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山寨版“猪猪侠”,被告缺席审判

南方+ 记者

随着动漫产业的发展,一些动画大获成功,其中的卡通“明星”也越来越具有商业价值,相关的衍生品成为诸多商家谋利的噱头,由此也容易引发侵权案件。3月28日,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了一起案例,家喻户晓的“猪猪侠”成为了本次纠纷的主人公。原来,佛山市某网络公司因销售“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被诉至法院,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咏声公司)作为著作权人,请求法院判令该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原告:未经许可销售“猪猪侠”美术作品侵权

原告咏声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其作为著作权人,依法享有该美术作品的全部著作权。任何第三人未经该公司许可,均不得使用相关美术作品。同时,“猪猪侠”美术作品在全国享有很高知名度并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

然而,咏声公司发现,该网络公司(被告)未经许可在购物平台开设网店,销售了使用“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2018年6月27日,咏声公司公证购买了涉案侵权产品。

庭审中,咏声公司认为公证购买的充气玩具上印有的卡通形象与涉案作品“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咏声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侵害了其就“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给公司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该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在庭审时,被告佛山市某网络公司没有到庭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

法院:涉案侵权链接已删,判令该网络公司赔偿损失

禅城法院经审理查明,该案为侵害著作权纠纷,该院确认咏声公司是其所主张的涉案美术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其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包括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在内的著作权。亦确认公证封存产品是网络公司销售。

经比对,被告网络公司开设的网店的商品介绍中,所展示的卡通形象及公证封存商品所使用的卡通形象特征,与涉案“猪猪侠”等动漫形象一致,两者在动作、神态等细微差距,未从实质上改变两者在主体形象特征的一致性。换言之,该商品介绍展示及被诉侵权商品上,所使用的卡通形象使用了涉案美术作品独创性表达,两者构成实质性近似。该网络公司的行为侵害了涉案动漫形象“猪猪侠”等美术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发行权。

在诉讼中,由于相关涉案侵权链接已经删除,因此该院不再判令该网络公司停止侵权。

最终,该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知名度及创作难度、该网络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等因素,该院判决该网络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6000元。

 说法:未经许可使用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形象,属著作权侵犯行为

《猪猪侠》动画系列创始于2005年,相继推出了多部3D动画、电影和舞台剧,作品多次斩获大奖,其中的猪猪侠形象属于著作权上的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依法受到保护。据了解,随着品牌影响力的提升,“猪猪侠”形象为人们喜闻乐见,创造了多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未经著作权授权许可使用与其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的形象作为商业使用,属于著作权的侵犯行为,为法律所禁止,本案中的网络公司在购物平台销售被控侵权商品,即属于上述情况。

【记者】唐梦

【通讯员】罗倩琳 李允玲

编辑 李鑫 刘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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