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事法学】《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病历封存和启封要求

顺德医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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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封存和启封要求

第24条   发生医疗纠纷需要封存、启封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复制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的,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病历按照规定完成后,再对后续完成部分进行封存。医疗机构应当对封存的病历开列封存清单,由医患双方签字或者盖章,各执一份。

病历资料封存后医疗纠纷已经解决,或者患者在病历资料封存满3年未

再提出解决医疗纠纷要求的,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

第47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或者责令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可以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按规定封存、保管、启封病历资料和现场实物;

条文理解

此条对病历的封存和启封进行了规定,其实早在《事故条例》第16条中已经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只是这次的《条例》又进行了完善,在病历封存或启封过程中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医患双方共同参加封存或启封程序,任何一方单独封存或启封病历都属于无效行为。其次,封存的对象既可以是病历复印件也可以是病历原件,在实际封存过程中,很多医疗机构封存的是复印件,因为从医疗机构管理角度来讲,封存病历复印件,有助于患者今后的复查和就诊以及医院的病历管理。再次,医疗机构承担保管义务,封存病历的保管由医院负责,当然,如果患者主动提出由其自己来保管,也是没有争议的。最后,封存时限为3年,这是《事故条例》等文件没有规定的内容,如果病历封存后一直无限期地由医疗机构保管,加上医院的空间和财力有限,会加重其负担,所以条文中规定了3年的保管时限。

需要强调的是,本次《条例》对病历封存的规定较《事故条例》第16条出现了几个变化:其一,病历封存的范围不再局限于主观病历,而是包括所有的病历;其二,运行病历可以封存,而且可以先封存现已完成部分,后续制作的病历可以另行封存;其三,规定了病历封存的3年期限;其四,规定了制作封存病历文件要开列清单的要求。

意义

病历记录了医疗活动的整个过程,载明了患者的医疗信息,当发生医疗纠纷后,病历作为一项证据材料,将对医疗纠纷诉讼中不管是鉴定人还是法官判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是否存在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与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作为证据材料的病历由于其具有医疗机构的单方保管的特殊性,很容易发生篡改的行为,一旦这些证据真实性存在问题,肯定会对医疗损害鉴定产生影响,甚至造成鉴定不能。所以,封存病历有利于规定和保全医疗纠纷中的重要证据,为医疗纠纷的处理奠定证据基础。

注意事项

《条例》在《事故条例》的基础上新增了第24条第2款的内容,当涉及启封时本款提出3年的时效性,此3年可能存在时效中断问题。封存笔录上的封存时间是计算时效起点的重要依据,从封存笔录记载的封存时间开始计算,3年后医疗机构可以自行启封,如果患者在3年间提出了解决医疗纠纷的要求,那么此3年应该从患者提出要求的那天开始重新计算,而不是时间顺延。

来源:《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理解与适用》

顺德医学会办公室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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