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最高可贷50万元!5月起,佛山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变

佛山经济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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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佛山发布了《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宣布将对住房公积金抵押贷款办法进行3大方面调整,包括调整个人最高贷款额、贷款次数及对“普通住宅不超过建筑面积144平方米”这一标准的认定方式。

一起来看看,这些变化将如何影响佛山街坊使用公积金抵押购房贷款?

市民在选房。南方+记者 戴嘉信 摄

(1)调整最高贷款额

原佛山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中,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设定两个档次,分别是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的最高可贷30万元/人、累计缴存满两年的最高可贷40万元/人,现增设一个档次: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年的最高可贷50万元/人。

(2)调整住房面积认定方式

住房公积金仅限于帮助职工购买普通住宅,购买规划为公寓、别墅、度假村、商业或商务用房等非住宅的,不予发放贷款。国家层面和广东省确定普通住宅面积需为144平方米以下。

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对超过该面积的住宅不予发放贷款。现调整为: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普通住宅,只核定144平方米以内部分的房款计算可贷款额,超过的部分由购买人自行解决。

(3)调整贷款次数的认定

2010年国家为调控房地产市场,对“炒房”行为作了各种限制,其中住建部以建金[2010]179号规定,“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职工发放贷款”。现对此项规定调整为:职工只能申请两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通知》明确,自今年5月1日起新发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以新政策为准执行。《通知》认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中的核心内容之一,是住房公积金制度互助性的集中体现。从1999年《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时,佛山就开展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至今已20个年头。历年以来,佛山均根据“量入为出、量用为收”原则,以及房地产市场的变化、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需求等因素,逐步调整这项政策,使之在允许的条件下能更充分满足职工购房之需。

“2015年至今,我市房地产市场经历了一个波幅较大的周期,根据周期变化特征,一些当时制订的政策已经不适应现时情况,缴存职工对此也时有反映,因此,现对我市原《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作出修订。”《通知》表示。


◎知多点

哪些人可以在佛山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非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异地缴存职工),借款人和配偶中任一方为我市户籍,或借款人配偶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本条第(二)款。判别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户籍地、已婚情况,以贷款申请时的情况为准。

(二)贷款申请之月起,前6个月连续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累计依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如曾办理个人明细(或称个人账户)注销的,以重新开设个人明细并缴入资金之月算起。

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或市军转干部管理部门确认,符合市政府关于对引进高层次人才政策规定的引进人才、或符合市军转干部管理部门接收安置的军转干部,在开设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可申请贷款,不受缴存年期限制。

(三)购买住房,建造、翻建、大修住房,资金不足的。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五)能提供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物业作为贷款抵押物。

【撰文】华声宇 叶洁纯

编辑 潘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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