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反悔该如何处理?10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发布会,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发布《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称,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上述《指导意见》称,针对不起诉后反悔的处理,因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后,犯罪嫌疑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不积极履行赔礼道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等义务的,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区分下列情形依法作出处理:
(一)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重新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认为犯罪嫌疑人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三)排除认罪认罚因素后,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撤销原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针对起诉前反悔的处理,《指导意见》显示,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前反悔的,具结书失效,检察院应当在全面审查事实证据的基础上,依法提起公诉。
此外,在审判阶段,被告人反悔不再认罪认罚的,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编辑: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