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为海洋生态保护和无居民海岛开发立法 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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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8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条例和规定已由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30日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珠海作为海洋大市,海域广阔,岛屿众多,海洋资源丰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海洋资源,对于保障珠海生态文明新特区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近年来,珠海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持续好转,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如陆源污染防治仍有待加强,陆海统筹有待形成合力,涉海违法行为未得到根本遏制,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基本建设程序存在无法可依等问题。

外伶仃岛(万山区海洋局供图)

当前,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加快推进,中央和省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法治方面,提出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为适应新的发展形势,有必要利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进一步健全海域海岛保护制度体系,引领推动无居民海岛保护性开发,为海洋环境保护和海岛资源合理利用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充足的法制保障。

《珠海经济特区海域海岛保护条例》

条例共六十六条,分为总则、规划管理、保护措施、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原则上不重复上位法规定,立足我市保护需求,建立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海域海岛保护制度。

蚊尾洲岛(万山区海洋局供图)

一是突出规划引领作用

全面梳理涉海规划,设立专章规定了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环境保护规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海岛保护规划以及规划相互衔接等内容,明确规划编制要求,发挥规划对海域海岛保护的引领作用。

二是完善海域保护措施

加强大陆自然岸线的保护,强化围填海管控;规范海上养殖行为,划定养殖区实施持证养殖,治理非法养殖行为;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强化海上捕捞监管,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发展休闲渔业,实行休闲渔业经营和休闲渔船许可管理,促进传统渔民转产转业;规范人工鱼礁建设和增殖放流行为;规范海砂开采管理,严禁违法开采行为;完善近岸海域水污染防治制度,加强入海排污口监管,规范渔船垃圾回收,明确海岸垃圾清理责任主体,打击非法倾倒垃圾和废弃物的行为;建立海洋灾害和污染事故应急防控机制。

三是完善海岛保护措施

明确无居民海岛分类保护原则,全国海岛保护规划确定的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可以依法申请开发利用,未经批准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应当维持现状;加强海岛整治修复,简化审批流程;加强海岛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开展海岛野生动植物资源本底调查;加强海岛历史人文遗迹保护,建立历史人文遗迹保护名录;规范海岛垃圾处理,建立无居民海岛垃圾无害化处理和清理制度;万山区可对有居民海岛实行岛上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和机动车总量控制及上岛许可制度。

四是创设海洋特殊保护区域制度

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制度基础上,借鉴香港经验,授权市政府选划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实行严格保护,明确选划、调整程序、管理机构、行为禁止和限制措施,授权市政府制定特殊保护区域管理实施细则。

五是压实政府监管责任

条例明确了政府部门监管职责,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和突发公共事件联动处置机制,建立海洋信息平台促进海洋信息共享。设立监督管理专章,压实行政机关监管责任,推进海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建立海上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机制和举报奖励机制;鼓励社会参与,创设海上协查员制度。

六是加大涉海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对于上位法有规定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对上位法没有设定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增设了处罚规定,如对捕捞渔船携带禁用渔具或者炸鱼、毒鱼、电鱼用具的行为,非法增殖放流的行为,海上丢弃、抛撒、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无居民海岛使用人不清理海岛垃圾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珠海经济特区无居民海岛

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根据我国海岛保护法,海岛保护规划确定可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可以依法申请开发利用。但国家和省对可利用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程序尚未立法,我市获批利用的无居民海岛,在具体开发建设中遇到无法可依问题。市人大常委会积极争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自然资源厅支持,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先行探索,填补法律空白,制定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珠海开发利用的第一个无居民海岛——三角岛

(珠海九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供图)

规定共十七条,主要内容有:

1

一是规定无居民海岛单岛保护和利用规划是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的依据;

2

二是规定取得用岛批复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不动产登记机构领取不动产权属证书;

3

三是规定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应当编制开发利用具体方案、项目论证报告和开发建设实施方案,创设了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实施方案审核与批准机制,实现对开发建设的规划、环保管控;

4

四是规定用岛单位和个人凭无居民海岛不动产权证、无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实施方案等批复文件办理基本建设行政许可手续,无需提供用地批准手续和用地规划许可;

5

五是创新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备注登记制度,对无居民海岛上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可在无居民海岛不动产权证上作备注登记,实现对海岛的整体保护和利用。

摄影:梁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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