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遭遇疾病、意外伤害等各种未知风险。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多人在面对这些风险时,选择通过“网络互助”来寻求解决方案。
2016年8月31日,周某在微信上看到由深圳某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煷公司)推广的“某互助平台”。
平台介绍:一人生病,众人均摊,这是一种双向帮助的模式,健康时小额捐助他人,生病时他人捐钱给你。首次加入某互助的会员需预存30元,当有会员不幸患癌时,根据互助规则,从每位会员的预存金额中扣除均摊费用,捐助患癌会员。
于是周某通过微信与某互助平台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周某成为该平台会员,并加入“抗癌互助计划(中青年版)”,最高享受35万元的互助金,保障生效时间为2017年2月28日,周某一直延续缴费。
2018年10月22日以来,周某在广东省中医院大学城医院诊断为甲状腺乳头状癌并进行了手术。周某认为,该事故属于互助计划中需要提供保障的约定情形,于是向该互助平台提出互助申请。但平台至今未支付互助保障金。
周某认为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某煷公司应承担重大疾病互助保障责任,某煷公司不履行赔付的义务,侵害了周某的合法权益,故向广州互联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某煷公司支付周某互助保障金35万元;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某煷公司承担。
目前广州互联网法院已经受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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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互助平台不是保险公司
据了解,该案中的某互助平台,也是目前国内规模较大的互助平台。据平台介绍,加入该互助计划的成员,可为罹患癌症或意外身故的互助会员及其家庭提供帮助,同时也将获得其他成员的义务均摊式捐助。
互助平台因其会员准入门槛低、成本低、公益性等优势,吸引着群众自发式、社群式传播,使得这一公益互助队伍迅速壮大。截至2019年2月,国内规模较大的网络互助平台如“水滴互助”“轻松互助”“相互宝”和“e互助”,会员规模已达到千百万人。
然而,网络互助这一新兴领域,因其存在着资金风险、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等难以管控的因素,多次受到相应监管部门的警示。
关于网络互助产品的定性,保监会自2015年起已先后多次发布过警示,强调“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差异,其经营主体不具备保险经营资质。在《中国保监会关于开展以网络互助计划形式非法从事保险业务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中,更是指出一些网络互助平台出现违规宣传和经营现象,甚至涉嫌变相或实际经营保险业务。
为整治网络互助领域的违规现象,支付宝于2018年10月上线由正规金融机构信美人寿加持的“相互保”,仅存活40余天就被监管部门喊停。监管部门通过督促整改和查处,纠正“相互保”向社会公众承诺赔偿给付责任或诱导社会公众产生刚性赔付预期的行为,划清互助计划与保险产品界限,防范消费误导。如今,“相互保”已变身“相互宝”,并强调其并非保险。
广州互联网法院提醒,就目前而言,网络互助平台的经营主体不是具备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没有被纳入金融监管范畴,其发行的互助计划也不是正规的保险产品。因此,要谨慎购买互联网平台的“保险项目”。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陈若琳
【校对】曹柏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