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酒驾致一死一伤,两大学生珠海获刑赔偿过百万

南方+ 记者

近日,香洲法院审理了一起两大学生醉酒驾车致人一死一伤的案件。无证开车的郑某和乘车人何某分别被判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且要承担近130万元民事赔偿责任。 

大学生无证酒驾,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 

2017年12月23日早上,何某(大二学生)驾驶其父亲的宝马车载上好友郑某(大三学生)、林某从深圳到珠海看望林某的朋友。 

当天晚上五个好友在珠海富华里吃晚餐,饭后意犹未尽,又驾车到华发世纪城酒吧街把酒言欢,直至次日凌晨4时,五人方意兴阑珊,准备到拱北夏湾吃宵夜。因郑某饮酒较少,何某便将宝马车钥匙交给郑某,尚未取得驾驶证的郑某坐进驾驶位,何某坐到副驾驶位。 

当行至白石桥下桥段位置时,郑某低头看了一眼手机导航,抬眼突然发现宝马车右前方正行驶着一台三轮车,“砰”的一声,三轮车当场变形散架,两名男子被抛到路边。何某、郑某立即下车报警。 

经鉴定,事故造成三轮车驾驶员周某轻伤一级、乘客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检测,郑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3.2mg/100ml;经认定,郑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何某悔不当初,积极沟通伤者及家属,主动赔偿周某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71820.2元,支付周某医疗费56862.3元,希望尽力弥补自己的过错。 

法院:无证醉驾触犯刑律,明知酒驾而为之犯危险驾驶罪 

香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郑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即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何某明知郑某饮酒,仍将机动车交予郑某驾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郑某、何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判决郑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郑某、何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何某及家属再次赔偿两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10万元,并得到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 

二审法院综合考虑了何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再犯危险、社区意见等,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改判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维持一审法院对郑某的定罪量刑。 

在刑事案件一审过程中,周某某的家属、周某分别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将郑某、何某、某财产保险公司共同诉至法院,经香洲区法院、珠海中院审理后判决,某财产保险公司向周某某家属支付保险赔偿金10万元,向周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伤残赔偿金1万元;郑某向周某某家属赔偿789808.49元,向周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赡养父母、抚养子女生活费等共计509500.19元;何某对郑某的上述赔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两被告人分别为大学三年级、二年级的学生,本是象牙塔中的天之骄子,却因法律意识淡薄、无视道路交通法规,漠视他人及自己的生命安全,在未取得驾驶资格情况下,醉酒驾车酿成惨祸,给另一个家庭带来无法弥补的伤害,死者周某某年仅21岁,人生刚刚开始却因此悲剧戛然而止,而其父母则白发人送黑发人,经历人生难以承受之伤痛;郑某、何某需接受法律的惩处,一个要在监狱中度过一年七个月,一个要接受六个月社区矫正,除刑事案件中已给付的赔偿款外还要面对近130万元的民事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80㎎/100ml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本案中郑某未取得驾驶资格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同时构成交通肇事罪与危险驾驶罪,依照刑法规定从一重处罚,即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若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100ml以上或具备超员、超载、超速、无证等情节,应从重处罚。本案中郑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罚,何某明知郑某无证、酒驾,仍将机动车交给郑某驾驶,与郑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共犯,应依照危险驾驶罪从重处罚。 

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及时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积极主动参与抢救伤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争取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等均可从轻处罚,本案中郑某、何某具备以上情节,判决时均予从轻处罚。 

【采写】何丽苑 吴志远

【通讯员】赵淑仪 邵珠倩

编辑 蔡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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