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未拴绳致老人摔倒,江门一狗主人赔20万!狗伤人责任怎么定

江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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遛狗不拴狗绳到底是多大事?

很多人觉得是小事,

可是,

江门狗主人高某却因此要赔20万!

估计他肠子都悔青了!

六旬老太欧某在步行街散步时,被一条泰迪犬惊吓倒地,摔成9级伤残。

近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犬主高某因未尽到看管义务,被判处赔付对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20万余元。

2017年8月13日19时20分,六旬老太欧某在丈夫陪同下徒步经过某步行街。一条趴在台阶上休息的棕色泰迪犬见两夫妇靠近,站起来朝他们走了两步。欧某见小狗没拴绳,有点害怕,下意识向旁边闪躲,一下没站稳摔倒在地。

欧某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13天。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综合评定为9级伤残。

饲养这条泰迪犬的是附近居民高某。

高某认为她的宠物犬

并没有主动袭击欧某,

也没有吠叫,只是走近了半米,

欧某是自己受到惊吓导致摔伤的,

故其不愿赔偿。

因未能达成协议,

欧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

将高某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高某因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让其宠物狗在公共场所活动,并在靠近欧某的时候令欧某受惊吓倒地,高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应承担相应责任。但该泰迪犬在没有吠叫、没有攻击欧某、仅向欧某移动半米并与欧某仍相距约3米的前提下,欧某过度惊慌,采取避让措施摔倒致自已受伤,其本身存在重大过失。故判决高某承担30%的责任。

欧某与高某均不服一审判决,

欧某认为高某未尽到

看管宠物的责任导致自己摔伤,

其应承担全部责任;

高某则认为欧某摔伤与宠物狗无关,

是其不小心造成的,

自己不应承担责任。

江门中院二审认为,双方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高某对欧某是否构成侵权。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本案中,高某的泰迪犬未取得《犬类准养证》,且高某没给狗拴上狗绳,并在晚上19时后人流高峰期未尽到注意义务;虽然泰迪犬虽未出现“追赶、扑倒、撕咬、吠叫”等情形,但因它突然起立及走近的动作,导致欧某心理恐惧诱发摔倒,所产生的损害应属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范畴。

因此,高某对欧某构成侵权,应负全部赔偿责任。江门中院依法判决高某赔偿欧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09775.03元。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

宠物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家庭成员,

其中选择狗的家庭占了多数。

但与此同时,

宠物狗伤人事件频发,

“加强犬类管理、倡导文明养犬”

的呼声愈来愈高。

法官提醒,犬主要提升文明养犬的意识,及时给宠物犬注射疫苗,并对宠物犬尽到看管责任,遛狗时拴好绳子,尊重社会公德,避免自家宠物犬伤及他人,或给他人带来恐慌。

关于狗伤人责任划分和赔偿的五种情况

01

第一种:自家狗伤人致对方损伤的,动物饲养人承担责任。

02

第二种:因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伤的可以减轻甚至免除饲养人责任。

03

第三种:若动物袭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伤,第三人和饲养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

04

第四种:被遗弃或因管理不善逃离的狗伤人,原来的饲养人承担赔偿责任。

05

第五种:如果是国家禁止性的烈性动物,如藏獒等伤人,不管任何原因,饲养人承担全部责任。

新闻多看D

养犬不文明行为惹人厌

近年来

“汪星人”成为越来越多市民的生活伴侣

小区、公园、广场、街道等公共场所

总能见到不少犬只

但部分“铲屎官”不文明养犬

导致的问题也越来越多:

狗粪随处可见、犬吠扰民、

遛狗不牵狗绳惊吓到市民……

“狗出没”成为城市之患

▲潮连西江边一处美丽的沙滩,却因狗主不牵狗绳,变得不那么和谐。

▲狗只随地大小便。 郭永乐摄

目前,我市对养犬数量没有一个完整、准确统计。据市疾控中心的监测数据显示,2017年全年,全市犬伤门诊的接诊量为31538人次。2018年,市农业部门按“一犬一针”原则共向各市(区)免费发放6.55万头份兽用狂犬病灭活疫苗。2018年,全市公安机关平均每天接报9宗以上养犬噪音扰民的警情。

