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上海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切实改善本市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进一步推进农民相对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集约节约土地资源,改善农民生活居住条件和乡村风貌。摘要如下:
一、工作目标
到2022年,约5万户农民实现相对集中居住。推进重点为:高速公路、高铁、高压线沿线,生态敏感区、环境综合整治区以及规划农村居民点范围外的分散居住户。
二、实施进城镇集中居住支持政策
(一)规划和土地。1.安置地块优先布局在城镇化地区、大型居住社区和周边现状为建设用地的地块,要满足基本公共服务、交通和生活便利等条件,适度规模以降低配套成本,可适度提高容积率。若涉重大规划调整,优先保障安置地块。在优先利用规划新增住宅用地的基础上,可将原规划商办用地调整为安置用地,容积率可不变。可将镇区周边集体建设用地定向用于集中安置。2.延长土地指标增减挂钩周期至5年,安置土地周转指标由市级保障。使用低效建设用地减量化指标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的,可免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挂钩建新地块优先纳入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3.土地出让起始价,按地块所在区域同类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地块可定向出让。
(二)资金支持。1.对集中安置项目所涉节余建设用地,市级土地出让收入按每亩400万元的基数计算返补。2.市级财政根据项目总规模,按一定标准给予定额补贴,可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和贷款贴息等,由各涉农区统筹使用。3.为减轻资金压力,项目实施方案获批后,即拨付市级财政资金补贴和土地出让金返补总额的80%;剩余20%,分别于项目竣工验收和土地出让完成后拨付。
(三)安置房型。允许各涉农区结合实际合理制定房型标准。
(四)相关税费。农民安置房纳入各涉农区区属征收安置房建设计划,可享受和征收安置房税费减免政策。
三、实施农村平移集中居住支持政策
(一)规划和土地。1.优先考虑农村平移集中居住点布局和用地,涉及占用耕地的,由各区占补平衡;允许通过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调整已规划的村庄用地范围。2.支持探索多种宅基地跨村平移集中归并方式,可采取土地产权调换或经济补偿方式操作。有建房资格的农户,允许在镇域范围内集中归并。
(二)资金支持。1.市、区两级财政对平移集中居住点的基础设施配套项目进行补贴。2.平移集中项目,宅基地总节地率不得少于25%。宅基地拆旧核减建新后,减量部分按一定标准给予资金补贴。
(三)风貌管控。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自主联合建设,体现江南水乡传统建筑风貌。不符合本市乡村风貌要求的不予批准,不享受相关补贴。
四、降低农民相对集中居住项目成本
(一)对项目相关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给排水和燃气等配套工程,按动迁安置房配套工程收费标准执行。
(二)统筹安排涉农建设资金和基建、环境整治等项目。
(三)鼓励政策性银行融资,贷款可参照基准贷款利率执行。鼓励市属国企参与建设、公用设施配套企业给予优惠,绩效纳入国企工作考核。
五、规范安置面积和建房标准
(一)进城镇集中居住的实物安置面积,按4人及4人以下户不超过180平方米,人口超过4人的,可按每人20平方米标准增加建筑面积。
(二)农村平移集中的建房标准。1.遵循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其中宅基地面积按照5人及5人以下户不超过14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不超过160平方米执行;房屋建筑占地面积按照5人及5人以下户不超过90平方米、6人及6人以上户不超过100平方米执行。农村村民建房檐口高度不得超过10米,屋脊高度不得超过13米,层数不得超过3层,并取消农业辅房。2.原合法发证面积超过现面积标准的,按上述规定执行,与原合法面积的差额部分以货币补偿。
(三)多元安置方式。1.在确保自住需求基础上,可采取产业用房、股权安置、养老安置及货币补偿等多种安置方式,减少实物安置面积量。2.鼓励通过货币补偿引导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退出后可购买1套自住商品房。
六、加强农村村民建房管理
(一)严格控制农村居民点范围外农房新建、改建和翻建。
(二)加强宅基地审批管理。申请建房用地的人数,按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三)分类建房。有宅基地资格权的农户,位于规划点范围内的,允许翻建、改建;位于范围外的,引导进城镇集中居住或平移集中建房。符合分户条件的,采取多种方式保障其居住权。对无宅基地资格权的非农户翻建、改建住房,采取进城镇集中居住或货币补偿方式引导其退出宅基地。
(四)村民自治。依托村民自治组织和乡规民约,农民建房资格认定、分户建房申请、建房和安置面积标准等事项,须先经集体经济组织讨论,再上报审核。
七、落实工作要求
(一)完善工作推进机制。1.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牵头,市绿化市容局、市水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为推进机构成员单位,项目实行“一口受理、并联审批、一次下达”的审批流程。2.按照乡村振兴战略领导责任制建立区、镇(街道)两级工作机制,并建立完善相关推进机制。3.土地减量腾出的空间优先保障农民进城集中居住项目。优化选址,保障周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相关土地增值收益主要用于所在镇域基础设施建设。4.充分利用商品住房配建、大型居住区区属房源以及鼓励盘活存量房源,用作安置房。优先保障高龄、适婚、无房户的首套安置房需求。
(二)实施目标责任考核监督。1.将该项工作纳入乡村振兴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和涉农区领导干部绩效考核。2.将该项目纳入市政府重点工作和本市重大工程,建立常态化督查制度。3.建立涉农区推进农民集中居住工作与土地利用审批挂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