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君子不立危墙之下,切忌将自己的切身利益随意暴露给不特定的第三人,授人以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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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警惕签订空白合同的风险
民间借贷中,有部分借款人因急需用款、彼此信任等原因,就在空白合同上先签字,再补充合同内容。看似便捷的背后隐藏了无数风险,其中就包括近年来甚嚣尘上的“套路贷”。
签订借款合同,万万不可疏忽大意,因急于用钱或过分信任对方就随意签字。
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协议签字,应视为其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借贷关系成立。
二
来自最高院的案例
赵某、江苏安瑞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案 号:(2017)最高法民申1784号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5日,安瑞公司与赵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安瑞公司向赵某出借借款六百万元。随后,安瑞公司按照赵某指令支付上述借款。借款期满后,由于赵某未按时还款,安瑞公司遂向常州中院起诉,请求赵某偿还借款本息。赵某辩称,其签订借款协议时,借款协议尚为空白,协议上的其他内容均为赵某签名后安瑞公司擅自添增,因此本案借款协议不具有证明效力。
常州中院认为,赵某对借款协议上签字的真实性和签约地点并无异议,仅对借款协议上的其他内容的形成时间进行抗辩,安瑞公司与赵某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后安瑞公司实际支付借款,因此赵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据此,常州中院判决赵某向安瑞公司偿还借款本息。
赵某不服,向江苏高院提起上诉。江苏高院认为,赵某在空白借款协议上签字,应视为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应当对签字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赵某主张其非本案实际借款人,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据此,江苏高院判决驳回赵某上诉,维持原判。
赵某仍不服,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法院裁定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
再审申请人称:
赵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理由如下:(一)尽管涉案借款协议中借款人一栏中赵某的签名系本人所签,但不能以此证明赵某和安瑞公司存在借贷合意。(二)安瑞公司提供的手机短信内容不能证明将600万元交付给了赵某,也不能证明该600万元对应的是涉案借款协议。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安瑞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借款协议合法有效,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二)安瑞公司向赵某实际交付了借款,履行了出借义务。(三)安瑞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并且安瑞公司已履行了出借义务。借款协议、手机短信、支付凭证这些证据都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在内容上也是相互印证的,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了双方的借贷关系和安瑞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赵某的再审请求。
最高院观点: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审判决认定安瑞公司与赵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安瑞公司已经完成案涉借款的交付义务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依据原审查明的事实,从案涉借款协议的签订过程看,赵某认可借款协议的签约地点,未否认其在案涉借款协议中签字的真实性,其主张在签订协议时,除赵某签字以外其他部分均为空白,但对此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退一步而言,即使其签署的确为空白借款协议,其在协议首部和尾部借款人处签名,亦应视为其对权利的自行处分,仍应认定为具有借款的意思表示。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安瑞公司与赵某之间存在借款关系,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其次,从案涉借款协议的履行情况看,借款协议落款日期的同日,安瑞公司员工王云开的手机收到发自赵某(江南银行)的短信,短信内容为“吴**62*********农行城北支行”。同日及次日,安瑞公司分别向吴秋玉的账号打款300万元,合计600万元,并提交银行记账回执予以证明。王云开亦在打款后向赵某(江南银行)分别发出短信,告知其已经汇出相关款项。赵某一审中认可其手机号码为135××××,且一直由其使用。王开云手机中存储的赵某(江南银行)的手机号码同样为135××××。因此,原审判决认定安瑞公司依据赵某指令将款项汇至吴秋玉账户,已经完成案涉借款的交付义务,并不缺乏证据证明。
再审裁判结果:
综上,赵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本案不应再审。
驳回赵某的再审申请。
三
空白合同上签字的法律效力
结合该最高院的案例,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对借款人在空白协议上签字的行为是确认其法律效力的。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借款人在空白借款合同签字的行为应该视为其系在清楚、理解合同内容及其各自身份的前提下签名,同时也表明其放弃核实债权人身份信息,主观上具有与不特定债权人成立借款关系之意思表示,空白借款合同相关条款经被授权人(即特定了的债权人)明确后,对借款人理当具有约束力。
同理,保证人在空白合同上签字,应视为其具有担保的意思表示,应承担担保责任。
当然,借款人有权利进行抗辩,比如借款关系为虚构受或者受欺诈、胁迫所出具,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等,但口说无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原则,抗辩方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小编注:此类举证难度非常之大,切莫心存侥幸,轻易将自己置于险地。)
四
饭都可以乱吃,字不可乱签
饭都可以乱吃,但字一定不要乱签。
作为普通人,我们的签名本身基本上不会产生经济效益,但很有可能产生法律责任。比如时下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甚嚣尘上的“套路贷”!
一般的“套路贷”指的是一些违法犯罪团伙利用部分人需要资金又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取的急切心理,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虚增债务”、“签订空白协议”、“转单平账”等手段,一步一步的让被害人深陷泥潭,损失惨重。
可以看出“签订空白合同”是套路贷的重要一环,而这一环使得“套路贷”披上合法的外衣,隐蔽性强,且利用公权力“扫尾”,被害人很容易上当。
所以更要防患于未然,一方面远离无抵押、无保证、且能快速放款的资金陷阱,另一方面更要特别要警惕“空白协议”,千万、千万、千万不要轻易签署空白协议。
不管是借款人还是担保人都要仔细审核合同内容,尽量确保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整、详细,条款文字无歧义,在自身充分理解合同的约定内容和明确对方身份的前提下签字、盖章,从而避免日后履行合同时产生争议。
总之,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
在空白借款合同上签字的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君子不立危墙之下,切忌将自己的切身利益随意暴露给不特定的第三人,授人以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八十五条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条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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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广东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