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王梓佩
工伤认定有多难?说起来不难,但做起来,有时候特别难。
山西稷山县就有一起“特别难”的案例。2017年,该县一90后男教师段某应学校要求加班,因寒假期间学校食堂没有开放,学校统一安排加班人员在校外一家饭店吃午饭。吃饭时该教师突发疾病,送医抢救无效去世。
事发后,学校方面认可是工伤,但需要人社部门的认定意见。没想到这个过程一波三折。人社局先后四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理由是,加班时间应在8时至12时、14时至18时,该教师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而且死亡原因是突发疾病而不是受到伤害。
当地政府和法院并不这样认为。县政府的行政复议特别提到,“放假期间加班加点工作,作息时间并不像正常工作条件下稳定有序,学校安排加班教师吃工作餐是因工作原因而延伸的工作行为。”公开报道显示,临猗县法院、运城中院先后作出撤销人社局决定的行政判决,但该部门并未执行。
梳理这起工伤认定“拉锯战”,核心问题在于,段某在午餐时间突发意外,是不是符合“三工”(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在工作岗位)的认定范围?
笔者认为,段某应学校要求加班,为了完成录入工作已经连续工作多日,按常理推想,这个过程中不会约定“工作时间”。人社局关于午餐时间不属于8时至12时、14时至18时的工作时间的说法显然站不住脚,人为地把法条僵化了。
其实,我国的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都倾向于将“三工”从宽解读,这是出于保护劳动者合法合理权益的立法本意。比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一些交通事故,可认定为工伤;同样地,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公报案例,指出“工作期间上厕所”是必要的、合理的需求,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应受法律保护。
两年多过去了,死者家属的伤痛始终无法弥合——值得追问的是,在法院作出明确判决、行政复议支持的情况下,人社局何以能一而再再而三地以同样的理由作出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这是否意味着,我们对工伤认定的标准与流程,还有进一步优化的空间,以避免行政与司法资源被过度消耗?
《社会保险法》明文规定,工伤认定应当简捷、方便。我们不希望过劳死的发生,更不希望因工作猝死之后,连维权之路都走得如此艰难。
【校对】居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