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上午,东莞市司法局、东莞市公安局联合举办《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听证会,向大众介绍《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的基本情况。此次邀请了十多名代表参加讨论会,他们分别来自政府部门、律师事务所、动物诊疗机构、养犬家庭、村居委会等。
市人大代表张巧明(来自莞城创业社区居委会):《条例》(征求意见稿)内容全面、详实,实际操作性很强,从政府监管、养犬人自律,到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等等,体现了我市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执法部门应成立专门专业的捕狗队伍,日常巡查或收到群众、单位投诉,马上及时取采行动,捕获流浪狗只。这样可以对狗主有一个震摄作用,加强其自觉自我约束性;另外可以及时排除流浪狗对行人的安全隐患。捕狗队伍执法范围应深入各楼盘小区。
政府部门代表梁昭:
第十九条【犬只尸体无害化处理】如下表述“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或者在犬只经营、诊疗机构死亡的,养犬人、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定的掩埋或焚毁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载入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建议修改为“犬只在饲养过程中死亡的,或者在犬只经营、诊疗机构死亡的,养犬人、犬只经营、诊疗机构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犬只尸体作无害化处理,并记载入养犬管理电子档案,无害化处理费用由养犬人、犬只经营、诊疗机构承担。”
理由是:我市暂无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犬只的无害化处理一般是采取深埋或委托市外专业机构处理。
政府部门代表梁昭,来自东莞市农业农村局。他说,市农业农村局经研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第十七条【狂犬病免疫制度】的如下表述“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免疫程序,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建议修改为“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按照农业农村部门规定的免疫程序,将其饲养的犬只送动物防疫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注射狂犬病疫苗,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同时,第十七条第三款如下表述“……由注射狂犬病疫苗的动物诊疗机构负责将免疫情况记载入养犬管理电子档案。”相应修改为“……由注射狂犬病疫苗的动物防疫机构或受其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负责将免疫情况记载入养犬管理电子档案。”
理由是:犬只免疫是动物防疫机构的职责,由于市民养犬分散,为方便市民为犬只免疫,提高犬只免疫率,我市犬只免疫工作除镇街动物防疫部门实施外,各镇街根据工作需要,同时委托部分动物诊疗机构实施狂犬病免疫。
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政委赵寅谈有关观点。
律师代表徐洪辉:
一、建议划分不同养犬区域,实行分类管理。如:
1、养犬实行划区管理制度,包括禁止养犬区、重点(严格)管理区、一般(普通)管理区。
2、东莞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为禁止养犬区。该区域禁止养犬。如果确有必要,由市公安机关确定,报东莞市人民政府批准。
3、东莞市、各级镇、街道办的政府办公和政务服务中心、松山湖管理委员会办公和政务服务中心所属的居委辖区为养犬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每户限养一只犬。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大型犬只。重点管理区个人养犬的,养犬人应当在养犬前征得社区居(村)民委员会的同意。对符合养犬条件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与养犬人签订《养犬责任书》,严格养犬责任。重点管理区内禁止设立犬只养殖场或者从事犬类繁育、养殖经营活动。
4、禁止养犬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5、违反上述规定的,经查证属实,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罚款2000元。理由:养狗无小事,区别对待,更有助于管理。
政府部门代表黄莹,来自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她表示,经研究,我局有以下修改建议:
一、建议将第五条【部门职责】第三款修改为: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二、建议第五条【部门职责】增加一款: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理由:目前东莞城市化程度正在逐步上升,群众大多作为业主居住在物业小区中,小区的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违反规定养犬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及时处理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投诉、举报。建议增加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所在物业小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律师代表邓云龙:
重视对养犬的源头管理,限定贩卖犬只的资格及条件,严惩违法贩犬行为,从而抑制不良开端。
