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企事业单位人员都是监察对象,是否行使公权力履行公务是界定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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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全市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宣传周”活动今天(18日)进入第二天,据了解,去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后,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全部纳入监察对象,不仅实现了监察对象“全覆盖”,也实现了从监督“狭义政府”到“广义政府”的转变。

“但这个监察对象 ‘全覆盖’,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是监察对象,依然有其法律规定的明确范围,判断是不是监察对象,关键看他是否行使了公权力、履行了公务。”市纪委监委信访室相关负责人如是说。

六类监察对象可向纪委监委举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有六类人员是明确的监察对象,如有违纪违法问题,可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不是所有国企人员都是监察对象

实际工作中遇到的一个常见问题是,不少人误认为所有国企人员都是监察对象,其实不然。

该负责人提醒说,不是所有国企人员都是监察对象,主要是领导班子成员、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

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领导班子成员,比如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

对国有资产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国有企业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总监、副总监、车间负责人等;

在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等重要岗位上的工作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等;

国有企业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以及负有经营管理责任的人员。

普通员工通常情况下不是监察对象。

还有一类情况值得特别注意,没有行政管理职责的专业技术人员、科研人员,临时参与职权相联系的管理事务,包括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该项目范围内,这些人员也属于监察对象。

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赵某,非中共党员,某县国有医药公司技术部高级工程师,是该国有公司自行聘用的工作人员。2017年4月,该公司公开招标采购医疗用品,赵某作为采购小组成员,收受医药器械供应商人民币5万元,并承诺为其提供帮助。

“判断是不是监察对象,关键看他是否行使了公权力、履行了公务。赵某本不属于管理人员,但是他临时从事与职权相联系的采购事务,并利用职权实施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此时就属于监察对象。”该负责人说,即使是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果不是在从事公务活动中违法犯罪,也没有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该行为也不属于监察范围。

纪检监察机关是 “监督的监督”

不少市民也提出疑问:

如果一名没有担任任何管理职务的普通教师和医生,收受了家长或患者的“红包”,他们能算是监察对象吗?

该负责人回答时说,公办学校、医院等单位中,只有从事管理的人员才是监察对象, 比如,公办学校的校长、副校长,科研院所的院长、所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等。在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人员,采购、基建部门人员涉嫌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也可以依法调查。

对没有任何管理职务的普通教师和医生,如果其出现收受“红包”等违纪违法问题,首先应当是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监督处置;如果主管部门不履行主体责任,对于自己主管范围内的问题视而不见,或者是见而不处,则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对该主管部门党组织和有关领导干部的失职渎职行为、不作为问题进行监督,依法采取相应的调查处置措施。

“也就是说,纪检监察机关是 ‘监督的监督’,而不是要代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 ‘管理中的监督’。”该负责人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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