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下午好,本期的查治学堂,查治君将会跟各位同学研究一个问题,那就是: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对侵占集体用地的当事人提起诉讼吗?且看查治君跟大家分享的两个案例。
案例一:英德市望埠镇崩岗村土地被侵占案
2011年6月初,望埠镇崩岗村委会因建设新农村需要,要求村民刘某把之前非法占用的一块集体土地予以归还,但刘某拒不接受,双方协商不成,崩岗村委会向望埠镇政府提出处理请求。同年12月,望埠镇政府作出《处理决定书》,确定刘某建房用地及种果物土地使用权归湖下村民小组集体所有。
刘某对该处理决定既未提出行政复议,也不履行决定,继续占用上述土地。经村民小组多次催促,刘某拒不清除处理所占土地上的附着物。村委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刘某停止侵权行为,在一个月内自行拆除所建的建筑,并将其所占用的土地返给崩岗村委会湖下组。判决生效后,刘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村委会于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最终,英德法院联合市公安局、望埠镇政府等多个部门以强制执行的方式,把案涉的1152.50平方土地附着物全部清理完毕,依法返还给望埠镇崩岗村委会。
案例二:南海区桂城街道平南村土地被侵占案
2012年,平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为发展经济,提高村民的合法收入,将村内集体用地租赁给大明宫会展公司,并提前告知地块内的违建村民及时搬离并拆除违建。但经过多次交涉仍未取得预期效果。这些违建已经影响了地块的完整交付,也影响了村集体的发展。于是平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将涉案村民告上法庭。
2018年4月16日,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要求违建的被告人们在限期内拆除该涉案地上建筑及附属物,恢复土地原状,并向原告平南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返还被占用的土地。
上述判决生效后,被告人迟迟不执行生效判决,于是原告方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多次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强制拆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没有拆除,故南海法院桂城法庭对违建进行了强制拆除行动。
2018年12月11日上午,南海区人民法院桂城人民法庭的法官、法警等司法人员以及治安联防队员、拆迁队来到平南村,依照法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对占用集体土地违建采取依法强制拆除,最终把涉案的违建全部拆除完毕,并依法把土地归还给桂城街道平南村委会。
同学们,通过这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知道,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可以对侵占集体用地的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后,会依法作出判决。而对于违建当事人拒不履行法院的拆除决定,法院是可以组织各个部门对违建进行依法强制拆除。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最终可以顺利拿回被侵占的集体土地。
围绕违建侵占集体用地而引发的诉讼,查治君跟同学们讲讲所涉及的法律知识。
· 一是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根据2012年2月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该司法解释明确了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有资格成为诉讼当事人。
· 二是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有权代表村集体,参与村集体所有土地引起的争议,当中包括提起诉讼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而《物权法》第六十条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 三是地方镇政府可以提前介入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 四是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后果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同学们,侵占农村集体用地,会被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告上法庭的。作为一个遵纪守法的良好市民,应该在依法依规的情况下进行建设。当收到法院的判决之后,更不要抱着拒不执行的心理去应对,否则将面临法律的严惩。如村民发现本村集体用地受侵占,可建议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此途径维护村集体的权益。
好了。本期的《查治学堂》就到这里,感谢同学们的认真听课,下周同一时间,约定你哦!
资料来源:南海查治办
编辑:桂城社区小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