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自媒体小心侵权!边防检查站擅用歌曲拍宣传片, 被判赔8万元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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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为了更好地宣传自身形象,越来越多国家机关成为新媒体能手,但也要避免走入侵权的“雷区”。近日,广东某边防检查站就因擅用歌曲进行音乐视频拍摄,被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向作曲者赔偿8万元。

李某称,其系知名作曲家,于2009年创作了歌曲乐谱《把灿烂的笑容献给你》,后演唱发表。

李某诉称,某边防检查站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使用该音乐作品,且未标明其曲作者身份,侵害了作品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及摄制权。李某要求某边防检查站停止使用涉案侵权歌曲,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3万元和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维权费用1万元。

某边防检查站辩称,涉案音乐作品系李某在南方歌舞团任职期间创作的乐曲,应属于职务作品,故其作为作品著作权人的主体资格存疑;某边防检查站系国家机关,其出于宣传边检形象、鼓舞边检干警士气的目的使用涉案音乐作品,且仅在单位内部演唱过,并未进行公开的商业性表演,应属于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某边防检查站还表示,李某并未因某边防检查站合理使用涉案音乐作品而产生任何实际损失,某边防检查站亦没有因此实际获利,李某所主张的赔偿数额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广州互联网法院认为,某边防检查站没有举证证实涉案作品系李某因履行职务行为的需要而创作,无法证明涉案作品系职务作品。即使该作品系职务作品,著作权也由作者即原告享有,并且作品完成已经超过两年,李某可以完全行使著作权法赋予作者的相关权利。

国家机关使用他人的作品构成合理使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其使用作品的目的是为执行公务,而且使用的方式、数量和内容等须限于合理范围内。本案中,某边防检查站制作《把灿烂的笑容献给你——边检之歌》用于宣传其边检工作,并非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不属于执行公务的范畴。

法院认为,考虑到某边防检查站制作音乐视频的目的是为了宣传国家政府机关的正面形象,倡导正确的社会价值观,对李某作品内容亦没有歪曲和恶意篡改,虽然对某边防检查站的行为不认定属合理使用,但亦不能否认其使用行为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并不实质挤占李某作品的商业价值。故某边防检查站在已支付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后,并在该音乐视频中表明李某的曲作者身份,可基于原宣传目的继续使用。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某边防检查站向李某赔偿8万元,履行完毕后可基于原有的宣传目的继续使用该音乐视频。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黄颖慧 高珊珊

编辑 许晓冰
校对 罗健鹏
版权声明:未经许可禁止以任何形式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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