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电动车,保险公司该不该赔?法院这样判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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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道路四通八达,交通工具各式各样,骑电动车出行的人越来越多,因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亦日益增多。

在发生交通事故时,部分电动车被交警部门认定为机动车,保险公司往往以保险条款约定无证驾驶机动车不予赔偿为由拒绝赔偿。这种条款效力如何?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今日广州花都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例的审理结果。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3日10时30分许,洪某驾驶客车通过广州市花都区某道路交叉路口过程中与李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李某因此受伤。

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洪某驾驶小客车时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上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李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轻便两轮摩托车,通过交叉路口时转弯的机动车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事故的同等原因。

事故发生后,李某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共支付医疗费415711.8元。出院后,李某于2016年7月3日死亡。

李某购买了意外身故保险(30万元)和意外医疗保险(2万元)。保险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无驾驶证驾驶机动交通工具造成被保险人的身故、残疾、住院或医疗费用支出,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李某死后,其母亲、丈夫、子女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意外身故保险赔偿金及意外医疗保险金。保险公司认为李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身故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事项,保险公司无需支付保险赔偿金。

经查,李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有防伪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载明该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为20km/h,整车重量40kg。交警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对该电动自行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

1、该车是某牌电动车。经过磅整车质量为52kg;

2、该车有一个从动轮和一个驱动轮;

3、该车是以蓄电池为辅助能源,其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为240W,最高车速大于20km/h;

4、该电动车有脚踏。

分析意见:

1、该车质量为52kg,超出GB17761-1999 电动自行车的重量标准(标准≤40kg);

2、根据GB7258-2012机动车运行标准,最高时速大于20km/h小于50km/h,该车是轻便摩托车。

检验结论:该车是轻便二轮摩托车,属机动车。

保险公司能否依据保险免责条款免除其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裁判结果

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保险条款未对机动车的认定标准作出约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的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虽然《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根据整车重量和最高时速两项参数的检验结果,将李某驾驶的车辆认定为“轻便两轮摩托车,属于机动车”,但该车的使用说明书载明其产品为“电动自行车”,被保险人李某作为一个普通的消费者,不具备专业的鉴别能力,因此,被保险人在主观上并无违反保险免责条款的故意与过失,在此基础上,对其适用免责条款明显不合理地加重了其责任。

法院判令某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30万元、意外医疗险金2万元。判决后,双方没有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提醒

2019年4月15日将实施新的《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2018年5月15日颁布)。新标准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小于或等于25km/h,整车质量(重量)小于或等于55kg,规定电动自行车必须上牌,没有号牌不允许上路。

因此,在购买电动自行车时一定要选型号符合国家标准,属于可以上牌照的电动自行车;要选正规厂家生产的电动自行车,购车时应索要发票及省级公安部门列入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标准的出厂合格证。购买后,在使用前,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行驶证并悬挂号牌。

【记者】尚黎阳

【通讯员】宁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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