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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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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们学习了隋唐到两宋的税制演变

商业发展到宋朝

已呈现出空前繁荣的局面

接下来的辽金到清代

税制仍在不断完善进步中

快来涨知识吧

辽金

辽的赋税制度由名相韩延徽制定,沿袭晚唐旧制,实施夏、秋两税制。

辽的赋税制度采取“计亩出粟”和“以户丁和民产定赋税”,执行中时有缓免,于民休息,如力耕公田,可不输税赋,耕荒田者可免租税十年。

金在灭北宋时没收了数量可观的北宋贵族私地,由此形成金朝的“官田”。租种官田的汉族佃户不纳税,而是交纳地租,地租的具体数字由朝廷规定。

对民间的私地则按每户拥有的具体土地面积收取相应税额,但根据地方年景的不同税额在各地也有变化。

元朝赋税制度的特点

南北制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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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赋税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北方和南方不同,元朝统治者根据南北方的不同实际情况,定下了北方以户口为准、南方以土地为准的赋役征收原则。

北方的赋税主要有税粮和科差。税粮分为丁税和地税,丁税每丁粟二石,地税每亩粟三升。丁税和地税并非由民户同时负担,一般情况是,丁税少而地税多者纳地税,地税少而丁税多者纳丁税。科差又分私料、包银、俸钞三项,都是以户为单位征收的。

南方的赋税制度沿用南宋的两税法。按照地亩征收,分为夏秋两季征收。秋税征粮,夏税征木棉、布、绢、丝、绵等物。元朝政府又有繁重的徭役和差役,把所属人口划分为民户、站户、匠户、冶金户、打捕户、盐户、窑户等。称作“诸色户计”,使之各当其役。一般民户要负担开河、筑堤、运输、修城等徭役。

轻课工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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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赋税的第二个特点是轻课工商业的政策。元朝对军户、匠户、站户实行优待,有一定限度的免税权,工商业税率较低,这就促使元朝商业的繁盛,使商税无论是品类还是数额都有明显增加。元朝还重视盐税,使商税和盐税成为元朝财政的主要收入之一。

赋税征钞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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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赋税的第三个特点是赋税征钞制。在以往朝代,赋税一般以实物缴纳,虽然也有征钱的情况,但不是普遍现象。元朝则不然,赋税大部分征钞。

包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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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朝还实行包税制(元人称为扑买或买扑)。由商人以较低的数额在规定时间内,一次向国家包缴某一项税款,承包者再按较高数额向百姓征收。

明朝

明朝农业税、田赋是国家最大的财政进项,辅之以丁赋、差役。

明朝初年,为保证政府的财政收入,对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户籍、土地状况进行了清查,对土地所有者按土地面积、土质等级征收田赋,一般按收获量的十分之一征收。

明朝田赋征收实物,称“本色”,包括粮食、丝、麻、棉等农作物;折为钱、银等货币形式,称“折色”。

明朝仅次于赋役的税收,就是盐税。明朝继承宋元制度,用过盐引专卖来收取。

明朝的商税主要包括市税,关税和舶税三种。明朝的商税原为三十取一,也就是3.3%。后来明朝皇帝与内阁考虑减少国用以减轻百姓负担,万历年间降至1.5%。

一条鞭法

公元1581年,明朝内阁首辅张居正,为了缓和阶级矛盾,改革赋役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一条鞭法。“一条鞭法”将各种各样赋、役、杂税合并为一,一律折银交纳,改按丁数和田粮摊派。

清朝

清入关后,宣布以明朝的一条鞭法征派赋役,并免除一切杂派和“三饷”。

公元1712年清朝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公元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丁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

雍正年间(公元1722~1735)时,清朝政府又进一步采取了“地丁合一”、“摊丁入亩”的办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人丁二千四百六十二万两、丁银三百三十五万余两)平均摊入各地田赋银中,一体征收。

清朝的工商税包括盐、茶、矿等,其中盐税收入较多。

清朝前期沿用明朝的税法,以钢法为主,即政府颁发盐引(行盐凭证)给特许的盐商,按盐引征收盐课;对茶仍是承袭明制,分为官茶、商茶、贡茶,茶税法与盐税法相似,茶税的征收亦渐成定制。

清朝的关税,包括正税、商税、船料三种。正税是货物税;商税是对货物征通过税;船料是按船的梁头大小征税。海关征税时分货税和船钞两部分,货税征收无一定税则。

清朝的契税,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清政府规定民间买卖土地,由买主按买卖价银每两纳税三分,典契在十年内的可不纳税。光绪元年(公元1875年)田、房不分典卖,都按契价每两征银二分。

中国古代税收史的演变大致就是这样

你有没有从中发现当代税制的影子呢

税收史小专题到这里就结束啦

希望你能有所收获哦


来源:青少年税法学堂

编发: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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