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法援故事:工厂搬迁,员工如何理性集体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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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厂搬迁,员工如何理性集体维权?

法律援助申请人郭某惠等20名劳动者(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02年6月11日至2013年5月25日陆续入职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在职期间一直兢兢业业,认真工作。

到2016年年初,某公司因多种原因拟搬迁至深圳市辖区外,许多劳动者无法随公司一起搬迁,但某公司不愿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于是通过不断调整压缩生产的方式,试图让劳动者自行辞职,以避免承担巨额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但大部分劳动者并未按某公司的设想直接辞职,他们通过相关部门提供的免费法律咨询,了解了相关法律规定,并向某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某公司依然不愿意支付该费用。

在多次协商未果后,申请人于2016年6月1日,以某公司存在“社会保险没有从进厂日期缴费、不按劳动法规定给予年休假、不按劳动法规定超时加班、不按劳动法购买住房公积金、2月份克扣工资、10月份克扣工资”等违法情形为由,书面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某公司收到申请人递交的《被迫辞工通知书》后,也要求申请人限期离厂,却未依法支付相关费用。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6年6月20日到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投诉某公司。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高度重视本案,立即与某公司联系,希望尽快协商解决此次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某公司态度强硬,在确认无法协商处理后,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引导申请人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宥于自身法律专业知识欠缺,为最大程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于2016年6月20日向深圳市光明新区法律援助处申请法律援助,光明新区法律援助处立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于2016年6月21日决定对郭某惠等20名员工因集体解除劳动合同一案提供法律援助,并于2016年6月21日指派广东启通律师事务所张桂雄律师代理此案。

张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并认真听取申请人对案件的陈述以及各自的诉请。在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后,张律师向各申请人解释本案为集体案件,需要推举劳动者代表,并协助其经民主程序推举出郭某惠、陈某道和李某金三人为劳动者代表。

确定劳动者代表后,张律师又对案件进行分析,指出本案的核心焦点在于某公司是否存在需要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并解释并非只要劳动合同一解除,用人单位都必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因此,申请人递交的《被迫辞工通知书》就成为关键证据,在仔细研究该证据后,张律师指出本案中申请人与某公司的劳动合同已解除,但申请人向某公司递交的《被迫辞工通知书》中第一点至第四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即社会保险没有从进厂日期缴费、不按劳动法规定给予年休假、不按劳动法规定超时加班、不按劳动法购买住房公积金)都不足以成为要求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事实依据。

于是张律师重点询问《被迫辞工通知书》第五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即2月份工资、10月份工资差额问题),申请人回复主要是春节和国庆期间,某没有支付法定节假日工资,但也并没有充分证据。在此情形下,申请人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得不到支持的法律风险会很大。

案件似乎陷入僵局,但所有人都不甘心放弃,张律师继续询问案件细节,寻找突破点。在询问申请人工资结构及支付方式时,其中一名劳动者突然提到,某公司以转账方式支付工资,但每月都要克扣2元的“手续费”。

张律师发现每月克扣的2元“手续费”可以成为突破点,在确认某公司确实存在每月克扣工资的情形后,张律师立即着手准备立案证据材料,并起草《仲裁申请书》与《仲裁请求明细表》,经申请人确认无误签字确认后,于2016年6月21日向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钟顺公司支付2016年5月份工资96143元、6月份工资16948元、2015年5月至10月高温补贴15000元、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4日年休假工资112912.86元、2008年11月至2016年5月克扣的手续费3600元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697201.23元(共计941805.09元)。

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受理了本案,案件于2016年8月18日开庭。

庭审中,某公司当庭提交了《工资支付表》、《离职申请表》等证据材料,并主张2016年5月份、6月份工资已在庭前转账支付,对其他仲裁请求均不予确认,认为无需支付。

张律师与申请人一一核对了某公司提交的证据,并从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三方面对证据一一进行质证,重点指出某公司提交的《工资支付表》没有申请人的签字确认,并且该证据恰好证明某公司每月以手续费为由克扣2元工资,同时也指出某公司提交的《离职申请表》并没有原件核对,真实性无法确认等问题。

仲裁庭审中,双方就申请人是否已享受年休假工资、某公司是否存在每月克扣工资的违法情形、是否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几个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

张律师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以及钟顺公司提交的证据自身存在的矛盾之处,据理力争,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第一,某公司提交的《工资支付表》恰好证明其未依法支付申请人节假日工资,也证明了其在2008年11月至2016年5月每月非法克扣手续费,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某公司提交的《工资支付表》证明其未支付申请人高温补贴,某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已采取降温措施使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根据《关于高温津贴发放的管理办法》(粤人社发[2011]117号)第二条、三条的规定,每年6月至10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第三,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支付申请人年休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某公司应当按照申请人的工作年限支付年休假工资。

因双方争议较大,未能在庭上达成调解。

庭审结束后,张律师结合庭审情况,再一次对案件进行分析,指出某公司提交的证据材料存在不足和矛盾之处,不足以证明其已履行全部举证义务,无法证明其已足额支付2月份、10月份工资,也无法证明申请人系自动辞职。虽然每月克扣的工资只有2元,金额过小,有一定的争议及法律风险,但案件整体上依然对申请人有利,让申请人耐心等待仲裁裁决结果。

2016年9月21日,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深光劳人仲(公明)案1584-1603号《仲裁裁决书》,认定某公司确认收到申请人邮寄的《被迫辞工通知书》,双方劳动合同按照该通知载明的时间和理由解除,同时某公司在2008年11月至2016年5月期间每月扣发手续费2元,但未提供证据对其扣发行为的合理性进行解释,构成克扣工资,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的事实,申请人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当予以支持,依法裁决某公司支付申请人2015年6月份至10月份高温补贴15000元、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4日年休假工资26359.86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97201.23元和2008年11月至2016年5月每月克扣的手续费合计3600元(共计742161.09元)。

仲裁裁决书送达后,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中两名劳动者因已回老家不想继续进行诉讼,因此未依法应诉,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依法向其他18名申请人支付2015年6月份至10月份高温补贴13500元、2014年1月至2016年6月年休假工资22686.32元、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613655.23元和2008年11月至2016年5月每月克扣的手续费3240元(共计653081.55)。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18名申请人通过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取得全部的执行款项共计653081.55元,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因为涉及的劳动者比较多,又涉及到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劳动者的情绪会比较激动,如果对应不当,容易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相关部门及法律援助律师通过耐心沟通,积极引导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在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本案中,劳动者在法律援助律师介入前已经自行解除了劳动关系,但由于自身专业法律知识欠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材料还是存在不足。经劳动者与承办律师的共同努力,最终找到了案件的突破点,从每月扣除的2元手续费来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未依法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以此作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员会最终也采纳了劳动者和承办律师的观点,支持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有力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最终得到了圆满解决,劳动者对该结果非常满意。

运营:深圳市司法局新闻办公室

编辑:会敏 晓梅

深圳市司法局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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