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外通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原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8月16日对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2019年4月16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通报称,2017年8月16日,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该局对伊士曼(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士曼公司”)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本案涉案商品为醇酯十二,醇酯十二系应用于水性建筑涂料领域的一种重要成膜助剂(原料),伊士曼公司为中国大陆市场Texanol品牌醇酯十二销售服务商。2013-2015年间,伊士曼公司在中国大陆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长期保持较高市场份额,在财力条件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客户对伊士曼公司存在较大程度的依赖,且未受到明显竞争约束。因此,伊士曼公司在中国大陆醇酯十二成膜助剂市场具有支配地位。
通报介绍,2013—2015年间,当事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国内相关涂料客户签订并实施了具有限定交易效果的“照付不议协议”及“最惠国待遇协议”。调查显示,伊士曼公司在相关市场内实施的上述排他性协议促使交易相对方向当事人及其关联公司购买大部分甚至全部醇酯十二成膜助剂,限制了交易相对方与其他竞争对手的交易,使得其他竞争对手和潜在经营者无法通过正常竞争手段进入封锁市场,从而削弱了相关市场的竞争水平,产生了明显的反竞争效果。
通报指出,伊士曼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2019年4月,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对伊士曼公司处以243,787,11.35元人民币的罚款。
采写:南都记者 嵇石
编辑:张亚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