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牢牢守住耕地保护这条红线,对有关问题立即整改,并举一反三,对任何违法违规占地、改变耕地性质和用途的行为都要严肃查处和纠正,坚决刹住违法违规占地、私盖大棚房歪风。依法治理以设施农业为名建设、擅自改变用途的“大棚房”,恢复农田原状,做到农地农用。
去年年底以来,国家大力整治农田上的,打着农业设施用房的幌子,却从事搞房地产盖别墅的一帮子人。违规改扩建的大棚看护房也是本次“大棚房”整治活动的检查对象之一。与“打着建大棚的旗号,在耕地上建非农建筑要坚决拆除”不同,针对大棚看护房面积超标的情况,国家主管部门采取了分类处置,对农用看护房进行规范,目的就是在不改变耕地用途的情况下,保护农民的利益。
央视:清理大棚“看护房”避免“一刀切”
最近大热的“大棚房”整治问题,这里也不可否认一点,就是国家近期的管控力度极大,部分地方对于相关政策的执行上存在着一定的简单粗暴现象,极多的休闲农业项目,也受到波及。
很多人对于这种现象,极为不解,甚至愤怒。国家一方面,不断的鼓励大家发展休闲农业、农业观光等产业的发展,一方面,又大力打压、清理大棚房,这是不是一种“出尔反尔”?其实并非如此,农村并不是法外之地,设施农用地也不应该成为做房地产的幌子。任何的农业项目,都应该顺应现行的法律政策来进行开展...
土地,不仅仅是生产资料,更是大家赖以生存的根本。
所以,“大棚房”这种对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坏的行为,该拆的,必须得拆...
“大棚房”热点问题解答
对于“大棚房”整治活动,整理了大家比较关注的问题,看看这些回答有没有解决您心里的疑惑。
1“大棚房”整治后复耕要达到什么标准?
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等有关单位,依据《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恢复至原种植条件和本地区平均地力水平。
2. 此次“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的时间期限和总要求是什么?
专项行动最后时间期限是2019年3月底,总要求是彻底清查、坚决整改。
3.“大棚房”清理整治重点主要有哪些?
重点对在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等设施,在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大棚房”、商品住宅等,坚决予以打击,全面拆除、退房还地、恢复生产。对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的,依法依规整治整改。对问题反映较多的大中城市周边、经济发达地区、风景名胜区、各类农业园区的“大棚房”问题进行重点整治。
4、“大棚房”整治整改后的土地如何处理?
按照《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农农发〔2018〕3号)要求,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等非农设施,清理整治后,要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作为,做好技术支撑和检査抽验等相关工作。
5. 哪些“大棚房”问题必须坚决彻底整治?
“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要重点聚焦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建设的非农设施。对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的,必须坚决彻底整治。
一是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住宅、别墅、商业性地产、餐饮、度假酒店、养老设施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是工商资本和个人打着设施农业的旗号,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在大棚内建房,严重超标准建农业大棚看护房,用于居住、出租、出售,或搞餐饮等经营性开发的。
三是农民或合作社建设的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并将其变成住宅,或从事与设施农业无关的经营性活动的。
6、出租给别人的大棚,因清理整治被铲平如何处理?
“大棚房”清理整治中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双方按签订的流转合同处理,合同中赔付条款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乡(镇)政府调解或走司法程序。
7. “大棚房”问题线索来源主要有哪些?
问题线索来源主要包括各地组织的摸排清理发现、卫片执法发现、例行督察发现、督察暗访发现、各种举报查实等渠道。
8. “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主要包括完善补齐备案手续、设施恢复农业用途、拆除违法违规设施并恢复土地原貌(复耕)、其他方式等。可同时采取多种方式处理。
9. 各地“大棚房”监管有哪些做法可借鉴?
从各地实践看,主要有以下做法:一是树立警示标牌。在设施农业集中区域,乡镇政府和村民自治组织要树立禁止违法违规改变设施用地用途的警示牌和标语,增强经营者遵法守法的自觉性。二是层层落实责任。县级政府落实主体责任,将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用地纳入日常管理,乡镇政府切实履行设施农业项目建设和用地的监管主体责任,组织乡镇、村、生产经营者层层签订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管理责任书。三是建立巡査制度。建立省级抽査、市县级定期巡查、乡镇级月巡查、村级日常巡查的检査制度,建立巡查工作记录,责任落实到人。四是设立负面清单。将违法违规改变设施农用地用途的主体列入负面清单,取消其农业项目申报资格。建立工商资本租赁农户承包地的资格审査制度。在鼓励服务好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同时,加强対其农业技能、经营项目、土地利用规划、设施建设设计、风险防范以及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布局和现代农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监督审查。五是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的规范化管理。所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要在乡镇备案,乡镇要配备专门人员,加强合同审核,做到百分之百有审核。重点审核甲乙双方资格、耕地开发利用和保护、流转年限等条款。
11. 出租给别人的大棚,因清理整治被铲平如何处理?
“大棚房”清理整治中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双方按签订的流转合同处理,合同中赔付条款不明确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一致的,可以请求乡(镇)政府调解或走司法程序。
12. “大棚房”整治后恢复土地原貌(复耕)要达到什么标准?由谁认定确认?
由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等有关单位,依据《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对复垦土地进行验收,恢复至原种植条件和本地区平均地力水平。
13. 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整治措施是否一致?
耕地范畴大于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是划定需要特殊保护的耕地,两者的整治措施基本一致,但不同的地块(如水田、早地)恢复到原貌需采取的整治措施略有不同。清理整治复垦后,通过加强培肥改良和地力提升后,按照《耕地质量等级》国家标准,达到符合农业生产的耕地地力等级。
14.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停车场、仓储、晾晒等设施是否属清理整治范围?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不在本次清理整治范围之内。农机库、临时仓储、晒场等属于设施农用地范围,要履行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并按标准建设,确保用于农业生产。停车场必须是建设用地。
15. 什么是大棚看护房?