与时俱进 完善管理

我市养犬管理期待地方立法

●现状:未发准养证,但养犬现象普遍。

●建议:从“禁止限制”向“低收费、严管理、重处罚”转变

如今,走在市区绝大部分社区都可以看到狗只的身影,在广场、公园、河边、街道上遛狗的情况更是普遍。这说明养犬现象大量存在是不争的事实。

据查,我市先后在2003年、2011年非典、狂犬病高发等时期出台过《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关于加强市区犬类管理的通告》和《接纳民意改进城市犬类管理办法》等,对养犬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后来因为操作性不强等种种原因,没有完全执行。至今,我市尚无专门的养犬管理条例。

不少市民看到养犬没有人管,纷纷加入养犬行列。如此一来,之前的有关规定也形同虚设。

时下,养犬早已不是单纯的个人问题,而是涉及到大众生存环境和公共利益。近年来,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不断提出相关建议和提案,如去年两会期间,市政协委员陈松在提案中这样写到:法规滞后,“严格限制”的养犬方针不符合民意。2005年6月28日,江门市出台了《关于加强犬类管理的通告》规定:江门市区为犬类禁养区,禁养区内一律不准饲养犬只(包括宠物犬)。根据规定,我市没有发出过《犬类准养证》。

“发放狗牌方面基本上没有实施过。”江门市爱动物协会秘书长阮先生表示,目前在我市养犬,带犬只到有诊疗牌照的正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疫苗免疫注射时,就会记录犬只信息,并发免疫记录卡给犬主作为免疫证明。

“我市应该学习借鉴其他地市的经验做法,从‘禁止限制’向‘低收费、严管理、重处罚’转变。”陈松提出,政府应下文确定主管机关,把养犬登记作为管理制度的关键环节,实行低收费、严管理、重处罚的管理办法。变“禁止养犬”为“规范养犬”,既可以规范养犬人的行为、净化环境,预防狂犬病,又可以增加税收,理清狗只底数(具体如何登记收费,可从市民的经济情况出发,量力而为,以办实事、求实效、珍惜民力、令各界群众满意为指导思想)。

陈松的建议代表了很大一部分市民的心声。

●现状:权责分散,管理难以到位

●建议:建立责权明确的管理机制

除了地方管理规定,目前我市可作为执法依据的还有我省于1998年起实施的《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修定)》,规定犬类管理工作由农牧、公安、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工合作,共同开展。据媒体报道,2016年民进广东省委妇女工委主任陈丽霞提出《关于修订〈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的建议》。她认为,现在广东省养犬行为存在诸多问题,犬类管理涉及的相关部门之间职责不清。

权责过于分散,各部门之间存在衔接与配合上的漏洞,“九龙治水”现象突出是养犬问题管不好的又一个因素。譬如说我市城管部门本来可以在管理养犬问题上“大有作为”,却受困于“无法可依”。城管部门能管的只能是针对居民饲养犬类在户外随地排泄粪便,依据是2017年12月实施的《江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但顶格处罚也仅是“拒不清理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这是管理犬类随地排泄粪便影响环境卫生的法律依据,但在实际执法中还是遇到困难,主要是如何取证狗只粪便的归属问题。”城管负责人范先生表示,对其他不文明养犬扰民的行为,执法也面临无法可依的困境。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我市制定相关详细养犬管理方法。

碧桂园社区工作人员周小姐表示:“文明养犬管理是困扰我们社区管理的一个突出问题,我们也在思考和借鉴一些其他城市好的做法,前期我们已摸底收集了所有养犬户的资料,准备物业、社区、派出所三方共同讨论,具体举措还未确定。”

“确定犬类管理是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城管、公安、畜牧、卫生、工商等部门各司其职,但是牵头单位是谁,由哪个部门主管,各单位承担的具体职责并没有明确。对诸如狗只随地便溺问题怎么处罚、流浪狗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犬类登记标准等都没有明确。”陈松表示。

