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眼|9岁女童被性侵:强奸还是猥亵?性器官是否接触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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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上海警方通报了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一案,目前王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该案引起了舆论广泛关注,相关争议在网上讨论度居高不下。

如何区分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猥亵儿童最高可被判处多高刑罚?面对性侵害,未成年人如何防范?……针对这些问题,南方日报记者采访了多位专家。

有性器官接触即构成强奸

近年来,未成年人性侵害事件时有发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8年的统计,2017年1月至2018年4月,全国检察机关共起诉侵害未成年人犯罪6.03万人,其中,性侵害和伤害案占据较大比例

在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强奸、猥亵儿童、强制猥亵等性侵害案件比例较大,不少地方占比超六成。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建清介绍,在世界各国,强奸都是一项重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奸罪基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节的可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猥亵相对是一项轻罪,刑法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罪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加重情节的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猥亵儿童罪与强奸罪,主要取决于性器官是否有接触。”陈建清表示,对强奸罪的成年人受害者,法律上适用“插入说”标准,对儿童受害者,适用的是“接触说”,只要行为人和儿童有过性器官的接触,就构成强奸既遂。

在王某某一案中,由于受害女童只有9岁,属于法律规定的14周岁以下的“幼女”,这意味着,即便王某某没有与该女童发生实质性关系,但只要有生殖器官接触,涉嫌的罪名同样为强奸罪

不过,司法实践中,“接触说”的适用十分严格,不能随意扩大。

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男子周某某利用做家教的机会,对9岁女童冯某某实施了性侵。上海浦东新区检方指控,周某某将冯某某的裤子脱至膝盖,并用生殖器接触了冯某某的臀部。

法院采信了这一事实,但没有认定周某某构成强奸,以猥亵儿童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在陈建清看来,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量刑是重还是轻,不应受到其他因素干扰,要严格按照查明事实与法律规定判定。

未成年人性侵案取证更加困难

不过,广东法院一名法官指出,性侵案件证据容易灭失,尤其是猥亵行为常发生在密闭空间里,施害方与被害方一对一,很难有留痕的证据。没有证据支持就无法定罪,这是长期困扰法律实务界的难题。

“在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中,这种情况更加明显。”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黄世峰告诉记者,由于儿童认知能力有限,被性侵后常常不清楚自己遭遇了什么,一些家长考虑到社会压力、孩子名誉等,对受害情况遮遮掩掩,不利于办案机关查明事实。

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先以较易入罪的罪名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也可以理解。“不过,实践中确实存在因取证困难,为省事就以猥亵儿童罪兜底适用的情况。”

根据上海警方目前通报,黄世峰认为,王某某虽造成受害女童阴道撕裂,不能就据此推断涉及了生殖器接触,也可能警方暂未找到足够证据。

“如果案发现场没有其他人,考虑到女童年龄较小、可能受到惊吓等因素,案发后其单方面的言词证据证明力不高。如果能找到相关生物痕迹、现场监控视频、其他目击者证言等,对目前情况比较有利。”

面对各种性侵犯罪,家长应如何保护自己的孩子?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性侵案件中,熟人作案的比例高于陌生人,有些地方甚至有70%—80%案件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是邻居、亲戚、朋友、师生等关系,犯罪分子往往选择那些性格懦弱、内向、不爱表达的孩子作为性侵害对象

“因此,家长不仅要充分关心孩子,还要对孩子进行正确的性教育。”广州检察院一名检察官表示,如果发现孩子有精神恍惚、注意力不集中,下体流血、走路不正常,经常去向不明、学习成绩下滑或突然不爱说话等情况,家长要及时与孩子沟通。

如果一旦发生不幸,要第一时间报警,不要让孩子洗澡、刷牙、洗衣服等,保存好上面可能存在的生物痕迹,并找专业人士对孩子做心理疏导。

【撰文】智库研究员、南方日报记者 尚黎阳

【校对】杨远云

编辑 麦小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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