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你在KTV唱的歌,侵权了吗?

韶关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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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工作累了,生活压抑了,情感郁闷了,我们都喜欢叫上三五好友去KTV唱歌放松一下。不过,有些想唱的歌曲在点歌单中却找不到,是歌不火,还是歌曲库更新太慢了?其实,可能是因为KTV没有购买版权。倘若在没有购买版权的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播放音像制品,那就侵权了。这不,韶关某KTV就摊上事了。

2017年10月15日,北京某文化传播公司与重庆某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音乐公司)签订了一份《音乐作品著作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将《苏州城外的微笑》《黑板情书》等音乐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放映权、出租权永久转让给音乐公司(仅限线下),转让地域在中国大陆地区。转让协议生效后,音乐公司对受让作品享有独占使用、可以再转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侵权方提起诉讼的权利。

此后,音乐公司发现韶关某KTV未经其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经营场所内将音乐公司拥有著作权的《苏州城外的微笑》《黑板情书》等10首音乐作品复制保存在KTV的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进行营利性放映。音乐公司认为KTV的行为侵犯了其音乐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KTV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4723.8元。

庭审中,KTV辩称,涉案作品是由点播服务系统的生产销售方录入的,KTV是因购买了点播服务系统才对这些作品进行点播使用的,不存在侵犯音乐公司音乐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的行为,故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韶关中院一审认为,KTV未经权利人许可,在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在其经营场所内将涉案10首歌曲复制保存在其服务器内,并以卡拉OK方式向客户提供点播服务,其行为侵犯了音乐公司涉案10首音乐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故依法认定KTV对涉案音乐作品侵权。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侵权作品的数量、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方式以及音乐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判决KTV赔偿1万元给音乐公司。

一审宣判后,KTV不服提起上诉。日前,广东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本案中,音乐公司对涉案10首歌曲享有著作权,KTV未经音乐公司许可,对10首涉案歌曲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点播放映服务,以营利为目的,又没有法律的许可,故构成侵权。

KTV虽然辩称涉案音乐作品是由点播服务系统的生产销售方录入的,KTV购买了点播服务系统才对这些作品进行点播使用,不构成侵权。但实际上,点播设备生产销售方常在点播设备中安装歌库,而KTV经营者购买的仅是硬件设备,并不包括点歌设备中预装的歌库作品的相关著作权利。KTV未对点播设备生产销售商是否取得合法授权进行审核,也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在其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音乐作品的放映,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放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的有关规定,KTV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呼吁:歌曲创作不易,智力成果可贵,让我们共同维护创作者的智慧结晶。

作者:张细英 邹方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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