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一年一度的母亲节,
不少网友都在网上“晒”妈妈,
感谢妈妈对自己的付出。
但是,同时也有不少网友感叹,
即使在母亲节,妈妈们也不忘催婚啊!
人长大了总离不开结婚生子的话题。
虽然结不结婚、生不生孩子都是个人选择,
但是关于休婚假、产假、陪产假等
这些应有权利,
大家就不能不知道咯!
下面就让我们从小晓和小法的故事中,
看看婚假、陪产假等怎么放吧!
26岁
小晓是一名可爱温柔的女生,
在毕业参加工作没多久后,
就在公司邂逅了爱情,
和同事小法两情相悦,情投意合。
在小晓26岁那年,
两人打算领证结婚,
将爱情留在盟誓之下。
为此,他们向公司申请休婚假,
他们能休多少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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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婚假是如何规定的?
A:国家规定的婚假期限是3天。
27岁
婚后,
由于性格不合、生活习惯不同等问题,
两人经常为了一些碎琐事吵架。
在一次争吵中,
小晓一气之下提出了离婚,
两人一时冲动便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
可是,离婚没多久,双方都发现,
其实,自己离不开对方,
心里还是爱着对方的。
所以,小晓和小法
经过深思熟虑、促膝长谈后,
决定复婚,以后一起好好过日子。
因为复婚,他们再一次向公司申请休婚假。
你觉得能成功吗?
复婚、再婚还可以享受婚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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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离婚后复婚,或者再婚的,是否可以享受婚假?
A: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再婚职工婚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0]84号)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职工婚丧假的规定精神,再婚者与初婚者的法律地位相同,用人单位对再婚职工应当参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同初婚职工一样的婚假待遇。无论复婚,还是再婚,都可以享受婚假。
28岁
结婚两年多,两人想要一个孩子,
可是这时,小晓突然想起,
入职公司时,她和公司签订的
劳动合同中约定,
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她不得生育。
小晓认为公司不能限制她生育,
合同中该条款无效。
这种条款是否真的无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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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女职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结婚、生育,该条款是否有效?
A:该条款属于就业歧视或就业限制的条款,应属无效条款。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各单位在录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同时,《就业促进法》第27条第3款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29岁
经过10月怀胎,
小晓顺利生下了
她和小法的“爱情结晶”。
为了更好地照顾小晓
和刚出生的宝宝,
小法准备休陪产假。
你知道小法
可以休多少天陪产假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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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男职工的陪产假有多少天?如何休假?
A: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即广东省内的男职工陪产假有15天,陪产假的天数应当是自然天数而不是工作日,包括周末法定假日的时间。男职工在休陪产假时,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供相应的休假证明,比如结婚证、婴儿出生证明、母健康手册等资料,且陪产假应当一次性休完。陪产假期间的工资,应按照职工正常出勤情况下的应得工资计算,但加班工资、高温津贴、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或未确定支付周期的劳动报酬除外。
29岁
在小晓休产假期间,
她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期限届满。
公司想和她终止劳动合同,
但小晓认为这是不合理的,
不愿意终止劳动合同。
公司到底能不能在小晓产假内
和她终止劳动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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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职工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A: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届满为止。
ps:《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看了小晓和小法的故事后
是不是对婚假、产假等有了更深的了解呢?
我们下期再见吧!
编辑丨佛山中院微信编辑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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