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部门联合督导工作手册”明确:有门通向大棚内的才叫看护房,超过20平方米为严重超标。单栋种植大棚只能有一个看护管理房(俗称“耳房”),一般北方地区才有。简易的生产看护房为单层,小于15平方米,属于生产设施用地范围,要与必需的管理用房区分开来。
16. 农业大棚看护房能否住人,是否能有家电、厨具等生活用品?
主要看是否服务于农业生产,即居住者是大棚的看护人,生活用品是为了保障基本生活需要,且面积和硬化(包括看护房周围)都符合标准。
17. 农民在自家耕地上建设自用住宅类房屋是否属“大棚房”清理整治范围?
占用耕地建设农民住宅属于农村“两违”建设,需农地转用,但不在此次”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内。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住建、城市执法部门和乡镇政府依法依规处理。
18. 在荒山、荒坡等非耕地上建设的非农设施是否需要整治整改?
此次”大棚房”问题清理整治范围不含耕地以外的违法违规建设设施。可咨询当地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9. 移民搬迁和扶贫项目等涉及占用耕地的问题如何处理?
对于政府统一实施的移民搬迁和扶贫项目等涉及占用耕地的问题,可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整治整改意见,并报国家“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协调推进小组和省领导小组备案。
附:
人民网评:
如何让“大棚房”整治“叫好又叫座”?
近期,全国各地“大棚房”整治行动如火如荼。截至3月17日,全国共排查发现“大棚房”问题16.8万个左右,涉及占用耕地13万亩,排查发现的“大棚房”问题已经完成整改八成。自整治行动开始,各地积极贯彻落实,率先拆除与农业无关的农业大棚改建“私家庄园”、别墅等违法违规建筑。整治行动效果显著,整改土地多已复耕,守住了耕地保护红线,遏制了农地非农化乱象。
首先,必须充分地意识到耕地保护红线是底线,必须坚守“农地姓农”底线,不能改,更不能破。“大棚房”问题是指借建农业大棚之名,占用耕地建设“私家庄园”、别墅、休闲度假设施、商品住宅等非农设施,严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其本质是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农业生产功能,直接触碰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底线,直接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大棚房”的出现不但扰乱了农村用地的管制以及土地开发市场,同时也会造成耕地红线的失控。对“大棚房”进行整治,对国家有利、对社会有利。
然而在整治过程中,在互联网上也随之产生了这样一种声音:“无论是一号文件还是农业农村部的文件,都在鼓励农村发展休闲农业,进行乡村旅游升级,促进农民增收。但是在全国开始大棚房清理行动的同时,休闲农业或将遭遇灭顶之灾!打碎了农庄人的美梦。”一方面,这种声音看似反映了民众的矛盾和困惑,实则是对“大棚房”问题的危害认识不够深刻;另一方面也反映出了各地在贯彻落实整治工作的过程中在工作细节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其次,各级政府相关部门作为整治工作的主要责任者和执行人,一定要把思想工作做在前头,把道理说清楚,及时掌握最新情况,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把矛盾化解。治理要有决心,但实际工作要讲究方式方法。这考验着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执政水平和执政智慧。比如,在天津某地的一个大棚产业区,蓝莓马上就要上市,此时正是最关键的管理期。而这里有问题的看护房达到了163户,面积普遍在40㎡以上,在拆除之后,当地则是给农民安排了临时的设施,让农民更好的看护生产。这让执政有了更多温度,更容易让群众接受,彰显了执政智慧。
在个别地区,被作为脱贫致富重要举措的农家乐设施因违法违规建设在整治中被关停拆除,引发了民众困惑。当地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如何回应和解决民众的困惑,在执政上展示出更多智慧更有温度,是值得思考的。当前,农家乐作为休闲农业的一种形式,成为各地脱贫攻坚的重要举措,给农民带来稳定可观的收入。农家乐以田园风光为卖点,游客以最近的距离,最好的体验亲近自然,住在田间与大自然零距离接触无疑是游客的直观理解。“一拆了之”并非最好的结果,不仅游客们会感到扫兴,也会白白葬送了已形成一定经济规模的休闲农业产业。各地不妨以这次整治为契机,通过“合理利用农民自有住宅、闲置宅基地”“充分利用‘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作为景区配套设施”等等方式规范休闲农业的发展,激发休闲农业的新活力,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比如,四川省就提出,针对此次“大棚房”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中反映出的农家乐需求旺盛问题,将研究建立长效机制,综合采取土地利用计划规划管控、村庄土地布局调整等措施,既坚守耕地保护红线,又为乡村振兴提供要素保障。
最后,作为休闲农业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始终要紧绷法律这根弦,运用法律常识排除不必要的投资风险,保护好自己的权益。毕竟,在违规违法的情况下,要承担由此带来的损失。无论是与谁合作,都要获得明确的文件许可,得到明确的答复,不能将所谓的“默认”、“口头承诺”、“不反对”等情况视为合理合法。利润再大,市场前景再好,不合法不合规,坚决不投资。地方政府相关部门也应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及时提醒,既可以有效降低投资者的损失,也可以降低甚至消除后期整治的成本。
各地政府如何以“大棚房”整治为契机,让已形成一定经济规模的相关产业得到保护并焕发出新活力,成为当地发展的助推器,考验着各级执政者们。唯有因地制宜,因时而变,讲究工作方式方法,才能既守得住红线、底线,又能展示执政的智慧和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