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丨惠东县法院发布涉劳动者权益系列典型案例

惠州中级人民法院
+ 订阅

正值“五一”劳动节假期,为维护广大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惠东县人民法院公布涉劳动者权益系列典型案例。以下这些情形,你遇到过吗?

不服霸王条款拒签劳动合同被解雇

法院判公司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差额

基本案情

被告黄某于2015年8月在原告惠州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处填写了《入职表》,经公司副总经理同意,于当天正式入职工作,双方口头约定由被告黄某担任公司运营总监,每月固定工资6150元。

在黄某入职一个月后,公司向其出示劳动合同书,要求其在阅读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黄某在阅读劳动合同书中的条款时认为有部分条款无法接受,例如:“劳动者需提前2个月申请辞职,如果没有提前2个月申请就应向用人单位赔偿2个月的工资”,所以黄某拒绝签字,导致双方的劳动合同未能签订,但黄某仍在该公司工作。

2016年,公司对黄某采取降职降薪处理。同年3月,公司通知全体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在通知中说明对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黄某阅读通知后,认为公司提供的劳动合同书内的条款仍不合理,故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当天,公司向被告发出《辞退通知书》,仅给予一个月的基准工资和岗位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判决结果

黄某认为公司无故将其辞退属违法行为,且未支付双倍工资,于是向惠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该委裁决公司应向黄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部分36900元。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向惠东县法院起诉,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应向黄某支付双倍工资差额36900元。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黄某经公司招聘到公司上班,双方形成劳动关系,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虽然公司曾向黄某发出签订劳动合同的通知,但从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范本所载的条款显示,对劳动者解除合同的责任条款明显违反了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故法院认定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原告公司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向黄某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因此,公司诉称其已尽到通知黄某签订劳动合同的义务,不需要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使用未经公示的规章解雇老师

学校被判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被告冯某于2005年入职原告惠东县某学校,任职教师。2008年,被告因怀孕生育离开学校。2009年,被告经该学校招聘再次入职任教。2012年,被告因怀孕生育二胎再次离开学校。在被告生育半年后曾致电学校要求回岗工作,学校以无需聘任老师为由拒绝被告回岗工作。被告两次因生育离开学校,期间学校均没有向被告支付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被告也未因此事向相关部门投诉维权。

2014年9月,被告因学校公开招聘再次入职任教。2018年,被告在教育学生过程中捏了学生的耳朵,学校获悉此事后,在同年2月24日以被告体罚学生违反相关法律为由,向其发出《XX学校辞退冯某老师的解聘书》,解雇被告。被告认为学校无故将其解雇,要求学校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相关费用,但遭到学校拒绝,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判决结果

2018年,冯某向惠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裁决惠东县某学校应向冯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896.44元。因学校不服仲裁结果,于2018年8月到惠东县法院提起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学校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5896.44元。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及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规章制度只有向劳动者依法公示才对劳动者产生约束力。当规章制度的制作未经过员工大会讨论通过,没有进行民主评议,且未能提供其已将相关规定公示或告知被告的证据,此类约定对劳动者没有约束力。

本案的学校提供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汇编》的制作未经过学校员工大会讨论通过,亦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规章制度已经公示或告知被告。被告表示不知晓上述规章制度,学校提交的《会议记录》未就教师体罚学生是违反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会给予辞退处理的后果进行告知说明,故该《会议记录》不能充分证明原告已对被告履行了告知义务的行为。

此外,国家教育部对体罚的现象制定了各种规范性文件的规章规定以及各种行政处分结果。双方签订的《惠东县民办学校劳动合同书》中虽有约定体罚学生,原告可以辞退被告,但此处的“体罚”并没有对行为实施的情节、程度、影响、结果等因素作具体细化区分,而是单一笼统地进行抽象概括。该约定视为对劳动者的不利条款,其目的为免除原告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而且,被告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免责情形。学校解聘被告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应当向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十六名劳动者被欠薪

法院判决支持劳动者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袁某、谢某、许某等十六名劳动者受被告惠东县某鞋厂聘请从事加工、制鞋工作。2017年8月底,该鞋厂因经营不善而关门停业,其转卖鞋厂机器设备后仍拖欠上述十六名工人工资合计86655元未付,后鞋厂经营者龚某离开惠东县,不知去向。袁某、谢某等人追偿工资无果后于2017年11月诉至惠东县人民法院。

法院立案后,通过经营者龚某的手机号码与其取得联系,向其告知拒不支付工人工资可能涉及的法律后果,并与其确认送达地址,该批系列案在开庭审理后一周内审结。

判决结果

被告惠东县某鞋厂拖欠原告袁某、谢某、许某等十六名劳动者工资合计86655元未付,有被告经营者龚某签名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原告持该欠条为凭,诉请被告支付上述工资,法院予以支持。最终判决经营者应一次性支付工人工资。

法官说法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员工可以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未果,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以下三种情况:

(1)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员工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述案例即属于该类情况。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时候应该按照约定的工时或按月进行支付,不得无故拖欠,否则将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老板拖欠工资“跑路”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一万

基本案情

2004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唐某在惠东县吉隆镇开设鞋厂,雇佣工人进行生产。因经营不善,唐某于2014年9月6日在拖欠57名工人工资626815元的情况下弃厂逃匿。同年9月12日,惠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该厂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限其于9月16日前发清拖欠员工工资。后工人代表变卖鞋厂机器设备后按照30%的比例发放工人工资。2019年1月9日,公安机关将唐某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

惠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终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官说法

提醒广大用人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切勿一走了之逃避责任,根据司法解释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同时,广大劳动者也可以充分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 惠东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ms.卢

编辑/ 月半

校对/ 周董

免责声明:本文由南方+客户端“南方号”入驻单位发布,不代表“南方+”的观点和立场。

更多精彩内容请进入频道查看

还没看够?打开南方+看看吧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