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广州深圳珠海待遇不降

广州日报

广东省拟于今年7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相应的条例也要修订完善。5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修订条例落实“待遇平衡”要求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陈奕威介绍,随着国家深入推进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部分条款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社会保险法》规定,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2017年8月,人社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区、市)在2020年底前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广东省拟于今年7月1日起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亟需修改《条例》相关条款。

记者看到,此次最主要的修改还出现在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方面规定中,工伤保险待遇基数使用的“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应修改为“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由“统筹地区”规定的支付标准修改为“按照省规定的标准”支付,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办法修改为“按照省的规定”进行调整。

根据国家省级统筹有关统筹基金管理的要求,将“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级以上市统筹”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实行省级统筹”,并修改了《条例》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九条基金管理相应内容。根据国家省级统筹有关实现待遇平衡的要求,《条例》第六十六条明确了“待遇托底提高、就高不就低”的改革原则。

18个市相关待遇将得到提高

陈奕威说:“根据国家省级统筹有关实现待遇平衡的要求,《条例》第六十六条明确了‘待遇托底提高、就高不就低’的改革原则。”《条例》新增了一款:用人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对此,陈奕威在报告中特别分析称,由于广东省地区经济发展、平均工资水平差异较大,2017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城镇非私营单位为统计口径)为6668元,最高的深圳市8348元,最低的揭阳市4217元,广州、深圳、珠海市和省本级(采用广州市数据)高于全省平均数,其余18个市低于全省平均数。如果按照全省平均数作为“一刀切”待遇基数,则18个市相关待遇是提高的,广州、深圳、珠海和省本级相关待遇是降低的,显然这样会减损广州、深圳、珠海和省本级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标准(这几个市平均缴费工资、基金征收额、基金累计结余数在全省处于较高水平)。

根据相关要求“统筹考虑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待遇计发基数变化情况,采取过渡办法,逐步实现待遇平衡”的精神,拟通过“托底提高、就高不就低”办法实现全省工伤保险待遇平衡目标,即:对于市职工平均工资低于省平均数的18个市,直接按省职工平均工资执行;对于市职工平均工资高于省平均数的3个市及省本级统筹区,仍按该市职工平均工资执行,这样保证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均有所提高或者至少不降低,避免实施省级统筹因按省平均基数“一刀切”办法而减损部分工伤人员待遇权益的改革风险问题(据测算,每年涉及广州、深圳、珠海和省本级相关工伤人员约2.3万人),从而落实平稳衔接、待遇平衡的要求。

涉及这个条款的待遇项目或标准主要是,以“职工平均工资”为计发基数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以及当“本人工资”低于“职工平均工资60%”时的特定情形,均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处理。因此,《条例》第六十六条增加一款规定计发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确定,即:低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直接执行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仍执行该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另外,根据新修订的《公务员法》规定,广东省出台了相关通知,明确2019年内将全省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范围。

因此《条例》第六十四条新增一款: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按照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和省的其他有关规定执行,此举是为广东省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改革提供依据。

编辑 许晓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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