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从化一乡村卫生站,两年时间内竟然卖出3.7万瓶止咳水,医生开出的处方单中,甚至出现了一家四口同时用药、村里已去世老人也在用药的荒唐情况。
今年4月,广州从化警方接区药监部门提供线索显示,江埔街一乡村卫生站曾大量购入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俗称“止咳水”,属国家管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与当地日常就诊用量明显不符,且在该卫生站现场发现大量疑似伪造的处方单,存在非法销售国家管制精神药品嫌疑。接报后,从化警方立即成立专案组,对案件进行调查。
经初查,该乡村卫生站仅有医生朱某(男,38岁)一人,日常工作均由朱某负责。经对朱某进行询问,其坚称“止咳水”是按要求开给了病人,但面对办案民警提出的如此大的购入量与一个乡村卫生站的就诊用量明显不符的问题,朱某始终闪烁其辞,无法自圆其说。
由于购买和贩卖“止咳水”的行为均发生在2015年至2017年之间,时间间隔较长,且在该卫生站并未缴获“止咳水”实物,专案组获取的证据非常薄弱。另外,该案为从化警方经办的第一宗涉“止咳水”毒品案件,在广州地区也较为罕见,案件侦办无经验可循,给专案组带来很大困难。
专案组迎难而上,拓宽侦查思路,多次赴湛江、深圳、佛山等地,一方面调查“止咳水”来源,另一方面调查“止咳水”去向,对嫌疑人的资金往来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调查。经过一个多月的艰苦侦查和信息研判,专案组锁定接收朱某“止咳水”的下家人员钟某(男,32岁)和居间介绍并从中获利的医药公司业务员林某(男,31岁)。
6月25日,专案组民警在深圳市龙岗区抓获嫌疑人钟某;6月27日,在佛山警方的大力支持下,在禅城区抓获嫌疑人林某。
据办案民警介绍,朱某因为经营乡村卫生站,具备购买二类精神药品资质,因此医药公司业务员林某主动向他介绍,可以贩卖“止咳水”赚取利润,并给他介绍了下家钟某。
在利益驱使下,2015年至2017年期间,朱某多次向医药公司大量购入复方磷酸可待因糖浆,共计37200余瓶。但朱某并未按照相关规定将药品开给就诊病人,而是将药品成批量转卖给深圳的钟某,再通过钟某流入非法渠道。
因为“止咳水”属于国家管制药品,销售时需要填写处方单,于是朱某搜寻本村人员花名册,大肆伪造处方单,处方单上甚至出现一家四口同时用药、已去世老人也在用药的荒唐情况。
经初步查明,林某、朱某和钟某三人所售卖的止咳水,累积价值已经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目前,3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从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止咳水不能随便喝
止咳水”,又称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包括了口服溶液剂、糖浆剂,因含有可待因、麻黄碱成分,长期服用可形成心理依赖,戒断症状类似海洛因毒品,会对人体脏器或器官造成损害,使之功能减退。
会对脑神经系统造成损害,出现神智失常、昏迷、心跳停止引致死亡等生理危害,还会导致心理行为异常及人格异化和社会功能退化,出现自闭、自杀等问题。
非法贩卖“止咳水”可构成贩卖毒品罪
《关于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规定,国家从2015年5月1日起将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液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进行管理。
《刑法》第357条规定“本法所称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提供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贩卖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药水达到一定的数量就会构成贩卖毒品罪,量刑标准是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发布的《非法药物折算表》,1克可待因相当于0.02克海洛因。因此,非法贩卖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即可构成贩卖毒品罪。
如何远离“止咳水”
感冒、咳嗽时请到正规医院就诊并遵从医生指导服药。发现有非法出售“止咳水”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和举报。在娱乐休闲场所,无论何人以何种方式提供“止咳水”,都要提高警惕,拒绝饮用。
来源:中国禁毒、南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