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禁止蒙面规例》全文+图解

广东公安法制
+ 订阅

《禁止蒙面规例》全文

根据北京日报、环球网、香港政府一站通—电子版香港法例提供《禁止蒙面规例》的中文版,全文如下:

《禁止蒙面规例》

(由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根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第241章)第2条订立)

[2019年10月5日]

1.生效日期

本规例自2019年10月5日起实施。

2.释义

在本规例中 ——

《公安条例》 (Cap. 245)指《公安条例》(第245章);

公众地方 (public place)具有《公安条例》第2(1)条所给予的涵义;

公众集会 (public meeting)具有《公安条例》第2(1)条所给予的涵义;

公众游行 (public procession)具有《公安条例》第2(1)条所给予的涵义;

未经批准集结 (unauthorized assembly)的涵义与《公安条例》第17A(2)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非法集结 (unlawful assembly)的涵义与《公安条例》第18条中该词的涵义相同;

蒙面物品 (facial covering)指面罩,或任何其他遮掩某人面部(全部或部分)的任何种类物品(包括颜料);

警务人员 (police officer)具有《警队条例》(第232章)第3条所给予的涵义。

3.在某些情况下使用蒙面物品属罪行

(1)任何人不得在身处以下活动时,使用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分的蒙面物品 ——

(a)非法集结(不论该集结是否《公安条例》第19条所指的暴动);

(b)未经批准集结;

(c)符合以下说明的公众集会 ——

(i)根据《公安条例》第7(1)条进行;及

(ii)不属(a)或(b)段所指的集结;或

(d)符合以下说明的公众游行 ——

(i)根据《公安条例》第13(1)条进行;及

(ii)不属(a)或(b)段所指的集结。

(2)任何人违反第(1)款,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4级罚款及监禁1年。

4.第3(2)条所订罪行的免责辩护

(1)被控犯第3(2)条所订罪行的人,如确立在有关指控罪行发生时,该人对使用蒙面物品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即为免责辩护。

(2)在以下情况下,有关的人须视为已确立该人对使用蒙面物品有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 ——

(a)有足够证据带出以下争论点︰该人有上述合法权限或合理辩解;及

(b)控方没有提出足以排除合理疑点的证据,证明并非如此。

(3)在不局限第(1)款所提述的合理辩解的范围的原则下,在以下情况下,有关的人即属有合理辩解 ——

(a)该人当时身处有关集结、集会或游行,正在从事某专业或受雇工作,并于正在作出与该专业或受雇工作相关的作为或活动时,为了该人的人身安全,而使用有关蒙面物品;

(b)该人当时身处有关集结、集会或游行,并正在因宗教理由,而使用有关蒙面物品;或

(c)该人当时身处有关集结、集会或游行,并正在因先前已存在的医学或健康理由,而使用有关蒙面物品。

5.有权要求于公众地方除去蒙面物品

(1)如身处公众地方的人正在使用蒙面物品,而某警务人员合理地相信,该蒙面物品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分,则本条就该人而适用。

(2)上述警务人员可 ——

(a)截停上述的人,并要求该人除去有关蒙面物品,以令该警务人员能够核实该人的身分;及

(b)如该人没有遵从(a)段所指的要求——除去该蒙面物品。

(3)任何人没有遵从第(2)(a)款所指的要求,即属犯罪,一经定罪,可处第3级罚款及监禁6个月。

6.罪行的检控期限

就第3(2)或5(3)条所订罪行而提出的检控,只可在自干犯该罪行当日起计的12个月届满前展开。

解读:用“紧急法”≠紧急状态,“反蒙面法”凸显香港法治精神

据悉,这是香港特区首度引用“紧急法”,也顺应了近期各界要求立法禁止蒙面的呼声。林郑月娥表示,这次决定主要是希望达到两方面效果,一是有利于警队执法,二是对暴力分子产生阻吓作用。“总体来讲,特区政府很有决心制止暴力,尽快让社会恢复平静。关于这一点,只要在现行法律下能够合理使用的法例,我们都不会放弃。”

至于引用“紧急法”是否意味着香港已进入紧急状态、是否破坏了原有立法程序等问题,答案都是否定的。“反蒙面法”在合法合理基础上订立,凸显香港的法治精神。

且看以下5张图的释疑↓↓↓

一组图让你了解《禁止蒙面规例》1

2

3

4

5

6

7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规例不影响市民合法权利

律政司司长郑若骅在记者会上表示,明白市民对“反蒙面法”有关注,而政府在制定相关规例时已经充分顾及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下的有关安排。该规例有助警方调查和执法,并不会损害市民和平示威游行集会的权利和言论自由。

