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暑假又到了!很多同学都喜欢去游泳清凉一“夏”,家长们务必看管好孩子不要到池塘、河流等缺少安全防护的水域进行游泳、玩耍,以免发生悲剧。
案情回顾
阿本、阿维的房屋建在A水电公司厂房尾水排放的下游水溪旁边,两者距离在800米-1000米之间,穿过与相邻房屋的窄巷可到达水溪。
2017年7月21日早上8时许,A水电公司的管理人员阿养将水电站的发电设备开动,开始放水发电。
9时许,阿养接到阿本电话说儿子小顺可能溺水了,需要寻找,要求立即停止发电并且闸水。
阿养关闭电闸并闸水后,马上到阿本、阿维家附近的水溪帮忙寻找,最后在下游的800米-1000米的水溪找到小顺。
随后,小顺被送到卫生院抢救,被证实不治身亡,当日进行遗体处理。当地公安派出所接报后,对有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拍摄现场照片。
事后,阿本、阿维与A水电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为生命权纠纷,争议的焦点为A水电公司对小顺的死亡应承担何责任的问题。
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引水、截(蓄)水、排水,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A水电公司在事发水溪排水发电属于商业开发行为,是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而水资源属于公共资源,A水电公司对其合理利用的前提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A水电公司水电站放水警示的范围应以放水时尾水到达安全段落为标准。在本案,A水电公司并没有做到这一点,在管理上存在瑕疵。
0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六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父母对子女的保护是指父母在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过程中,应悉心照料未成年子女的日常生活起居,尽量避免未成年子女从事与其年龄、心智不相匹配的活动和因照顾不周导致未成年子女的人身伤害。
/本案中/
阿本的大哥在派出所陈述:A水电公司放水发电的时间都是固定在早上7时-10时之间,绝大多数人都知道电站的放水时间。
2009年《A水电站运行发电告知书》证实A水电公司已告知村民电站上网发电的事实。
阿本、阿维提供的病历记载:患者约于40分前在自家门口河游泳,共2人,患者溺水后被河水冲落河坑处。该记载是阿本、阿维在事发后所作的陈述,证实了其儿子小顺和女儿小雪在水溪戏水游泳的事实。
阿本、阿维作为儿子小顺的监护人及在溪边生活多年的村民,理应知道上游电站放水发电的时间并对年幼子女尽到应有的监护责任,避免意外伤害的发生。
但当时二人忙于工作,对两小孩疏于看管,致使小顺离开家长的视线而走入水溪,在“溺水后被河水冲落河坑处”,对此阿本、阿维对小顺的溺水身亡应承担监护不力的责任。
综合本案事发前数天和当天的雨势、事发水溪段堆放有石头的环境及、周边山坑水排放等综合因素,阿本、阿维对小顺溺水身亡的损害结果承担主要的责任,A水电公司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阿本、阿维的诉请范围,其因儿子小顺溺水身亡而受到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393064.55元,法院酌定由A水电公司给予赔偿10%的份额即39306.46元,其余的损失由阿本、阿维自行承担。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
一、A水电公司应赔偿39306.46元给阿本、阿维,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
二、驳回阿本、阿维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53元,由阿本、阿维负担2885元,A水电公司负担368元。
来源:公正肇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