明确虐待犬只的定义或情形,并对虐犬人处以重罚。这样不仅可达到关爱犬只的目的,亦可有效制止更多不规范养犬的行为的发生,从而减少抛弃犬只、流浪犬伤人等一系列恶性事件的发生。
建立调养、领养制度,鼓励市民以领养代替购买的方式养犬,以提高对全民,尤其是未成年人尊重生命的教育,并抑制犬只大量繁殖、商家不规范售犬、养犬人滥养或遗弃犬只的不良现象。
律师代表邓云龙:
加强对养犬行为的登记,必要时将其列入失信记录,以此提高警惕。否则,因现今人们经济水平较前有了很大的提高,且饲犬人大多都是经济条件尚可之人,仅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饲犬的个人处以贰佰至壹仟元的罚款,可能较难引起市民的高度重视,亦难以真正实现《条例》的立法本意。
加强对养犬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提高全民守法意识。建议届时通过法规宣讲,并结合真实案例的方式进行普法意识宣传。
加强对流浪狗的管理,避免出现目前台湾地区的流浪狗成群结队的伤害市民的情形。
利用网络科技技术,研发可检举违法养犬行为的免费手机软件,供市民下载并实际使用。例如,当市民发现违法养犬行为时,可即时拍照上传,此举亦便于执法机关及时处理市民的反馈。
非养犬人代表谢俊峰建议:
参照《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第十一条 准许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事项:
(六)允许携带小型观赏犬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
他说:“找准问题,注重实用”,东莞要严格限制携犬出户的时间,才能解决好养犬的问题,实现标本兼治:
1、能充分发挥本已十分有限的警力,最高效率地监督管理;
2、能更好解决犬只的生理、心理特性所需,让养犬人能享受到更多的所在乐趣,也能相互督促文明养犬;
3、真正做到以人为本,避免影响到大多数人们正常的上班、上学以及户外活动。
非养犬人代表谢俊峰:
赞成第二十二条 【携犬外出行为规范】第三款内容:“乘坐公用电梯时,应当怀抱犬只;携带大型犬乘坐公用电梯的,应当征得其他搭乘人同意。”
他说,有目共睹,遛狗90%以上都不牵绳,95%以上都不处理狗粪,说明了大部分养犬人的自觉性不高,甚至不认为已经侵犯了大多数人的权益东莞市2018年被咬伤、抓伤等而就诊的病例为10.9万人次,近3年狂犬病暴露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问题相当严峻。犬只外出是犬只生理、心理特性所需要的,也是养犬人的乐趣所在。但犬只的外出也必然会对他人以及公共秩序与安全产生不利影响,对犬只出行问题解决不好,往往影响养犬人与非养犬人的和谐相处以及社会秩序的安定。本质上说明了养犬人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非养犬人的痛苦之上,而且非养犬人是多数群体,因此养犬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要履行更大的义务。
养犬代表陈桂贞:
《条例》第四十条【烈性犬和大型犬只的确定】。根据百度解析中华田园犬、日本秋田犬、金毛寻回犬、八哥犬、德国牧羊犬属灰狼种,是否列为禁犬?英国斗牛犬属斗牛犬,这几个犬种已经成为日常圈养犬种之一。现在已经在养的烈性犬要怎么处理?
条例以外的问题,能否设立狗狗公园?偷狗贼是否需要严惩?
立法起草小组回复,受土地资源的限制,暂时没有计划;这种行为属于其他法律调节的范畴。
养犬代表陈桂贞就《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几点疑问。
一是《条例》第七条 【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职责】
问:物业管理区是否有权制止养犬人养犬?
二是《条例》第二十六条 【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责任】
陈桂贞说,条例中只提及未按条例外出犬只。那养犬人已按本条例规定(佩戴狗牌、口周,植入芯片)携带犬只外出,外来原因致使犬只发生伤亡,是否应该对犬只负责?现在有一些年轻人把犬只视为子女对待,养犬人失去犬只后的后遗症等等。
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办公室主任佘大兵说,制定《条例》是强化犬类执法工作的需要。
目前,我省犬类管理的直接法律依据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于1992年8月6日颁布,1992年9月1日实施,1997年12月31日修订的《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距今已有20余年,许多条款已与目前实际情况严重不符;除此之外,《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即将颁布的《广东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也有部分涉及犬类管理的罚则。该三部法律,是依据全省甚至全国普适性规定,不能完全满足我市犬类管理实际,且相关规定分散在多部不同法律中,不利于养犬管理工作。目前,迫切需要结合我市管理工作实际,细化养犬防疫措施、划定养犬管理区、禁养犬类目录、养犬行为规范等,在此基础上,细化甚至创设符合我市实际的罚则,以增强法律条文可操作性,满足我市实际需求。
养犬人代表周恺:
针对《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内容,我的问题是:1.如果因为他人对养犬人或犬只进行伤害导致犬只伤人的,不应当处罚养犬人及犬只。2.如果肇事司机本身就是违规驾驶呢?难道就能因为是狗而不是其他人或东西人就能逃避自己的行为?交通事故的判定应尊重客观事实,具体分析,不能直接这样硬性规定!如,犬只未佩戴犬牌,然后被违规行驶的汽车撞到导致受伤或死亡,不应由狗主自负责任。
四是针对《条例》第二十八条的内容,我的问题是:应当对举报行为进行一定要求,如发现违法养犬行为,举报人应提交与养犬人沟通而劝阻未果的视频或音频证据。否则举报门槛低,容易让一些厌狗人士无根据举报,浪费警力,影响养犬人正常生活。
养犬人代表周恺:
一是针对《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我的问题是:1.受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能否提供免费的狂犬疫苗?2.如果动物诊疗机构当时免费狂犬疫苗已经用完,导致狗主无法及时给狗注射狂犬疫苗该如何处理?