郑若骅表示,《禁止蒙面规例》不会阻止市民在有合理辩解的情况下使用蒙面物品。规例亦授权警方在公众地方移除蒙面物品以核实身份。警方完成身份核实后,市民可以戴回蒙面物品。

规例还列明,身处公众地方的人如果使用蒙面物品,而警务人员合理地相信有关物品相当可能阻止识辨身份,警务人员可以截停及要求有关人士除去蒙面物品,任何人士不遵守有关要求即属犯罪,可判处第三级罚款(10000港币)及监禁6个月。检控期限由干犯有关罪行起计12个月。

规例亦列出合理辩解条款,包括有关人士从事专业或受雇工作,并正作出相关行为,为了人身安全而使用蒙面物品;以及因为宗教理由或先前已存在的医学或健康理由,而使用蒙面物品。

国务院港澳办:制订这一法律很有必要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发言人杨光今天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宣布订立《禁止蒙面规例》发表谈话,表示制订这一法律很有必要,有助于打击和遏制暴力犯罪,恢复社会秩序。

杨光表示,香港的暴力活动已经持续了四个多月,暴力程度不断升级。10月1日是全国人民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的喜庆日子,香港一些反对派和暴力激进分子选择这一天进行非法游行聚集,蓄意制造暴乱。他们在多处纵火,投掷汽油弹,甚至在地铁站内投掷汽油弹,危及公共安全。他们冲击政府机构,毁坏公共设施,殴打无辜市民,用腐蚀性液体、汽油弹、铁棍、锤子、扳手等致命武器袭击执勤警员,致使30名警员受伤,并迫使一名警员在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开枪自卫,击伤一名正以铁棍猛烈攻击警员的蒙面暴徒。对于这种肆无忌惮的罪恶行径,我们表示强烈谴责。

杨光表示,香港局势发展越来越清楚地表明,围绕移交逃犯条例修订出现的风波已经完全变质,正在外部势力的插手干预下演变为一场“港版颜色革命”,某些街头抗争正在向有预谋、有计划、有组织的暴力犯罪方向演化,已经严重威胁到公共安全。当前香港面临的最大危险是暴力横行、法治不彰。在此情况下,特区政府制订《禁止蒙面规例》,合法合理合情,极为必要。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已制订禁止蒙面的法律,在香港实施上述规例,并不影响香港市民依法享有包括游行集会自由在内的各项权利和自由。

杨光表示,香港当前乱局不能无休止地持续下去,现在已经到了以更加鲜明的态度、更加有效的举措止暴制乱的重要时刻。我们坚决支持林郑月娥行政长官、特区政府和警队、司法机构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惩治所有暴力犯罪分子,特别是那些暴力犯罪的骨干分子及其背后的策划者、组织者、指挥者,以彰显法律的公正与威严,我们相信,林郑月娥行政长官带领的特区政府一定有能力维护香港法治,维护全体香港市民免受暴力恐惧的自由,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杨光表示,中央政府将继续坚定不移地贯彻“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支持林郑月娥行政长官带领特区政府依法施政,与社会各界广泛开展对话交流,集思广益、凝聚共识,探索破解香港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的有效之策,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香港中联办:坚决支持订立《禁止蒙面规例》

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负责人今天发表谈话,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林郑月娥会同行政会议当日宣布依据《紧急情况规例条例》订立《禁止蒙面规例》,表示坚决支持。

该负责人指出,中央始终坚持“一国两制”方针不会变、不动摇,但绝不会容忍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行径一而再再而三发生。连日来,蒙面暴徒还多次公然侮辱和焚烧国旗、毁坏国庆标语牌,涂写侮辱国家和民族的字句。对这些违反基本法和香港本地法律、挑战“一国两制”原则底线的行径,必须依法予以惩处。

该负责人强调,中央政府相信行政长官和特区政府能够用好香港本地现有法律,依法止暴制乱、恢复秩序,我们对此予以坚决支持。他呼吁,香港各界要认清暴力行径对社会和市民造成的严重危害,坚定支持特区政府和香港警方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维护香港的社会安定。

拒绝蒙面 助惩暴徒

拒绝蒙面,才能免于恐怖;

拒绝蒙面,才能制止伤害;

