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为何要反对中国对专利失信行为施加“社会信用体系”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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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中国三十多个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了知识产权(专利)失信行为的种类和惩戒措施。

失信行为主要包括重复专利侵权行为、不依法执行行为、专利代理严重违法行为、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挂靠行为、非正常申请专利行为、提供虚假文件行为。

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主要包括取消各种申报试点企业和优势企业的机会、限制补贴和政府资金支持、失信情况记入金融信用信息等。

《备忘录》发布后不久,美国政府竟然在2019年特别301报告中专门提及了此事,特别指出《备忘录》对重复侵权和专利申请中的不当行为的“社会信用体系”惩罚,并表达了反对态度。

相信很多人看到这里都会很疑惑,一是美国政府的手臂伸得真长,对中国各部门发布的一个《备忘录》指手画脚;二是这份《备忘录》似乎与美国没什么关系,《备忘录》中的主要措施都是针对非正常申请、代理人挂证等非常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的行业现象,这些情况都不大可能发生在美国企业,为什么美国政府会反对?

特别301报告的内容其实已经透露了美国的“担忧”,即担心对重复专利侵权行为和非正常申请行为的社会信用体系惩戒打击到美国企业。

根据《备忘录》,重复专利侵权行为是指各地方知识产权局经调解或作出行政决定,认定存在专利侵权行为后,侵权方再次侵犯同一专利权的,视为侵权方存在重复专利侵权行为。非正常申请行为是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为属于《关于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17年第75号)所称的非正常申请专利的行为。

这里的重复侵权是由地方知识产权局裁决的,而美国一直希望中国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对于非正常申请问题,美国企业的专利申请受到美国专利制度的影响,有时候会搞得非常复杂,尤其一件专利要求多个美国临时申请的优先权的情况下,临时申请的不同组合衍生出多个申请,有时候几个不同申请的说明书都几乎完全相同,出现权利要求的重复和错误的概率大增。如果这种情况一旦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申请人相当于受到双重打击。

从这个事情也可以看出,美国对中国的知识产权相关规定了解得非常透彻,几乎带着放大镜在找问题。

作者:佑斌

编辑:华发七弦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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