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妈怒摔失主手机”视频引谣言 宁波男教师莫名躺枪,法律能保护吗?

广东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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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妈怒摔姑娘Iphone手机的事情,

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

6月19日,在浙江宁波工程学院附近,小徐的Iphone手机不慎遗失,被一位大妈捡到,大妈向小徐索要2000元未果竟怒摔手机。这一幕被手机全程拍摄下来并被传到网上,引起网民愤怒。虽然当事双方已就此事和解,但一条有关于大妈身份的谣言仍在网上流传,传言称这位大妈为宁波某中学的高级教师“张利芳”。对此,当地相关部门出面辟谣了。

手机被右边这位大妈砸碎

这一谣言引发了部分网友对其进行人头搜索。普法君发现,在一张显示教师“张利芳”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的聊天记录截图中,还列举了她获得过五一劳动奖章、三八红旗手、市十佳青年教师等多项荣誉,而传言称这些奖项都已被宁波市教委“撤销”。

这条消息一经流传,立刻有多家媒体致电上面留的电话号码进行核实,然而接电话的这位张利芳老师竟然是一位男老师,完全不是视频中那位大妈。

‍‍对此,传言中提到的张利芳所在工作单位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中学日前也公开辟谣:“网传摔手机事件中的涉事人为海曙区古林镇中学教师。经查,我校确有张利芳老师,但该教师为男性。目前,校方已就此事向警方报案。”

6月25日,宁波网警也已出面澄清:“针对网传摔手机事件中的涉事人为海曙区古林镇中学教师的不实信息,学校已官方发布进行辟谣。希望广大网民能够理性上网,不信谣、不传谣。”

另一则关于“毕节、凯里等地

福利院幼童和留守儿童幼儿园遭到性侵”

的消息引起网友的关注

在接到情况反映后

毕节市和黔东南州两地民政部门

紧急开展全面排查,

省民政厅派出两个工作组

当晚在两地展开核实工作。

经多方努力排查后,

发现该消息系谣言!

贵州公安机关对消息及照片发帖人赵某某进行了讯问。初步查明,网上传播的“毕节、凯里有未成年儿童被性侵”照片,均为他从网上收集,而非在贵州毕节、凯里拍摄,信息系其编造。赵某某已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目前,相关工作仍在进行当中。

对于这一谣言事件,

网友一片喊打声:

正所谓“造谣一时爽,辟谣几家忙”

网络谣言已经不是一时一地的个案,

但凡社会关注的案件事件,

不是由谣言而起,

就一定伴会随着谣言——

查清真相需要时间,

中间的信息空白就容易被谣言塞满。

以往普法君也做过一些辟谣推文,

发现网络谣言分为以下几类~

“有图有真相”类

这类谣言一般配有“聊天记录”“事件现场真相”图片或视频,往往能达到以假乱真的效果。这次“毕节、凯里等地福利院幼童和留守儿童幼儿园遭到性侵”的谣言便是最好的例子。

消息刚爆出时,许多网友都极度气愤,幸好当地公安机关及时对消息进行核实处理,在了解真相后迅速将事实公布于众,这才安抚了不小民愤。

同样的还有四川长宁地震时散播的各种谣言,普法君专门做了一期辟谣,点击下方图片可以了解。

常识性错误类

这类谣言利用的是部分民众常识不足的特点,散播一些危言耸听、骇人听闻的消息。普法君就曾做过关于各类常识性错误的谣言辟谣推文,点击下方图片可以了解。

谣言+网络暴力类

谣言的散播往往伴随的是网络暴力,部分不明真相的网友在未对消息进行核实的情况下,就对消息的对象进行人肉搜索等网络暴力,这一行为是十分不可取的!案例分析可以点击下图进行了解

那么,造谣到底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网络暴力又会被如何追责?

关于造谣的法律法规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关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在网上传播虚假信息必将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涉及“造谣、传谣”的罪名也远不止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这一条,不同犯罪对虚假信息范围的界定各不相同。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关于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三条关于诬告陷害罪规定,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关于侮辱罪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一百八十一条关于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关于网络暴力的法律法规

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第二百四十六条关于侮辱罪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关于名誉权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侵害隐私权等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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