市人大代表侯亦兵也提出,应建立责权明确的管理机制,明确犬类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建议立法建立由公安机关、城管行政执法,畜牧兽医、卫生等有关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和监督养犬管理工作;同时组建养犬服务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养犬行为。

●现状:管理办法滞后,养犬者责任义务不明

●建议:以地方立法的形式加强管理

查询12345政府服务热线记录,有关狗只扰民事件不在少数。去年10月24日,有市民反映邻居家的狗只产生很大的噪音,影响居民生活。派出所接警后派出警力约谈养狗人,对其进行教育,养狗人表示接受。然而11月11日,市民又对之进行投诉。处理意见显示,该事项已进行多次投诉,民警多次进行整改而效果不明显。因法律依据不足、罚则措施约束力不够,职能部门多数“无功而返”,而市民也往往对处理结果表示不满意。

现行的规定难以解决现实问题,执法难点呼唤科学的顶层设计。近来,杭州、东莞、嘉兴都在探讨完善地方养犬管理规定、进行地方立法。江门也有必要与时俱进,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制定新的符合时代要求的管理办法。

据了解,我市于2015年5月28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成为我省首批正式开始行使设区市立法权的地级市,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保、历史文化保护等三个方面制定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五邑大学政法学院院长王继远认为,如果江门对养犬管理进行地方立法,在程序上要走“三步曲”。第一步是对现行的规定进行规范性审查,看是否具有科学性、合理性。二是对立规之后的情况进行评估,看执行是否到位,是否存在不合理、难操作情况。三是看是否符合地方立法的范围。之后,可以根据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把项目纳入地方立法项目库,或者进一步列入市人大的年度立法项目。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委有关工作人员表示,自2015年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在每年的征集立法建议项目活动中,规范养犬管理的立法需求反映都比较集中,因此,2017年底,《江门市养犬管理条例》被纳入了江门市人大常委会立法项目库。但是,目前该条例的立法条件仍欠成熟。一是我省犬类管理法规滞后。《广东省犬类管理规定》自1998年以来还没有进行过修改,规定不够细化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二是犬类管理难度较大。目前,北京、上海、成都、青岛等地已经出台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我省的广州、深圳、珠海制定了养犬管理条例,也有一些地方出台了政府规章。据了解,由于执法成本、硬件设施、市民素质等各种原因,有关法规办法陷入了“有法难行”的尴尬境地,执法效果不佳,从而影响了法的威信。鉴于立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养犬管理需求的普遍性,以及设区的市在行政管理和处罚手段上权限不足,建议先在省的层面立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必要,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对省的规定予以细化和补充。

“立法要明确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包括落实犬只上牌制度、犬只户外活动时犬主要履行的职责、伤人后的医疗费用赔付标准等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法规的可操作性尤其关注。

“单靠行政执法,效果还不如提高市民的综合素质。”阮先生表示,说到底,狗是没有错的,有错也只是饲养者处理是否恰当。

多年来从事社区基层治理研究的五邑大学老师荣悦认为,管理好犬只,需要各参与方都各守其职,人大、政府部门要做好立法立规工作,部门、社区等做好依法管理工作,养犬者与不养犬者要在法律法规的范畴之内、公共领域的规则里达成共识。

尽管面临种种难题,但是大面积养犬的社会现实,以及人民群众要求加强相关管理的愿望不能忽视。我市有关部门可以借鉴先进地区做法,探索创新,分步完善相关举措,然后再上升到立法层面。毕竟,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不是小事。

牵着,才叫遛狗,

没有不好的狗,

只有不好的狗主人。

“我的狗不咬人...”

可是它忠诚和保护的对象只是你,

你无法保障别人的安全不受到威胁!

出门必牵引,

不仅是为了别人安全负责。

也是为了狗狗的安全负责,

抓好手里那根狗狗的生命绳!

遛狗务必牵绳!

来源: 综合自江门日报

编辑:宁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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