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员工申请调岗遭开除,企业被判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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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冈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员工郭某申请调岗遭公司开除,郭某认为公司开除行为违法,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支付双倍赔偿金4万多元等诉讼请求。佛冈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原告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判决原告应得的经济赔偿金40858元。

案情

郭某自从佛冈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机公司)2012年成立以来,就在该公司担任司机工作。2017年8月初,郭某因为两次接送任务延误时间被投诉,发微信向公司要求更换司机,却被公司扣减岗位补贴和通知休息一周。同月12日,郭某向公司总经理反映情况和面谈,随即于次日办理离职手续,离开公司。郭某认为公司开除行为违法,经劳动仲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支付双倍赔偿金4万多元等诉讼请求。

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原告离职的起因是其要求公司更换司机,至于是自动离职还是被违法解雇,从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离职申请单”、“离职交接单”看,原告仅要求更换司机,并没有显示原告要求辞职。而在 “离职申请单”中,公司认定原告离职的性质是“同意开除”,并签名认可。另从聊天记录看,原告2017年8月12日清早向公司总经理反映被公司扣除自己岗位补贴的事,中午即收到公司通知原告休息一个星期的通知,进而要求与公司总经理谈话。由此可见,原告内心并非是自动辞职。虽然被告提交的聊天记录中显示原告申请更换司机,不等同于申请离职。

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问题是,被告农机公司开除原告是否有合法的依据。本案中,虽然原告工作中有不足,但无证据显示原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而达到了可以开除的地步。因此,被告农机公司开除原告没有合法的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农机公司应给予原告二倍经济赔偿。

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结合原告的工作年限及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判决原告应得的经济赔偿金40858元。被告农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出现工作失误时,不能随意解除劳动合同,要尽量通过加强员工培训管理,安排合适的岗位等妥善解决矛盾问题,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劳动者必须学习了解《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佛冈县新闻信息中心

来源:佛冈县人民法院

采编:欧阳苏清

编审:何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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