二是针对《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我的问题是:1.犬牌在登记办理犬证时由办理机构免费提供,因为犬牌并非养犬必需品,不应由狗主承担费用,由办理机构统一提供也方便对犬牌的信息进行核实,统一犬牌信息记录标准。 2.广东夏季较长,很多大型犬,老年犬性格温顺,根本不会攻击人,或者身体状况不好的,戴口罩的要求太过苛刻。狗总有自由呼吸的权利,这一条明显对大型犬带有歧视性,熟悉动物的人肯定知道,大型犬虽然个子大一点,并不是所有都不好。建议修改为“性格不稳定,有伤人倾向或有伤人历史的大型犬。或者加上戴口罩的条件,如去人群密集性区域” 那就非常人性化了。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根据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登记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2017年、2018年1至11月,被狗、猫等温血动物咬伤、抓伤等而就诊的病例分别为8.4万人次、10.3万人次、10.9万人次,近3年全市狂犬病暴露人数呈逐年上升趋势。
从东莞市公安局接到的涉及养犬违法警情况看,2014年4944起,2015年5072起,2016年5328起;2017年6327起,2018年10707起。2014年至2016年三年比较平稳,上升幅度较小;自2017年开始,较16年上升18.75%,2018年较2017年大幅上升69.23%。因而,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加强养犬人责任落实,促进规范养犬。
制定《条例》是理顺东莞犬类管理体制的需要。一直以来,由于缺乏足够的法律支撑、可操作化的实施细则以及未划定犬类禁养区,导致东莞犬类管理名存实亡,未能发挥管理效能。通过制定条例,建立“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养犬人负责,社会大众参与”犬类管理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
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办公室主任佘大兵说,一是要明确政府领导。市,各园区、镇街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犬类管理的领导,建立互联互通机制,实现信息共享;二是要强化部门监管。明确公安、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工作职责,既各司其职,又要协调联动;三是要明晰养犬人义务。对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明确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四是要吸纳社会公众参与。对在犬类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和表彰。
由于上位法缺少养犬人责任义务规定,导致养犬人管理失范,犬类咬伤抓伤情况逐年上升。
据统计,近三年东莞110接警平台共接到涉犬只警情9300余起,其中涉及犬只伤人4400余起,狗吠扰民1500余起,且逐年呈上升趋势。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办公室主任佘大兵表示,近两年来,有多位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犬只管理的议案、提案、建议。加强全市犬只管理,明确养犬主体责任及部门职责,提升犬只管理水平是社会所向,民心所向。南城、樟木头犬伤人事件再次将我市规范和加强养犬管理成为市民关注的热点,养犬立法刻不容缓。
记者了解到,今年1月22日,为贯彻落实东莞市十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精神以及市人大2019年立法计划,市司法局召集有关职能部门召开2019年东莞市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会议明确了《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为2019年东莞市地方立法项目,责任单位为市公安局,司法、城管、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为成员单位。1月24日,市公安局在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牵头起草了《〈东莞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工作方案》并下发。2月20日,市公安局组织起草《条例》(第一稿)后向全市公安系统、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收集意见后对《条例》作了三次修改,形成《条例》(第三稿)。
4月18至26日,东莞市公安局局组织立法工作人员赴珠海、佛山、广州、深圳、无锡、苏州、上海等地调研,向其他地方学习养犬立法及管理先进经验。
在充分调研学习的基础上,市公安局再次组织相关人员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形成《条例》(第四稿),即是征求意见稿。
5月27日再次向全市公安系统、各镇街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以及立法专家征求意见,市公安局将结合此次听证会及收集的再次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成《条例》,最终形成《条例》送审稿。这是《条例》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佘大兵说,随着东莞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家庭养犬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一种生活方式,养犬热持续升温,犬的种类、数量也在逐年上升。养犬在给一部分人带来生活乐趣的同时,犬吠扰民、咬人伤人、破坏环境等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由于犬类管理法律支撑不够,部门职责不清,管理抓手不足,处罚手段有限,违法成本低廉等原因,导致东莞犬类管理问题日益凸显,群众反响强烈,社会各界对犬类立法的呼声日渐高涨,制定《条例》已十分必要、紧迫。
【记者】何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