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未及时删除侵权作品,法院判赔网易18万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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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兴起的时代,各种新闻平台、视频平台层出不穷,如果网友上传的内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平台责任该怎么担?

4月23日下午,广州天河法院对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网易公司)诉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字节跳动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作出一审公开判决,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因有用户在其经营的“今日头条”平台发布多部侵权漫画,被判决赔偿损失共计18.11万元。

案情回顾:

网易向今日头条索赔50万

2018年6月,广州网易公司发现其拥有专有使用权的《我的食人女友》、《黑白诡录》及《三老爷惊奇手札》等共11部漫画在北京字节跳动公司运营的今日头条网站上向公众提供在线阅读服务,便向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发函要求删除其网站内包括涉案作品的所有内容,但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并未理会处理,于是起诉要求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52.43万元。

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则认为,“今日头条”作为传播平台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对全面审核平台内容并无强制的法律义务及实施能力,且在用户上传内容时已设置了事前提示,已然尽到了注意及提醒义务。

涉案的多部漫画作品知名度较低,读者范围小,市场价值不高,且平台也未对作品进行编辑、加工、推荐、投放公告等,没有获得直接收益。

法院审理:

漫画删除不及时

法院审理认为,广州网易公司虽然向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发送了侵权投诉通知,但因未能按照北京字节跳动公司指引的渠道投递,可认为投诉无效。

但广州网易公司向法院起诉后,诉讼材料在2018年的6月下旬已合法送达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可以证明在2018年7月18日对涉案漫画进行了网站后台处理,却无法证明涉案漫画当天已下架。

即使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在2018年7月18日在后台操作即可立即下架受侵权漫画,漫画的下架时间距离北京字节跳动公司收到广州网易公司的诉讼材料,获知侵权情况已近一个月,超出了“获知-处理”的合理期限。

在这段时间中,涉案漫画作品在北京字节跳动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可继续被搜索、观看、传播,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因此,法院认为北京字节跳动公司的采取措施不及时。

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帮助侵权

法院认为,北京字节跳动公司提交的头条号用户注册协议、投诉指引、后台记录等,能够证明相应涉案漫画作品均是由第三方头条号用户上传,且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已作了告知提醒。

同时,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对涉案漫画作品也不存在编辑、加工、推广、投放广告等可从中获利的行为。北京字节跳动公司仅是以网络服务者的身份,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未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或者提供技术支持等帮助行为的,应当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行为。而北京字节跳动公司在收到诉讼材料后,明知有侵权行为存在的情况下,未能及时采取删除、下架等必要措施,一定程度上助长了侵权行为,存在主观过错,构成了帮助侵权。

在侵权赔偿金额问题上,因涉案漫画作品的受欢迎程度、连载张数、章节阅读单价等情况不一,鉴于权利人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以及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实际利益均无法确定,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知名度、页数、北京字节跳动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以及广州网易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费用的必要性及合理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最终酌情判决赔偿损失18.11万元。

法官说法

平台不作为将会构成间接侵权

天河法院民三庭法官吴志翔表示,面对日益庞大的网民数量和海量的内容信息,网站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若要一一审核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可是平台一旦知悉有侵权行为及具体侵权内容的存在,法律赋予了其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的义务以及时止损。否则,网络服务者可能会有帮助侵权的嫌疑,构成间接侵权。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钟晓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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