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养老院办医院、公立医院办养老院!医养结合动真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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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养结合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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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了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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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进一步促进医养结合发展。

01

什么是医养结合机构?

《通知》明确了

根据《通知》,医养结合机构是指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

02

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养老院举办二级医院 实行“两证合一”

根据《通知》,养老机构申请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申办人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养老机构申请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的,依据规定,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不再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经公示、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申请设立三级医疗机构的,应当向所在省级或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申请,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申办人收到《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后,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属于社会办医范畴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卫生健康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市场监管部门进行登记注册,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到民政部门进行社会服务机构登记。

03

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

公立医院申设养老院 向民政部门备案

《通知》明确,各级民政部门不再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具备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不需另行设立新的法人,不需另行法人登记。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办理章程核准、修改业务范围,并根据修改后的章程在登记证书的业务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职能表述。

社会力量举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内部设置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其登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在经营范围内增加“养老服务”等表述。

公立医疗机构申请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应当依法向各级编办提出主要职责调整和变更登记申请,在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及法人证书“宗旨和业务范围”中增加“养老服务、培训”等职能。 

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措施,民政及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足额拨付补助,兑现有关政策。

04

支持新建医养结合机构

申请审批流程进一步优化

根据《通知》,对于申办人提出申请新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的,即同时提出申请举办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需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的类型、性质、规模向卫生健康、民政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

涉及同层级相关行政部门的,当地政务服务机构应当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实现“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

未设立政务服务机构的,由当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办理工作机制和操作流程,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环境。

各省(区、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商有关部门制订统一的筹建指导书,为医养结合机构申办人提供咨询和指导,方便申办人到相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或登记备案手续。

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工作配合,提高信息共享水平,让申办人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通知》强调,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要分别负责对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机构和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取消及内设医疗机构实行备案制后,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卫生服务作为医政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强指导、监管和考核,民政部门要创新养老机构管理方式,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制度,共同推动提升医养结合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水平。

特别鸣谢: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老龄健康处

记者|秦璐

编辑|尹蓁  责编|周颖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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