1998年以来的股份收益。然而,某街道办认为,冯某华申请事项属于村集体自治范围,乡镇政府无权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法律赋予了镇一级人民政府对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进行保护的职责,因此环市街道办必须对冯健华提出的申请依法进行处理。
点评:无论是乡镇人民政府,还是街道办事处,对于村民提出的保护合法权利的申请均有权进行处理,如果不及时处理就属于不履行法定职责。此外,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不仅对村集体作出的决议可以纠正,还可以对明显违法的村规民约责令其改正。村集体享有自治权,但并不意味可以不受法律监管。因此,乡镇政府(含街道办)在尊重村民自治的前提下,必须因地制宜,积极监管,敢于担当,避免村集体内部出现“法外之地”。
案例三
土地出让数年未动工,被判“闲置”合理吗?
某国土局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该公司,该公司应在2014年5月14日前竣工。2016年,某国土局对该土地进行闲置情况调查,并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认定该土地为闲置土地,闲置原因是企业自身原因,遂决定对该公司征缴闲置费110万元。该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某国土局对涉案土地涉嫌闲置的情况进行调查后,涉案地块仍存在未通水通电等问题,导致项目未能按期动工。《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如果土地闲置存在政府原因,政府部门则应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或重新约定开发期限。但是本案中,某国土局未全面查明闲置原因,导致执法事实不清楚,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某国土局作出的《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
点评:土地价值猛涨,国土部门严厉打击囤积土地行为是为了更好维护土地市场交易秩序。但需注意,严格执法的同时,也要保障好民营企业的合法产权。若土地闲置的原因包括政府原因,国土部门应与土地使用权人充分协商,可以适当延长开发期限,也可以有偿收回土地。
案例四
村民申请公开土地信息,被要求提供文件编号
某村民小组向某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该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信息。国土局指引其补充具体资料以便于内部检索。该村民小组补充提供了地名、土地四至、规划附图等材料后,国土局答复称要进一步提供申请公开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等要素。
法院审理认为,要求申请人提供难以提供的补充要素,增加了申请人的义务,影响了申请人权利的实现,故国土局履行职责存在不当,判决撤销该局作出的答复,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点评:信息公开工作日益成为各级行政机关的重要工作之一,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的案件数量也不断增多。行政机关应该严格依法履行审查职责,不能因为难以搜集信息就擅自提高申请的门槛,还要注意不能超期回复,避免引发行政不作为之诉。
【见习记者】李霭莹
【通讯员】丁洁、刘现流
【图片】江门中院供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