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微讲堂•第二十八期】水塘、深坑等未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人损害需担责

沙田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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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沙田小王

普法君,今天给我讲些啥?

普法君   

夏天来了,在农村有人野外玩水,水塘、深坑周围一定要设置警示提醒啊!

(司法所)

第28期

  未设警示提醒,可以追究责任吗?

案情回放

       2018年6月10日,某村民张某7岁的儿子在村道路旁的一个水塘玩耍时,不慎跌入水塘中溺亡。之后,张某了解到该水塘是村在修建一条乡村道路时,施工取土后留下的深坑形成的。该村对水塘没有采取围栏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也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导致张某7岁的儿子溺亡的悲剧发生。张某在处理好儿子的后事后,要求该村对其儿子的死亡负责。村负责人说,张某的儿子是自己玩耍淹死的,与本村无关,本村不承担任何责任。

提问

请问:村里对其7岁的儿子溺亡应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呢?

法律分析:

村里对张某的儿子溺亡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理由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某村当时为修路取土,挖掘了一个深坑,后没有及时填埋,下雨后,积水形成了一个水塘。然后,该村又没有对水塘采取围栏等任何安全防护措施,也没有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某村对张某7岁的儿子死亡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普法君提示:

 我们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的时候,一定要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发生。

供稿 | 许晓伟

编辑〡廖永亮、李芳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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