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车到站刹车时被高跟鞋踩骨折,男孩向女子和地铁索赔13万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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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地铁时不慎被踩伤,你会怎么做?日前,广州一12岁男孩随父母乘坐地铁前往白云机场时,被一名穿着高跟鞋的女子踩伤脚趾头至骨折,他便将广州地铁和这名女子都告上了法庭,索赔13万。

记者近日从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获悉,该案一审已审理完毕,法院判决被告陈琳(化名)向原告支付626.86 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男孩被女子高跟鞋踩骨折

2018年8月9日中午约11时15分,12岁男孩王鹏(化名)与父母从广州地铁二号线“市二宫”站进站,准备前往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而后乘坐飞机飞往加拿大。

约 11 时 30 分,地铁即将进入“广州火车站”站,被告陈琳(化名)站起来准备下车。这时,列车刹车减速,因为站不稳,陈琳高达约八九厘米的高跟鞋跟重重地踩到了王鹏的左脚脚趾头上。

经检查,王鹏的脚趾头脚趾甲外翻,父母立即带他到机场急救医疗室处理伤口。医生认为王鹏的伤情比较严重,不适合登机出行,高空飞行可能引发感染和脚趾坏死等风险,并建议他们立即到机场附近的医院救治。中国南方航空的值班主任到现场查看后,建议三人取消登机,并帮王鹏取回已经办好托运手续的行李。

此后,王鹏到白云区中医院进行紧急的拔甲手术和抗感染治疗。2018 年 8 月 10 日上午,父母陪同王鹏到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X 光机显示,他的左足踇趾远节趾骨远端骨折。

男孩一方索赔13万

记者从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供的判决书中了解到,王鹏提出诉讼请求称,2018 年 5 月 6 日起,他和父母花费了 3 个月制定旅行计划,本来于8 月 9 日-24 日这段时间在加拿大游玩,未想到在去机场路上突发事故。由于出游取消,其父母一边照顾他,一边以最快的速度取消相关行程,尽量减少损失,取消行程产生的费用为 18838.21 元。

王鹏称,陈琳只支付了大约 700 元的治疗费,在意外发生后,广州地铁公司未对其进行及时的救助以及探望,疏于履行公共场所管理者的义务。他还认为,地铁应当播放提醒乘坐地铁的女乘客不要穿过高的高跟鞋。故王鹏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法院判令广州地铁和陈琳赔偿他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护理费、取消旅行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共计 130627.95 元。

判决书中显示,广州地铁辩称地铁内一直用普通话、粤语、英语三种语言循环播放“如有需要,请与工作人员联系”的语音提醒,列车内配备紧急按钮,站台安排地铁工作人员巡逻,通过多种途径均提醒乘客有紧急情况可与地铁工作人员联系,但 2018 年 8 月 9 日当天,其并未接到王鹏的求助或投诉。

广州地铁还称,地铁内有粘贴各种安全警示标识,也配备多个手环、手扶杆,播放列车即将进站的语音提醒等,在合理范围内已尽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安全提示义务。王鹏主张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但地铁方并非侵害人,且作为公共交通提供方已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陈琳方则表示,愿意赔偿损失,但她认为王鹏提出的《损失一览表》中的精神抚慰金、旅行取消损失以及丧失旅游机会损失等部分,不属于人身损害的法定赔偿范围,对此提出异议。

法院判被告赔600元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琳坐地铁列车过程中,在列车到站未停稳的情况下,起身下车,不慎踩伤王鹏的左脚大拇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构成侵权行为。被告广州地铁公司作为涉案公共场所地铁的运营方,其提交了证据证明在案涉的地铁列车车厢内设置有相关扶手、吊环等安全保障设施,并在地铁列车运行过程中播放相关的安全警示的广播,法院认为其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构成侵权。

至于王鹏认为广州地铁公司应当播放提醒乘坐地铁的女乘客不要穿过高的高跟鞋的主张,法院认为缺乏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王鹏要求赔偿医疗费 526.86 元之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至于其主张的护理费、营养费、轮椅费,因无医嘱要求,不予支持。此外,王鹏提出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旅游损失费、误工费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均不予支持。最后法院认定,需由被告陈琳赔偿的损失共计 1326.86 元,鉴于其在事发时已垫付了 700 元费用,法院在处理时将已付款予以扣除。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陈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626.86 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记者】陈伊纯

【通讯员】黎楚君

【校对】罗文峰

编辑 唐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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