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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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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

我们了解了夏商周到魏晋南北朝的税收知识

随着古代商业的发展

税收制度也在不断完善

今天小编要带大家了解隋朝到南宋的税制演变

一起来看看吧

隋唐

隋朝的田赋制度是建立在均田制上的。隋朝开皇元年(公元581年)隋文帝颁布新令。有品爵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免课役。

丁男一床、租粟三石。桑土以绢布,麻土以布。绢以匹(每匹长四丈),加棉三两。布以瑞(每瑞长五丈),加麻三斤,单丁以及仆隶各半之。未受地者皆不课。

租庸调制

史料记载,“租庸调制”创始于洛阳。当时洛阳设有专门的税收计划统计部门,还兴建了回洛仓、柏崖仓、含嘉仓等来存储钱谷。

服徭役二十天,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作“庸”,也叫“输庸代役”;

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这称作“租”;

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这称作“调”。

唐代中期,土地兼并加剧使均田制无法继续推行下去。户籍制度和赋役制度遭到破坏,动摇了“租庸调制”的基础。

两税法

公元780年,宰相杨炎向唐德宗李适上书,请求推行“两税法”。

“两税法”则偏重于征收物税,按照“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的标准。即不分成年男子和未成年男子,都要按照其拥有土地和财产的多少来交税。土地和财产多的要多交税,土地和财产少的则少交税。

唐朝中期实施的“两税法”改变了“租庸调制”中由征收谷物、布匹等实物为主的税收制度,以征收金钱为主。

五代十国

五代田赋,正税之外有省耗、羡余等。省耗,是封建官府借口补偿粮食征纳过程中的损耗而增添的附加税额,随两税一起交纳。省耗开始于后梁,规定每输田租一斛加征省耗一斗。

后唐明宗天成元年四月,下令罢输。

北宋

北宋田赋仍沿用两税法。北宋按土地面积定额征税,一般按每亩年纳一斗,江南等地每亩年纳三斗。

两税法为每年夏、秋各收税一次,又叫夏税、秋税。夏税收钱,或折成绸、绢、绵、布、麦缴纳,在夏季田、舂成熟时征收;秋税在秋收后按亩征收粮食。

两税之外,还有丁钱和徭役,以及名目繁多的田赋和附加税,主要的有头子钱、义仓税、农器税、牛革筋角税、进际税、香盐钱、曲引钱、市例钱等等。

北宋商税分为两种:一种是过税,值百抽二,即税率2%;一种是住税,值百抽三,即税率3%,。课税范围甚广,凡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等,民间典卖庄田店宅、牛马驴骡骆驼及商人贩茶盐均在征课之列。

在北宋立国之初,制订了《商税则例》,规范了商税制度,正式将商税列为国家固定赋税收入。商业税首次被指定为政策法令。

北宋继续实行契钱,规定凡民间的土地房屋交易都必须使用官府印制的契钱,不买官契纸、不纳契税要倍罚契税。由于征收契税的同时还要征收官牙钱,所以又称“牙契钱”。北宋初年契税的税率为2%,但很快提高到4%、6%。

王安石变法

北宋中期,为解决各地田赋不均,税户隐田逃税的问题,王安石于熙宁五年(公元1072年)实行变法,推行“方田均税法”。

“方田均税法”对各州县耕地进行清查丈量,核定各户占有土地的数量,然后按照地势、土质等条件分成十等,编制地籍及各项簿册,并确定各等地的每亩税额。

变法在推行过程中由于部分举措的不合时宜和实际执行中的不良运作,造成了百姓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加之新法触动了大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所以遭到强烈反对,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因宋神宗去世而告终。

南宋

南宋是北宋的延续,北宋各种赋税制度,南宋基本都继承下来了。

南宋加征正税(夏、秋二税)的附加税一耗米,官府为弥补粮食运输过程中的损耗,向农民征收的一种赋税,名曰“耗米”。在实际征收中,官府普遍多收。每纳米一石,要附加耗米4-5斗,甚至1-2石。正耗之外,还有“明会耗”、“州用耗”等名目。

此外还有代替”支移“的所谓水脚钱、车脚车钱、租船运输等肩负,使得很多地方农民要多纳原额一二倍才能及数。

民户完税后,按规定官府给完税户一种结实盖章的“钞”,称为朱钞或赤钞,以作完税的依据,同时要在赋税簿册上注销。


来源:青少年税法学堂

编发:广东省税务局办公室

          广东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税收宣传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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