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气用事,口头争执演变为打架斗殴,率先大打出手者,最后却反被还击者打伤致死,这到底属于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近日,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一起因争抢摊位发生争执,引发血案致一人死亡的案件,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因日常生活矛盾而故意持刀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案情
2017年1月21日8时30分许,被告人陈某及其妻子谢某玲在佛冈县石角镇通庆街与亨通街交汇处摆档卖牛肉,因摊档场地问题与贩卖蔬菜的曾某颜发生争执,期间双方有肢体接触。曾某颜心存不忿打电话叫其儿子曾某平到场帮忙。
曾某平赶到现场向曾某颜了解情况后,随即拿起其母亲用来挑担蔬菜的扁担,从被告人陈某背后向陈某背部、头部敲打。陈某被打后随即右手持牛肉刀转身举手格挡,并持牛肉刀朝曾某平的左侧胸腹部捅了一刀。被害人曾某平手捂伤处跑开,后经送佛冈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广东省佛冈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曾某平符合失血性休克死亡,陈某所受损伤定为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主动报警,并返回现场等候公安民警到场处理。被告人陈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曾某平家属丧葬费等合共人民币314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因日常生活矛盾而故意持刀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在双方冲突过程中是持扁担击打被告人,造成一定的损伤,但与被告人所持切肉刀相比较,其造成损害的程度相对较弱,从常理相较,刀具相较扁担造成的损害后果更为重大。被害人持扁担击打被告人,被告人进行格挡阻止其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但被害人的攻击手段并未严重危及被告人的人身安全,而被告人刀刺被害人致其死亡的严重后果则远超正常合理的反应范围,超出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被告人陈某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是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在案发生主动投案自首,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且本案是由日常生活矛盾所引发,具有一定的偶然性,被告人的主观恶性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作案工具予以收缴。
警示意义
本案一时间在佛冈县引发极大社会关注,不幸的结果和惨痛的教训引人深思。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一些矛盾争执在所难免,但一定要通过合法、理性的途径解决矛盾,切莫逞一时之忿,试图暴力摆平。首先,双方由于摊位问题产生矛盾,应当通过和平协商谅解,或者报警由警察调处纠纷。其次,不应选择叫人撑腰,升级矛盾,只会使矛盾更加复杂尖锐。最后,在正当防卫的时候,不应采取与不法侵害手段极不相称的武器和方式进行防卫,造成明显严重的本可以避免的惨烈后果,自己也要承担法律责任。