莉诗厂(化名)在深圳注册成立,在广州经营一美甲档口,但该档口未经工商注册。晓晓(化名)供职于该美甲档口,发生劳动争议后,晓晓可否要求莉诗厂承责呢?双方能认定存在劳动关系吗?
在广州白云法院法庭上,莉诗厂称双方无劳动关系,该厂自在深圳成立以后并未对外经营、亦无员工。
晓晓称,其于2014年6月入职莉诗厂,并提供2014年8月-2016年的微信朋友圈图文及证人的证言拟证实。
双方均确认晓晓曾在广州市白云区兴发广场114号档口及搬迁后的151号莉诗档口从事美甲行业的劳动。
根据晓晓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显示,从2016年3月开始,莉诗厂负责人谢某或其配偶案外人“莹莹”向晓晓每月转账2500元-4000元不等,但莉诗厂称上述款项是晓晓在档口工作的劳动报酬,并非是莉诗厂发放的工资。
事实到底是怎么样的?
广州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莉诗厂确认位于广州市的莉诗美甲档口由莉诗厂负责人谢某的配偶承租及使用。晓晓在该档口劳动期间,谢某(或其配偶)均有向晓晓发放工资的行为,可证实位于广州市的莉诗美甲档口实际是由谢某及其配偶在管理经营。
其次,莉诗厂与位于广州市的莉诗美甲档口经营范围一致,且基于谢某与其配偶之间夫妻关系的特殊性,无法排除谢某配偶配合谢某共同经营莉诗厂的可能,亦使劳动者产生莉诗厂成立后即以广州市的档口作为其营业场所对外经营的合理推断。
再次,基于莉诗厂称其成立后并未进行实际经营,还称位于广州市兴发广场的114、151号莉诗档口未领取营业执照,现莉诗厂在已有合法成立的企业下仍在广州市经营无照档口,该陈述不合理,涉及逃避税务、劳动关系等责任,不应当予以采信。
再则,莉诗厂发出的开除晓晓的通知中,措辞为“解除与晓晓的劳动关系”,落款为莉诗厂,可见莉诗厂对其与晓晓之间劳动关系是认可的。
最后,结合莉诗厂是合法成立的企业,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主体资格;晓晓在位于广州市的莉诗档口提供的劳动内容属于某莉诗厂业务范围组成部分,
故法院综合上述情况,确认晓晓与莉诗厂自2016年3月起存在劳动关系。
晓晓提供的微信朋友圈及证人证言等显示晓晓在2016年3月之前即在莉诗美甲档口提供劳动。虽然晓晓陈述其于2014年6月1日入职,但2014年6月1日至2016年2月28日期间共计1年9个月的时间,她均未要求莉诗厂发放工资,且在2016年3月开始发放工资之后,也无证据证实晓晓曾要求莉诗厂补发之前工资,该不主张工资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提供劳动取得报酬的正常劳动关系,由此产生的风险亦应由晓晓自行承担,应视为在2016年3月之前晓晓与莉诗厂并未确认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莉诗厂、谢某支付晓晓2016年7月17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生育津贴3833.33元;2017年10月1日至2017年10月16日期间的工资1448.28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7000元。
法官说法
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尤其在美容美甲美发以及制造型工厂常常出现,这些行业往往企业规模小,经营场所更改频繁、企业管理及工资台账等制作混乱、劳动者入职离职往往没有相应登记或书面材料,所以在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时劳动者维权比较困难。那么,在企业更换经营地址后,企业在非注册地经营时雇佣的劳动者是否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就存在争议。
考虑企业注册地址仅是公司设立时的行政机关审查的注册信息,注册后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可能存在与注册信息不一致的情况,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还应结合劳动与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要素来考虑。应结企业注册的负责人与实际经营场所的负责人是否一致、企业注册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地点从事的经营范围是否一致、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否属于企业注册的业务范围、劳动者的工资是否由企业统一按时发放等情形,不应仅以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地点并非企业的注册地址即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需要注意的是,在用人单位拒绝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有意识的保留工资单、工资流水、工作服、工作期间照片,甚至是单位处罚通知等证据,以便作为起诉维权时的证据。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云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