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学生在教室走廊“被绊倒”,学校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南方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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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在学校摔倒受伤,学校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不一定!近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学生在校园意外摔伤事故的判决结果。 

基本案情 

王小华、吴小韵是某学校三年级学生。某日正值排队午睡时间,王小华行至吴小韵身旁,适逢吴小韵斜靠教室走廊墙边站立,王小华身体失去平衡向前摔倒。 

事发时,两名老师在走廊看管学生。王小华摔倒发出叫声后,老师立即上前把他扶起,送到办公室处理并通知王小华家长。 

随后,王小华被送到医院就诊,经检查诊断为:11、21年轻恒牙创伤性牙折断。 

因学校、王小华、吴小韵及家长三方未能就事件性质及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王小华父母作为监护人代表其提起诉讼,要求吴小韵和学校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责任。 

各方看法 

王小华方认为:王小华摔倒是因为吴小韵突然伸腿绊倒所致,吴小韵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未在容易发生事故的走廊张贴提醒标语,且未安装足够清晰辨认的监控设施,应承担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赔偿责任。 

吴小韵方称:事发时其正安静等候老师安排进教室午休,不知道是什么原因,王小华突然快速碰向小韵,撞到吴小韵后摔倒在地。 

资料图。

学校方称: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事发时有多名老师在现场管理,事发突然,没有证据证实学校存在过错。王小华是正常行走摔倒的,其主张是被吴小韵伸腿绊倒的,并不是追逐导致,是否张贴标语与安装监控设施与王小华摔倒失伤均没有因果关系。 

到底该怎么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本案中,根据视频显示,事发时吴小韵是稍微倾斜靠在课室的外墙上,王小华在行走过程中转身,在转身后瞬间,行走到吴小韵身旁时因身体不平衡,向前摔倒受伤。从视频上不能显示吴小韵存在突然伸脚绊倒王小华的情形。 

故此,王小华主张吴小韵侵权导致侵权事故发生,吴小韵侵权行为与王小华两颗门牙缺损之人身损害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缺乏事实依据。 

事件发生的时间为中午12时左右,根据视频显示,当时走廊并不拥挤,有两名老师看管学生,王小华在行走过程中转身,因身体不平衡而摔伤,而基于视频清晰程度的原因,无法确定王小华的摔倒受伤是何人、何原因造成。 

事发后,老师听到王小华的叫声后立即上前扶起王小华,将其送到办公室处理并通知其家长。学校及老师已尽到管理责任,王小华是在正常行走时转身瞬间向前摔倒的,不可能苛求两名老师能预见并防止一切意外事件或伤害事故的发生,故此,学校对王小华的受伤也不存在过错的依据充分,无需对王小华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驳回王小华全部诉讼请求。王小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该案主审法官、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审判庭副庭长陈俊薇介绍,长期以来,因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受到伤害而引发的纠纷都广受关注和重视,《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教育机构受到人身损害,虽然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种过错是推定过错,证明没有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学校或教育机构,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不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由受到伤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承担学校、教育机构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处理这类纠纷时,应当注意上述区别。 

面对子女在学校受伤之事,家长固然应正确对待,而学校除加强教育和管理外,也应通过完善监控设备等措施,更好地还原事件经过。家校联动,有效沟通,才可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伤害事件的再次发生。 

【见习记者】关喜如意 

【通讯员】荔明

【校对】吴荆子

编辑 实习生李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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