拒绝蒙面,才能守护法治。

拒绝蒙面

我们支持反蒙面法的十大理由

01

理由一:遏制暴力升级

过去4个月里,香港发生了超过400场示威游行集会,几乎每次都导致暴力发生,蒙面暴徒有组织、有计划对特定人群实施暴力,有恃无恐,手段越来越凶残。蒙面行凶,这是自由和民主吗?民主被欺凌,自由已沦陷!反蒙面法的实施将对暴徒起到威慑作用,最大限度预防暴力发生,遏制暴力升级。

02

理由二:提高执法效率

暴徒在街头蒙面行凶,对警方执法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取证、检控等一系列执法司法程序都受到影响。通过法律手段摘掉违法者的面罩,能够提高执法效率,使检控工作顺利进行,将违法犯罪者绳之以法,接受应有的法律惩罚。

03

理由三:打掉侥幸心理

口罩面具在过去的4个月里,已经成为一些人实施暴力的遮羞布,蒙面滋生和助长了他们的侥幸心理,“蒙面警察抓不住”的想法不光让他们有恃无恐,还让暴力“遍地开花”。反蒙面法的实施将打掉这种侥幸心理,有效缩小暴力的规模和范围。

04

理由四:挽救香港青年

暴力行动中的年轻人最令人痛心,尤其是学生。蒙面让年轻人产生了“游戏心理”,进而又有了示范效应,在游行示威中参与实施暴力,被捕学生比例从25%升到38%。反蒙面法将把他们从暴力中挽救出来,避免他们因年轻无知,而成为他人的政治炮灰,置自己于犯罪的边缘、冲突的险地。

05

理由五:维护市民安全

香港市民有拒绝恐惧的自由。街头一张张面罩制造着恐怖的气氛,哪里有成群的蒙面人出现,哪里就一定会有无序、混乱和暴力,他们带来的恐惧感是向往安宁的人们不能承受之重,无处不在的暴力又让很多人敢怒不敢言。反蒙面法将扫除恐怖氛围,还香港市民以安全感。

06

理由六:保护民主权利

合理表达诉求是香港市民的权利,三个多月来,无论局势如何变化,香港特区政府始终依法保障着市民游行集会的合法权利,但蒙面暴徒动辄对持不同意见的市民刀棍相向滥施暴力,完全背离了民主的方向。反蒙面法打击暴徒抑制犯罪,让社会活动回归正途,最大限度保护香港市民表达诉求的民主权利。

07

理由七:保护游行安全

游行示威,合理表达诉求,没有遮遮掩掩的理由;而对于暴徒来说,蒙面实则是将其他人当做“人盾”,来掩护他们的暴行。四处纵火,到处制造血腥,甚至在网络上公然招募“死士”,叫嚣制造死亡事件……对于一般游行者来说,蒙面暴徒是巨大的安全威胁,反蒙面法将有效消除这一潜在威胁,保护其安全。

08

理由八:引导理性对话

一个月前政府撤回逃犯条例,开始对话,重新提交施政报告,提出深层次问题的解决方案。此次反蒙面法向立法层面走出一步,以法治、理性的角度提出止暴制乱的具体措施,再次体现出政府倡导对话的立场和诚意,为下一步的有效沟通建立坚实的基础。以对话代替对抗,以兼容代替排斥、以共处代替冲突,应该成为香港的最大共识。

09

理由九:国际通行做法

纵观全球,各国对反蒙面立法的不在少数。美国早在1845年就已经在纽约州订立反蒙面法,随后多个州也相继订立此法。加拿大在示威或者非法集会中戴面罩最高能判10年监禁。欧洲多个国家,法国、德国、西班牙、瑞士、瑞典、俄罗斯等国一样禁止都示威者戴面具面罩。把表达诉求摊开在阳光下,是世界通行的做法,也是世人正常的逻辑。

10

理由十:民众强烈期盼

混乱的香港对700万香港市民没有任何好处,恢复秩序、恢复香港往日的宁静,是香港各界的普遍共识。此前普通市民、香港警察、区议员、立法会议员和大量社会团体纷纷以各种方式呼吁特区政府制定反蒙面法,此次反蒙面法的出台实施具有广泛和深厚的民意基础。

止暴制乱,恢复秩序,反蒙面法只是其中一步,香港社会还有很多深层次的问题有待进一步厘清,加以解决。期待这一步之后,香港特区政府将走出一条愈加宽广的道路,恢复一个繁荣稳定的香港——

我们都热爱自由,但不包括欺凌破坏的自由。

我们都珍惜法治,但不包括容忍暴力的法治。

我们都追求民主,但不包括制造割裂的民主。

我们都热爱香港,但不包括一个黑色的香港。

来源:北京日报、人民日报、南方日报 、长安街知事、中央政法委长安剑、法制吕sir、法青苑等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