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人,你家的物业费会上涨吗?两部门有新解释!

南方+ 记者

4月18日,《深圳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调高深圳物业费标准一事经媒体报道后,深圳住建局、深圳市发改委于19日晚再次发布政策解释,强调《指导标准》仅对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和保障性物业具有约束力,适用范围不包括别墅、商务公寓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内不能调整物业管理费。

物业费上涨关乎全体市民利益,两部门就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补充答复如下:

一、《指导标准》仅对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和保障性物业具有约束力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广东省定价目录(2018年版)》,我市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普通住宅(含业主自有产权车位、车库,不含别墅和商务公寓)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也就是说,本《指导标准》只对我市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和保障性住房的物业管理费具有约束力。

二、《指导标准》适用范围不包括别墅、商务公寓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

别墅、商务公寓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如需调整物业管理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管理费调整方案,然后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调整。

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内不能调整物业管理费

对于已建成但未成立业委会的普通住宅区,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内,物业服务企业和建设单位不能借机“搭车”调整物业管理费。

四、未成立业委会的住宅区的物业管理费调整由业主共同决定

已建成但未成立业委会的普通住宅区在延续执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收费标准期间,物业服务企业要调整物业管理费,必须按程序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后方可调整。

五、调整《指导标准》不等同于提高物业收费标准

《指导标准》是在不具备业主共同决定条件下提供的物业管理价格指导标准,尽量趋近于市场均衡价格,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能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住宅区物业收费价格均由业主共同决定。《指导标准》视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给出分级物业管理收费标准,提供的是价格波动区间。调整《指导标准》与提高物业管理费没有必然关系。

【记者】李斌

编辑 胡佩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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